學校教師獎懲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教師獎懲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教師獎懲管理制度

學校教師獎懲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學校在新的起點上攀登新的高峯,進一步激發廣大教職工的發展動力和創新活力,增強全校教職工的榮譽感、責任感,規範教職工的行爲,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進行,爲學校深化內涵建設創造有利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上海交通大學章程》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校教職工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交大使命,忠誠教育事業、爲人師表、團結協作、誠實守信、銳意進取,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切實做好本職工作,爲實現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奮鬥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 對教職工的獎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獎勵上,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爲主;在懲戒上,堅持教育和懲戒相結合,以教育爲主。

第二章 獎勵

第四條 對於有下列表現的教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一) 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於職守,愛崗敬業,遵守紀律,辦事公道,積極承擔教學、科研及其它任務,能夠起模範作用,表現突出的;

(二) 在各項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或爲學校節約資源、促進學校發展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 在培養人才、創造傳播先進文化、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或爲國家贏得榮譽的;

(四) 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國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五) 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應該予以獎勵的。

第五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獎勵分爲: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條 設立學校級獎勵項目應由擬設獎部門按規定程序立項,報學校人事工作小組審定批准。

第七條 教職工的獎勵一般可結合學年或年終考覈進行。對於事蹟特別突出的,也可隨時給予獎勵。

第八條 獎勵程序:一般由各部門或羣衆推薦,報設獎部門按評獎條例審批。擬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須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審批通過,由設獎部門在適當範圍內公佈,獎勵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獎勵者本人,並記入檔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獎部門按規定程序撤銷獎勵:

(一) 弄虛作假,或隱瞞事實,騙取獎勵的;

(二) 違反獎勵申請和審批程序的;

(三) 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其它應當撤銷獎勵的情形的。

第三章 懲戒

第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懲戒分爲:通報批評和處分。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的時限分別爲6個月、12個月、24個月。造成經濟損失的,在給予處分的同時還應當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處分:

(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

(二) 責任心不強,玩忽職守,給學校、教職工、學生的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 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給學校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四) 發生重大事故、災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 泄露國家或者工作祕密的;

(六) 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國家和單位利益的活動,或者兼任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兼任的職務的;

(七) 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人事關係,或者與其它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對完成崗位職責任務造成影響,本單位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 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九) 違反財經紀律,貪污、浪費國家資財的;

(十) 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十一) 違反職業道德或者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 有違反紀律的其它行爲的。

第十二條 有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根據其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且悔改表現較好的,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二) 情節較輕,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後果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 情節較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後果較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四) 情節嚴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後果嚴重,不適合繼續擔任現任工作或職務的,給予降級(降職)或撤職處分;

(五) 對於嚴重違紀違規,屢教不改或無悔改表現,不適合繼續留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 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教職工,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受警告、記過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在高於現聘等級的崗位;受記大過處分期間,視情況降低一至兩個崗位等級聘用;受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 處分期滿,由處分決定部門解除處分,對沒有改正錯誤的不予解除處分。解除記大過處分的,不視爲恢復原聘用崗位和受處分前的工資待遇。

第十五條 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提前解除處分。

第十六條 處分的程序

(一) 對於有違紀違規行爲的教職工,所在部門應本着嚴肅、認真、負責的態度,在作出追究紀律責任和給予處分決定之前,對教職工的違紀違規行爲進行全面及時地調查,並聽取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各相關方面的事實陳述、理由和意見,在查明事情真相後,按違紀違規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並根據本人的認識程度,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建議,報學校紀委、監察處或人事處。

(二) 擔任行政職務的由紀委或監察處,其他教職工由學校人事處會同相關部門審覈,在聽取工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初步處理方案。記大過及以下處分由校人事工作小組審批,報校長辦公會議備案;降級(降職)﹑撤職、開除處分的,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

(三) 給予開除處分的,必須通知工會。

(四) 學校的書面處理決定應由相關部門送達受處分人本人,同時存入其檔案。因開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職工,其檔案按規定轉出學校。

(五) 受處分的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在接到處分決定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校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校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收到申訴後,應當及時研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對答覆結果仍不滿意的,可根據相關規定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在申訴期間,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校教職工。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3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生效後,以往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爲準。

學校教師獎懲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推進“人才強校”主戰略,增強教職工“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責任感和榮譽感,開創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新局面,服務國家創新驅動戰略和上海科創中心建設,形成持續激發人才內生髮展動力和創新活力的制度環境,激勵廣大教職工爲學校早日建成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的`奮鬥目標做出貢獻,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全校教職工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交大精神,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統一、言傳和身教相統一、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學術自由和學術規範相統一,堅守崇尚精品、嚴謹治學、注重誠信、講求責任的學術品格和優良師風,努力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

第三條 學校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與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集體或個人,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四條 教職工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爲主的原則,堅持及時獎勵與定期獎勵相結合,按照獎勵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獎勵的條件和種類

第五條 教職工集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積極承擔人才培養任務,在教書育人、思想政治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努力開展科研工作,在服務國家重大需求或引領世界學術前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在文化傳承創新、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深化國際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爲國家和學校贏得榮譽的;

(四)爲學校發展提供堅實保障與支撐,取得突出成效的;

(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應該予以獎勵的。

第六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獎勵分爲: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等,對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重獎。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上級部門及社會團體設獎,相關部門按獎項要求推薦上報。

第七條 校級獎勵項目包括以下四類:

(一)教書育人獎。主要面向工作在“立德樹人、教書育人”一線的教學科研並重、教學爲主、專職教學、思政等教師,表彰師德高尚、學高爲師、身正爲範、樂教愛教、深受廣大學生愛戴、在推動人才培養“教育增值”工作中起到示範和引領作用的優秀教師。

(二)科研成果獎。主要面向教學科研並重、科研爲主、專職科研等團隊及個人,表彰其在學術研究、服務國家重大需求方面做出的突出貢獻。

(三)管理服務獎。主要面向全校管理、服務、支撐、教輔等崗位教職工,表彰其立足本職崗位,在服務學校改革發展穩定方面做出的突出貢獻。

(四)其他專項類獎。面向在其他領域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如“優秀共產黨員”、“三八紅旗手”等獎項。

第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提名獎五個等第。

第三章 獎勵的實施和評選

第九條 學校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校級獎勵體系建設,統籌校級獎勵的立項、評審、頒獎等環節,黨委教師工作部負責具體實施,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獎勵的設立和評選等工作。

第十條 由學校黨委教師工作部牽頭,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和教學發展中心等參與,制定“教書育人獎”評選實施辦法;由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文科建設處牽頭制定“科研成果獎”評選實施辦法;由人力資源處牽頭制定“管理服務獎”評選實施辦法;由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授權的相關部門負責其他專項類獎的評選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評選實施辦法經過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審定通過後正式生效,並根據評選辦法設置財務專項經費。評選程序由相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學校原則上不再另行設立其他校級獎項。因工作需要確實需要新設校級獎項的,相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精神,提出獎勵方式建議及方案,經過學校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審批通過後實施。

第十三條 校級獎勵的評選,一般由獎勵實施部門依照評獎辦法發起,尊重二級單位的推薦意見。按照各獎項實施辦法的程序和標準(條件)進行推薦、申報、評選或認定;由牽頭部門將各獎項的初步名單提交學校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初審,上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將擬獲獎人選在全校範圍公示(公示時間爲5個工作日),形成最終獲獎名單。

第十四條 對獲得校級獎勵的教職工集體或個人,在教師節大會宣佈獎勵決定,予以表彰。表彰形式應當隆重、節儉,積極倡導教書育人、科研創新、愛崗敬業、奮發向上的良好氛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按規定程序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或違反獎勵程序,騙取獎勵的;

(二)獲獎集體或獲獎個人的核心成員有違道德品質或學術不端行爲的;

(三)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其它應當撤銷獎勵的情形的。

第四章 獎勵的應用

第十六條 要發揮獎勵政策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注重獎勵結果的反饋和應用,獎勵結果將作爲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職級晉升、長聘體系與榮譽體系評聘、個人職業發展等方面的重要條件和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體在校工作的教職工(含醫學院)。

第十八條 各院(系)設立的院(系)獎勵或新增的專項獎,應符合本辦法精神。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教代會聯席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黨委教師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