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制度

下面是小編爲你帶來的獎懲制度,希望您喜歡。

獎懲制度

獎懲制度

第一條 總則:爲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着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着“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獎勵或處罰

一、獎勵項目

公司設立的主要獎勵項目包括:

1) 年度專業成就獎:以公司內各個系統的工作環節爲基礎,每年由公司各職能部門組織在每個業務系統內評選,具體評選標準和體系由公司各職能部門制定,獎項設爲公司優秀員工、優秀管理者、創新獎、優秀團隊獎等等;

2) 公司根據企業經營狀況每年組織評選相應獎項;

3) 即時獎勵:根據實際情況和員工的表現及時給予的獎勵。

二、 獎勵方式:

公司爲員工提供豐富靈活的獎勵方式:

1) 通報表揚:由公司或有關單位負責人簽發,通報範圍視具體獎勵行爲而定;

2) 即時獎金;

3) 獎勵性假期:除員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還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性假期;

4) 獎勵性旅遊;

5) 參加外部培訓;

6) 出國考察。

7) 晉薪晉級 三、獲獎程序:

員工受獎應由部門主管向公司企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請,經企業發展中心提供意見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決定獎勵級別與方式,企業發展中心發佈獎勵通知並將獲獎情況記入員工檔案。

公司內統一設立的獎勵,將由公司企業發展中心向總經理同意推薦,經總經理覈實,在公司內公佈獎項。

四、獎勵細則

1.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 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4) 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5) 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併爲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6) 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爲應當給予獎勵的

7) 遺留問題解決有重大突破者

8) 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或完成重要突擊任務者

9) 培養和舉薦人才方面成績顯著者

10) 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戶投訴事件者

11) 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具有高度奉獻和敬業精神者

五、處罰方式

對於違反公司制度的各種行爲,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後果大小、認識態度程度等進行懲罰。

六、懲罰種類

分爲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經濟處罰包括罰款、取消獎金。

行政處罰包括:批評、警告、記過、降職和辭退。

根據員工違紀行爲的嚴重性,公司將採取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方式。

七、處罰細則

1.員工有下列行爲者,處以批評的行政處罰,同時處以經濟處罰。

1) 遲到、早退、外出不登記,不着工裝,不戴工牌者。

2) 不能及時、認真清掃自己的衛生區,辦公區內(桌面、地面)凌亂,不整潔者。

3) 在辦公區內、抽菸、扔菸蒂、扔廢紙等垃圾者。

4) 接聽電話不禮貌,使用不規範用語,影響公司形象者。

5)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9) 培養和舉薦人才方面成績顯著者

10) 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戶投訴事件者

11) 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具有高度奉獻和敬業精神者

12) 爲謀私利,利用公職權力或工作時間爲其他公司工作,從事第二職業者。

13) 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者。

14)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

15) ) 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使公司蒙受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6) 造謠惑衆詆譭公司形象者。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17) 僞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8) 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八、處罰程序

對員工處分一般情況由員工所在部門主管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調查審覈通過,上報總經理決定後執行。

員工受到懲罰處分時,由人力資源部出具書面懲罰通知,並在公司內公示,同時記過以上的處罰記入本人檔案,受到開除處分時,人力資源部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九、處罰申訴

給予員工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應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公司討論,慎重決定。

在批准職工處分以後,如果被處分者不服,可以越級申訴,但在公司未做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按原決定執行。

第四條 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爲,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者,或董事長、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爲,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條 員工有上述行爲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第一責任人賠償 50 %- 60 %; 第二責任人賠償 40 %- 20 %;第三責任人賠償 20 %- 10 %;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總經辦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六條,員工功過抵銷規定

(一)嘉獎與警告抵銷。

(二)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銷記過1次或警告3次。

(三)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銷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於同一年度內者爲限。

附則

1. 本制度由企業發展中心制訂、解釋,並由企業發展中心負責監督執行。

2.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3. 本制度凡有與國家法令、法規有牴觸之處,按國家法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