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章程示範文本

商會是指有獨立的經營單位、事業單位或由自由商人、企業職員等自願組成,保護和增進全體成員既定利益的非營利性組織。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商會章程示範文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商會章程示範文本

  商會章程示範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市xx商會(簡稱商會);英文名稱:xxxxxxxxxxx,縮寫爲:xxx。

第二條 商會是以xx省籍企業和粵籍人士在xx投資的企業爲服務主體,並吸收在xx從業、學習的xx籍人士和各領域內的專家、學者、工商界的有識之士,以及樂爲商會組織提供服務的合作單位等自願參加的聯合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維護會員企業的利益,促進xx、xx兩地經濟貿易、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加強國際、國內區域間的經貿、文化交流,做好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的溝通聯絡。通過國際化、信息化、市場化、社會化的規範運作方式,科學管理、誠信服務;高效務實、學習創新;維護權益、履行承諾;尊重信任、團結合作;整合資源、共享成果;承擔責任、持續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管理、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維權、諮詢、指導作用,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第四條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市人民政府政府交流合作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xx市社團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服從xx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xx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指導。

第五條 商會註冊地:xx市南開區鼓樓東xx會館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和推動會員企業的改革、發展;調查研究國內外相關領域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爲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法規、規劃等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宣傳、推廣和普及科技文化知識,編輯出版商會刊物、書籍,建立商會信息港,爲會員進行諮詢和信息服務;

(三)採取多種形式,組織企業培訓,提升企業管理水平;

(四)協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企業的登記、認證和管理工作;

(五)制訂培訓計劃,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認證、評價分級工作;

(六)配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標準、規範的制定工作;

(七)制訂商會活動計劃,並組織開展國際、全國性及區域性的招商會、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論壇、聯誼等活動,促進xx、xx兩地經濟建設的發展;

(八)推薦優質產品,評定誠信企業,爲企業提供內、外交流信息;

(九)建立互訪機制,加強與國內外社團組織聯繫、交流與合作,引進和學習國際先進技術和標準,儘快與國際接軌;組織國際、國內的商務考察和經貿交流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市場、促進合作;

(十)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訴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係;

(十一)組織開展公益事業及有益於商會的其它活動;履行上級主管部門委託或應會員要求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商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填寫入會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授權祕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商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和優惠權;

(四)有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利;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未按時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通過會費標準收費;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1人、副會長5-12人、祕書長1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由1/3以上理事提議,隨時召集會議。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1/3數以上常務理事提議,隨時召集會議。須有 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商會組建黨、團組織,顧問委員會、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四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商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商會法定代表人副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會長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聯席會議)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商會祕書長職責:

(一)主持商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並貫徹、落實、執行;

(二)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工作;

(三)監督本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聘請專業的財務機構進行會計覈算,實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歸商會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管理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xxx年10月28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商會理事會負責。

第五十條 本章程已於xxx年11月28日由xx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覈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