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商會章程

溫州商會是由在無錫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溫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願聯合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經濟性的法人社團組織,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溫州商會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溫州商會章程

(經2011年11月18日無錫市溫州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無錫市溫州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在無錫市(包括江陰市、宜興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溫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願聯合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經濟性的法人社團組織。是黨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其工作指導思想是:實行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諒、互助、合作的原則,促進商界、會員之間各層面的信息交流與共享,爲創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要求開展工作。堅持爲會員服務、爲社會服務、爲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促使在錫溫州籍工商人士健康成長,促進其企業健康發展;努力把本商會打造成無錫、溫州兩地經濟、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的平臺;堅持“服務立會、依法辦會、發展強會、和諧興會”的方針,努力創建和諧商會。

第四條 本會接受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無錫市民政局的監督指導,在業務上同時接受溫州市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條 本會地址:江蘇省無錫市國際飯店1020室。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六條 本會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教育、引導會員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覺依法經營。

(二)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和政府各部門的聯繫,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宣傳無錫和溫州兩地的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及時瞭解、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和發展新動態、受理委託組織兩市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爲兩地的優勢互補和經濟建設服務,爲兩地的經濟發展作貢獻。

(四)加強會員和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和營銷渠道;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做強做大。

(五)協調各方關係,妥善處理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當會員在工作、生活、學習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提供服務和幫助。

(六)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服務性事業,創辦經濟實體。

(七)積極參加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受理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八)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吸收一批思想品德好、企業經營好、奉獻精神好、社會形象好的溫州籍商人,提升商會的影響力,打響“溫州人”這一品牌,發揮他們的參政議政作用。

(九)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溫州人艱苦創業的精神,鼓勵會員投身慈善活動,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多做貢獻。

(十)積極主動與全國各地溫州商會聯繫,開展聯誼活動,大力宣傳商會精神。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凡符合並承認本會章程的在錫溫州籍人士興辦團體、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本會會員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承擔會員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熱心商會工作;

(三)愛國愛鄉、不搞宗派、不參加邪教活動;

(四)在本商會所在地有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的單位;

(五)在本商會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六)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七)經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門覈准註銷登記的企業、團體,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並上報市工商聯批准;

(三)由無錫市工商聯或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請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其排憂解難;

(三)享有本會提供各種服務和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按商會理事會議決議通過的規定交納特殊會費;

(六)不組織、參加一切有損於政府和商會形象的活動;

(七)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會員經提醒三個月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自動退會者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報市工商聯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政策;

(三)審計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及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無錫市工商聯(總商會)、無錫市民政局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對會長提名的祕書長進行表決;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根據需要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及所聘人員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