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醫科大學2017年本專科招生章程

近來,各高校相繼發佈了本專科招生章程,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溫州醫科大學2017年本專科招生章程,如有變動,以官網爲準。

溫州醫科大學2017年本專科招生章程

溫州醫科大學2017年本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溫州醫科大學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2017年溫州醫科大學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選拔和錄取適合我校人才培養特點的優秀學生。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溫州醫科大學。

第六條 學校代碼:10343。

第七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學校爲公辦、全日制高等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八條 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溫州醫科大學。

第九條 辦學地點:茶山校區位於溫州市茶山高教園區內,學院路校區位於溫州市鹿城區學院西路82號。

第十條 學校簡介:學校經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是一所以醫學學科爲重點,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應用研究型大學。1958年由浙江醫學院從杭州分遷到溫州,初名“浙江第二醫學院”,後改用“溫州醫學院”,2013年更名爲“溫州醫科大學”,2015年成爲浙江省政府、國家衛生計生委和教育部共建高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爲負責人,紀檢監察、教務處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校招生政策,並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紀委監察處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機構公佈數據爲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對浙江省的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願須符合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門公佈的我校選考科目的要求;調檔比例根據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確定爲1:1;對進檔的考生,按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若出現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對上海市的考生按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願須符合上海市招生主管部門公佈的我校選考科目的要求;調檔比例根據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確定爲1:1。對進檔的考生,專業組內志願間不設分數級差,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若出現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當地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當考生所填專業均已錄滿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在考生所投檔的專業組內進行擇優調劑;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對全國其餘省份的考生(除浙江省、上海市),學校嚴格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關於投檔的有關規定。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當批次招生計劃數的1:1.05以內。對進檔的考生,學校專業志願間不設分數級差,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志願”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若出現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都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擇優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認同並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九條 學校外語公共課語種爲英語。報考中外合作辦學(護理學)專業的考生,英語單科成績原則上要求不低於100分。

第二十條 慣用左手的考生不能錄取到口腔醫學專業,色覺異常的考生不能錄取到醫學類專業、藥學類專業、生物科學類專業、生物醫學工程專業、應用心理學專業,其他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後進行體檢覆查,對不符合體檢要求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的錄取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和安排進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溫州醫科大學2017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要求及規定進行公佈。考生可登陸學校本專科招生網查詢。

第六章 入學複查、收費、獎勵和資助

第二十四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溫州醫科大學錄取通知書》,並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新生入學後,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復查,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或者學籍。

第二十五條 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局批文和有關規定執行。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辦法,新生入學時按學年制學費標準預交學費,按學年結算。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有新生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和各類專項獎學金,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多元資助政策,開通經濟困難新生入學報到“綠色通道”。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浙江省溫州市茶山高教園區,溫州醫科大學招生辦公室。

郵編:325035

聯繫電話:0577-86689885 傳真:0577-86689900

學校網址:

招生網址: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溫州醫科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爲準。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不委託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溫州醫科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