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商會章程

商會是商人身份確立的過程,也是商人組織有序化的過程,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業商會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業商會章程

行業商會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全稱爲“xxx市建材行業商會” (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商會性質是由在xxx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建材行業生產、加工、流通、研發、施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盈利行業社會團體組織,在xxx市民政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會員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與監督的職能,積極爲政府管理服務,爲企業發展服務。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廣泛開展行業內外信息交流、資源分享與合作,推進本地建材行業發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爲天中建材行業的快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x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法定地址爲:xxx市潤升建材城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員之間團結互助、敬業誠信、守法自律,不斷提高會員素質,建立會員的良好信譽。

(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統計,提出對行業發展政策、企業稅收、產品價格調整的建議和要求,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二)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要求、意見和建議,爲行業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及時傳達政府部門的政策意圖,對行業工作進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和配合區域性的維護消費者權益、整頓經濟秩序、安全檢查等專項活動。

(四)制訂行業道德準則並監督會員執行行業規範,協調行業內部會員關係,規範會員行爲,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推動行業發展,致力於建材商品生產和流通的節能減排,推廣建材商品綠色標識,倡導自然、簡約、樸素、綠色建材商品消費觀;

(六)推動橫向經濟聯合,加強同其它行業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經驗交流和信息溝通,增強行業會員企業的競爭力和整體實力;

(七)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幫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開展經濟、貿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組織會員參加或舉辦建材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產品推廣介紹會。

(九)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組織建材行業的產品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產品技術鑑定會;

(十一)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民間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務;

(十三)開展符合本商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已依法登記註冊、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建材行業的企業、個人,自願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商會。本商會會員分爲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力,具有承擔本會任務或義務的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商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與商會的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商會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六)對商會的工作、活動和經費開支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要求商會幫助解決與政府間溝通協調、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的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商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執行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維護商會、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商會佈置的工作;

(五)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祕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未經祕書處批准,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爲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商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決定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爲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商會祕書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不同專業需要,商會可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爲商會的分支機構,在商會的領導下爲企業提供有關專業服務,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專業委員會的名稱爲“xxx市建材行業商會××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後,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須執行本章程,接受商會祕書處的管理和監督;專業委員會設祕書組,在專業委員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日常業務活動,並定期向專業委員會理事會和商會祕書長彙報工作。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爲: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xx市工商業聯合會和xxx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xxx市民政局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xxxx年 月 日經xxx市建材行業商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