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商會章程

商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是實現政府與商人、商人與商人、商人與社會之間相互聯繫的重要紐帶,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鄉鎮商會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鄉鎮商會章程

鄉鎮商會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xx市xx鎮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或本會),英文名xxxxxxxxxxx,縮寫:xxx。

第二條 商會性質:商會由xx市xx鎮的工商企業自願結成,屬非營利性的地方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積極開展“愛國、敬業、守法”的宣傳教育,提高會員素質。團結全鎮工商企業以市場經濟爲導向,誠信經營,發揮本會優勢,促進非公經濟健康發展,爲xx鎮的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市xx鎮人民政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日常活動接受xx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廣東省xx市xx鎮xx大道中家電創新中心大樓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作爲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樑,其主要任務是:

(一)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二) 爲會員和社會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會員提供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三) 開展工商企業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四)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五) 爲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爲會員和企業調解經濟糾紛。

(六) 增進各社會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與發展。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的互相聯繫。

(七) 辦好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在xx區域裏的企業、團體和個人,都可申請成爲xx鎮商會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本會的會員,也是xx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的當然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外資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鄉鎮企業、集體企業。

(二)團體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協會、民間企業家工會、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鄉鎮企業協會。

(三)個人會員包括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爲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享受本會的福利和享有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七)接受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納會費或不明原因連續三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會員已不在企業任職的,其會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三年換屆一次,由若干理事組成,理事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3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