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的商會章程範本

商會章程對商會的性質、宗旨、任務、機構、人員構成、內部關係、職責範圍、權利義務、活動規則、紀律措施等做出明確規定,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業的商會章程範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業的商會章程範本

(建材)行業的商會章程範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爲xx市xx家居建材行業商會。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在xx市從事家居建材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也是負責行業自律經營,遏制惡性競爭的協調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把本團體建設成廣大會員加強溝通、共同學習、提升自我素養的橋樑紐帶,交流信息、加強合作、加快轉型升級的發展平臺,爲企業,爲社會,爲政府服務,發揮行業優勢,促進本地區行業企業信息資源共享,溝通互補,抱團發展,和諧共贏,使我市家居建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爲發展xx經濟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區工商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xx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萬豪建材市場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本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倡導愛國,敬業,守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理念;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業標準規劃,依據國際和國家標準制定行業管理規範和服務標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三)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聯繫,爲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

(四)開展行業調查研究,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發展給予行業利益相關的政策決策論證,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參與制定,修改相關標準;

(五)爲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新產品推廣等活動;

(六)加強自身建設,堅持“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方針,推動本團體健康發展;

(七)辦好商會事業,參與xx區工商聯組織或自發組織的學習報告交流會,通過xx區工商聯積極參政議政,向黨委政府建言獻策;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的有利於本團體會員企業發展的相關業務;

(九)組織倡導全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扶貧濟困社會慈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爲單位會員,實行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願要求加入本團體,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不良記錄;

(三)本地區,本行業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合法企業;

(四)積極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按期繳納會費,維護本團體聲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同時交企業有效營業執照複印件並蓋上企業公章(可註明只作入會備案用);

(二)經本團體祕書處初審;

(三)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審覈通過後,由商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團體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會員可通過本團體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問題和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互通信息、相互協作。

(七)積極參與本團體的各項活動,爲本團體活動開展提供便利和協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業自律公約的行爲,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爲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審議本團體的年度工作計劃;

(七)審議本團體年度經費預決算;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xx區工商聯審查並經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商會的具體工作業務;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並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

(十一)討論理事會成員的增補減退;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除第二十條第二項)相應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執行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行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執行會長會議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增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個人政治素質好,有較好的參政議政能力;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代表性,熱心本團體工作;

(三)會長、執行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xx區工商聯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xx區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爲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可以根據需要經xx區工商聯同意委任執行會長,決定執行會長的分工;

(五)提名祕書長的人選,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六)聽取祕書處的工作報告,支持和指導、檢查祕書處工作;

(七)其他必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執行會長、副會長職權:執行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祕書處處理日常事務,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負責收取會費、贊助費等及日常費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辦理新會員入會手續,協調會員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名譽會長職務。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名譽會長是本團體的榮譽頭銜,由企業已經完成傳承,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聘請顧問若干名,指導幫助本團體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部門的資助;

(三)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銀行利息;

(五)國內外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經費列支範圍;

(一)召開各種定期例會的會議費用;

(二)開展業務活動的費用;

(三)正常辦公費用;

(四)必要的接待費;

(五)對外捐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組織規則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xx區工商聯和xx區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由祕書處提出方案,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xx區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xx區民政局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xx區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xx區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xx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xx區工商聯和xx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第一屆一次會員大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xxxxx年6月19日商會會員大會通過,自xx區民政局覈准之日起生效。本組織規則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xx區民政局覈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