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績效考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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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和加強中央級教科文部門(以下簡稱教科文部門)項目管理工作,提高財政資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據《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結合教科文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以下簡稱項目考評),是指運用一定的考覈方法、量化指標及評價標準,對納入中央部門預算管理的教科文部門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綜合性考覈與評價。

第三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範圍主要包括:專項計劃項目(即指國家批准設立的教科文事業發展專項計劃、工程、基金項目),專項業務項目以及大型修繕、大型購置等項目。具體項目由教科文部門商財政部確定。

第四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實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關於教科文事業領域的方針、政策;

(二)與教科文事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三)教科文部門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及績效目標;

(四)項目申報書、立項評估報告等;

(五)項目預算批覆文件;

(六)預算執行或決算報告、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七)項目驗收報告;

(八)項目中期或完成後的績效報告;

(九)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規範;

(十)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項目考評的內容

第六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根據項目執行階段分爲項目實施過程考評和項目完成結果考評。項目實施過程考評,是指對項目實施過程中階段性執行情況的考覈與評價;項目完成結果考評,是指對項目完成後總體執行情況的考覈與評價。

第七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的內容分爲業務考評和財務考評。

第八條 業務考評內容主要包括:立項目標完成程度、目標完成的可能性、立項目標的合理性、項目驗收的有效性、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的經濟效益、項目的社會效益、項目可持續性影響等。

第九條 財務考評內容主要包括: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財務信息質量、財務管理狀況等。

第三章 項目考評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由財政部統一領導,教科文部門和項目單位分級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的規章制度,審定考評項目,指導、監督、檢查教科文部門項目考評工作。

第十二條 教科文部門依據財政部關於項目考評的規章制度和部署,負責制定本部門項目考評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項目考評工作,並指導、監督、檢查所屬項目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按照財政部、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要求編制項目績效計劃,對本單位的項目開展績效自評工作。

第十四條 教科文部門商財政部確定項目考評的實施辦法和組織實施形式。教科文部門組織實施重大項目考評時,應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的`聘請應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一般性項目可以由本部門內部相關業務人員進行。

第十五條 在委託中介機構開展項目考評工作時,委託方與受託方應簽訂委託協議。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考評內容統一制定共性考評指標,教科文部門根據考評項目的特點商財政部確定個性考評指標。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績效自評工作結束後,應按規定撰寫《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報告》並報主管部門;進行重大項目考評時,專家組、中介機構應在考評工作結束後,按規定撰寫《中央級教科文部門績效考評報告》並報委託方;進行一般項目考評時,部門內部相關業務人員在考評工作結束後,按規定撰寫《中央級教科文部門績效考評報告》。主管部門應將項目績效考評報告在考評結束一個月內報送財政部備案。財政部可以對教科文部門的績效考評結果進行檢查。

第四章 項目考評結果應用

第十八條 教科文部門和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考評結果,及時總結項目管理經驗,完善項目管理辦法,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改進和加強項目後續實施過程的管理。

第十九條 財政部根據績效考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和加強教科文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意見,並督促教科文部門落實。

第二十條 項目考評結果是財政部確定教科文部門以後年度項目和安排項目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也是新增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對地方的教科文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考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03年發佈的《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3]28號)同時廢止。

附:1.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規範

2.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報告(範本)(略)

3.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報告(範本)(略)

7 附1: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以下簡稱項目考評)行爲,提高項目考評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依據《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教科文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考評工作規範、技術規範、行爲規範等。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參與項目考評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財政部、中央級教科文部門(以下簡稱教科文部門)、項目單位、專家組、中介機構以及相關人員。

第二章 工作規範

第四條 工作規範主要包括項目考評工作的組織管理、各方權責、合同關係、中介機構及項目考評專家應具備的條件等相關內容。

第五條 項目考評工作由財政部統一領導,教科文部門和項目單位分級組織實施。

第六條 教科文部門依據項目特點和工作需要商財政部確定實施辦法和組織實施形式。重大項目應組織專家組或遴選中介機構,明確項目考評要求,確定具體考評方案,認定項目考評結果。

第七條 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考評時,委託方與中介機構之間的權責應以協議的形式加以約定。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考評目標及內容、考評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評結果的期限、委託方的協作事項、考評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等。

第八條 中介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

(二)具有相關行業管理組織機構頒發的專業資質。

(三)具有一定數量且與考評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

(四)具有一定規模且結構合理的諮詢專家支持系統。

(五)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

第九條 項目考評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教科文領域的政策法規。

(二)具有豐富的相關行業管理經驗。

(三)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