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績效考覈管理制度

一般公司都會有績效考覈,那麼小編就給大家分享關於績效考覈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用!

關於績效考覈管理制度

目的

對員工的績效進行客觀、公平的評價和考覈,以此爲基礎幫助員工進行能力提升和工作改進,並據此開展員工的獎勵、提薪、晉升、能力開發等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適用範圍

公司部門經理(含)以下人員,包括試用期的員工。

規範

3.1 總則

3.1.1 本制度與公司其它制度同時適用。

3.1.2 公司績效考覈採用兩級考覈方法,由人事行政部組織考覈各部門績效,各部門組織考覈本部門員工績效。

3.1.3 員工績效考覈採用KPI考覈方式。

3.1.4 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績效考覈每季度進行一次,部門經理績效考覈每年一次。

3.1.5 績效管理工作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各部門協助執行。

3.1.6 績效考覈結果存入個人檔案。

3.1.7 公司績效考覈年度爲當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3.2 考覈範圍

3.2.1 公司績效考覈制度適用於公司部門經理(含)以下人員,包括試用期的員工。

3.2.2 在績效考覈期內,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取消其績效考覈資格:

a 有曠工行爲的;

b 事假累計超過(含)5日的;

c 病假累計超過(含)10日的;

d 參加公司培訓後,經考覈,成績低於70分的;

e 在工作中出現重大過失的;

f 提出離職的。

3.2.3 部門經理績效考覈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組織。

3.2.4 總監以上人員績效考覈由集團公司進行。

3.3 考覈方式

3.3.1 各崗位採用KPI績效考覈方式。

3.3.2 KPI績效考覈

關鍵績效指標的五個方面及評分權重:

a 個人素質 10%

b 工作態度 10%

c 專業知識 10%

d 工作能力 20%

e 工作業績 50%

KPI考覈由被考覈人部門經理考覈、直接主管考覈與自我考覈組成。

3.4 考覈程序

3.4.1 績效考覈準備

人事行政部準備好各崗位績效考覈表格。

3.4.2 績效考覈開始

各考覈人根據表格內容要求給予被考覈人相應的評分。

3.4.3 考覈評分結束後,人事行政部收集考覈表,統計考覈分數。

3.4.4 最終考覈結果由人事行政部批准後有效。

3.4.5 績效考覈結果生效後,任何人不得改動。

3.5 績效考覈結果劃分

員工績效考覈成績以部門爲單位(製造部以班爲單位)按1:2:6:1的比例分爲A、B、C、D四個等級。

3.6 績效考覈結果應用

3.6.1 考覈結果作爲員工績效獎金髮放、培訓發展、工作調配、薪酬調整的主要依據。

3.6.2 對績效考覈各等級按以下標準給予績效獎金獎懲:

A 等:發給被考覈人績效獎金基數的120%~130%;

B 等:發給被考覈人績效獎金基數的100%~110%;

C 等:發給被考覈人績效獎金基數的100%;

D 等:被考覈人該考覈期內無績效獎金。

3.6.3 績效考覈員工績效獎金按如下規定執行:

製造部季度績效獎金依據季度生產量決定,其它各部門績效獎金由發貨量決定。

3.6.4 培訓發展:考覈成績突出者享有公司重點培訓學習機會。

3.6.5 工作調配:考覈成績突出者享有公司提供的崗位發展機會。

3.6.6 晉升:考覈成績作爲員工晉升的參考依據。

3.6.7 調薪:在一個考覈年度內,績效考覈成績連續三次爲“A”等的,崗位工資提高一級。

3.6.8在一個考覈年度內,有二次績效考覈成績爲“D”等的,下崗培訓或調崗;有三次考覈成績爲“D”等的,公司將予以辭退。

3.7 績效考覈時間

3.7.1 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績效考覈在下季度首月進行,十五個工作日內結束。

3.7.2 部門經理人員績效考覈在次年首月進行,二十個工作日內結束。

3.8 績效反饋

3.8.1 績效反饋不僅是對被考覈人公佈考覈結果,更重要的是給被考覈人指出其優點和缺點,並幫助其分析原因,制定績效改進方案,從而促進員工績效的`提高。

3.8.2 績效反饋在績效考覈結束後一星期內進行,由被考覈人的直接上級安排一對一的面談,被考覈人的個人考覈資料對其本人公開。

 3.9 績效考覈仲裁

3.9.1 被考覈人對績效考覈結果有異議時,可在績效面談結束之後的一星期內向人事行政部提出仲裁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9.2 人事行政部接到被考覈人的仲裁申請後,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績效考覈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3.9.3 績效考覈仲裁委員會是臨時機構,由5名委員組成,構成如下:

a 人事行政部經理

b 被考覈人所在部門經理

c 被考覈人本部門工作協作人員

d 其它部門與被考覈人有工作關係的協作人員

e 被考覈人直接下級或同級別的員工

3.9.4 績效考覈仲裁委員會在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查閱有關記錄資料後做出裁決。裁決應在全體委員和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宣佈。該裁決具有最終效力。

其他

4.1 本制度所規定事項,若需修訂時,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將修訂方案報總經理批准。

4.2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人事行政部。

文件實施

自生效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