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糾紛申訴狀

  申訴狀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人員,住X市X區X號樓X單元X室。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於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路XX號。

丁X與於X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申訴。

申訴請求:

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及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重審。

具體事實和理由:

我父親丁X於20XX年離休前曾任XX日報副總編輯、紀委書記等職。20XX年X月X日通過婚姻介紹所與被申請人於X相識並辦理了結婚登記。

20XX年X月我父親因胃癌開始住院治療無效於20XX年X月X日去世。我父親住院期間,被申請人於X拒絕到醫院陪護,卻趁我們在醫院裏日夜陪護父親的機會,把我父母名下上百萬元的動產非法轉移佔爲己有後逃之夭夭,連追悼會都未露面。繼而,又起訴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產,結果是,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在使用證據時有誤,造成應當屬於申訴人的繼承權利喪失。在上訴、申請再審無果的情況下,現依法提起申訴,請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繼承權利。申訴理由如下:

再審理由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審判決的依據是原告提供的所謂我父親的代書遺囑、《見證書》以及司法筆跡鑑定。但是,這三個判決依據不具備證明力如下:

1.代書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而沒有見證人,不符合《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規定。因沒有對被繼承人身份進行驗證,且捨近求遠的事實令人懷疑,還有找律師事務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製作假代書遺囑的嫌疑,不具備真實性。

2.《見證書》不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字屬於無效見證,而且所見證的20XX年X月X日的遺囑根本就不存在。與本案認定的遺囑日期沒有關聯性、真實性。有拉見證人湊數的嫌疑。針對以上兩個疑點,在我們的口頭和書面法庭發言中都有“我很想詢問一下XX手裏那份律師見證遺囑中的那兩位律師的問題是:“去做見證遺囑的當事人是否符合我父親的體貌特徵”的要求,但是,沒有被法庭許可。

再審理由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一:在聽說房產的繼承過戶比贈與過戶多交過戶費用後,我父親生前與我們簽訂了兩份房產贈與合同並由XX區XX公證處的.《詢問筆錄》爲作證。臨終前還給我們留下了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覈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的規定,原審法庭應該對我們提供的以上書證予以確認。但是,原審法庭卻以各種理由,甚至以不傳喚見證人出庭作證等於沒有見證人的辦法,在判決書中寫下了“對於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書的遺囑,因代書人XX及見證人XX均未出庭作證”的理由不予確認。

適用法律錯誤二:“我們的委託人XXX和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裁定書都能證明我大姐XX是被告,但是,原審判決書卻爲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XX說成是“原告”了。

再審理由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因爲銀行不許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觀原因,我們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但法庭沒有依法調查,致使我們無法按反訴數額繳納反訴費用。於是,原審判決書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勞一生積累的上百萬元的動產至今下落不明。

綜上所述,一、二審和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在沒有查清被繼承人立遺囑的事實和動產數額的情況下,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分割,致使申訴人在無業和生活極度困苦情況下,承擔着“被神經病”的風險過着到處上訪的生活……

現依法申訴,望貴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丁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