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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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答辯狀

遺產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一:宋xx,女,xxxx年2月2日出生,漢族人,現住:xx市xx路xx號;

答辯人二:何xx,男,xxxx年4月4日出生,漢族人,現住:xx市xx路xx號;

答辯人三:何xx,女,xxxx年9月20日出生,漢族人,現住:xx市xx路xx號;

委託代理人:陳xx,女,xxxx年4月4日出生,漢族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蔣xx、蔣xx、高xx訴宋xx、何xx、何xx遺產繼承糾紛一案,根據原告提出的訴狀,具體答辯如下:

我認爲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對於我們母子三人而言過於殘忍,完全沒有考慮到我們母子三人日後的生存問題,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一)俗語有云“罪不及妻兒”,我丈夫何xx殺人,我們母子三人又沒有殺人,我們對於原告沒有任何過錯,原告不能這樣漠視我們的存在,逼迫我們搬出我公公的房子。我一個四十多歲的女人,無依無靠的,一個人生活都有問題,更何況我還要養活兩個孩子,把房子讓出來,這要我們以後怎麼活。這樣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講人情,更何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還明確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我26歲就隨老公何xx回到公公謝xx身邊生活,雖然我們在此二十六年之間沒有對二老盡過孝道,但自從我們回到公公身邊生活後,我也是克盡孝道的,並沒有虧待二老。現在,我丈夫死了,無依無靠的,我一個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麼,這把年紀了,又沒有文化,根本沒有地方肯找我幹活,又有兩個孩子要養活,就我們母子目前的狀況來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讓我們流落街頭,這對我們這孤兒寡母來說真的太殘忍了。

(三)蔣xx、蔣xx、高xx都是依法繼承遺囑,而我也是依照法律來懇求各位不要對我們過於殘忍,念在我們孤苦無依又無生活來源,依法分給我們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懇請各位審判長、審判員依法分給我們母子三人適當的遺產,幫助我們維繫基本的生活。

此致

xx市倉山區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宋xx

  何xx

  何xx

  xxx年十月二日

遺產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所訴房產中東屋三間爲李乙申請所建,不能作爲共同財產分割。

第一,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記換證申請表》記載,李乙、朱與原告共有的坐落在營市街00號(原000號)房產來源是繼承李甲房產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產是房三間,而不是現在房產證上登記的間數。

第二,根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記發證申請書》記載,除李甲xxx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三間外,其餘的房產分別是xxxx年和xxxx年李乙申請自建的房產。

第三,根據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議臨時建築工程許可證》記載,李乙申請於xxxx年5月7日至xxxx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當時,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爲李甲的遺產繼承。

第四,根據槐蔭街00號房鄰居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是經李乙申請,由李乙子投資建設的,不能作爲李甲的遺產繼承。同時,原告亦證明李乙子xxxx年5月建婚房東屋兩間。

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爲共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應爲不當得利。

第一,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房屋作爲共有房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財產的取得分爲因合同取得、因繼承取得、因遺贈取得、因勞動生產取得、因徵收取得和因法院判決取得等等。原告將被繼承人死亡後,李乙申請所建房屋,作爲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爲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原告將李乙申請所建房產作爲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財產所有人,分割他人財產是違法的。

三、李乙夫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遺產。李乙夫妻長期與父母住在一起。特別是與母親朱共同生活時間長,並盡了主要撫養義務。這一點有鄰居證人證言證明。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3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額的遺產。

  答辯人:

  xxxx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