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糾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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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糾紛答辯狀

著作權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xx市xx廠;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市xx區xx鎮xx工業x區xx號;郵編:xxx。

答辯人因xxx有限公司起訴著作權糾紛[(xx)滬xx中民x(知)初字第xx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x被告xx市x廠自主設計x製作了xx系列產品的版式設計及中英文產品文字說明,依法享有著作權:

被告是一家大型xx品的生產x銷售企業,在國內擁有較高的知名度,所有產品的設計x生產程序都有嚴格的管理規定,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本案原告所提及的“xx”的標貼完全是由被告自行設計。事件的經過如下:我廠爲了在20xx年初的xx市xx博覽會上進行招商,自xx年底開始設計xx系列產品,xx年初產品開發設計成型,並已經生產出部分產品進行試銷(參見原告提交的證據一x第1頁;實物已經在x滬xx中民x(知)初字第xx號中遞交貴院,現寄存於貴院);由於xx品的更新換代較快,爲提高市場競爭力,力爭產品的多元化,我廠於x年x月份在原有x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生產出x系列“xxx”產品(參見原告提交的證據一x第3頁),該系列產品是我廠自行研發設計生產的,沒有抄襲仿冒原告。

第二x被告的商品標貼與原告的商品標貼有着顯著差別與實質性的不同:

(一)標帖的正面,即商品名稱部分:

被告的商標爲“xx”,原告的商標爲“xx”,兩者根本不同;兩者的商品名稱爲“xx”,但是商品的名稱不能作爲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即雖然名稱相同,但是該名稱只是表明xx品的一個種類,任何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都可以生產該種產品,故“xx”爲通用名稱,被告當然可以運用;另外,該部分原被告產品顯著的區別是:原告的該部分圖案沒有標明淨含量,而被告的產品在顯著位置標明有“淨含量150ML”x“淨含量80G”等標誌,這正是被告合法原告違法所在。

(二)幾何分切圖部分:

被告xx系列產品的標籤的正面採用很普通的幾何分切方式,而圖片的挑選:左邊是一張爲了呼應xx的主題而挑選的xx圖片,它蘊涵產品朝氣蓬勃x生命力頑強;右邊xx圖片的挑選是因爲xx和xx都是顧客喜愛的植物;中間兩副圖片是襯托整個標籤的感覺而選取的圖片,中間xx圖片上的水珠增加了整個設計的動感。原告圖案的內容與被告根本不同。另外從標籤的整體來看,被告的圖案設計採用動感寫實手法,原告的圖案採用抽象蒙濃手法,被告與原告的設計風格不一樣,而且圖案根本不同。

(三)條型碼部分:

被告的條形碼是規範的,合法的。而原告的條形碼是違法的[參見原告遞交的證據的第1頁(條形碼形式爲:方框內附加數字)]。同時,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原告在上次開庭時(xx滬x中民x(知)初字第x號)遞交的商品條形碼與本次遞交的完全不同(可以參見原告在之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的證據一)。對於原告這種肆意改變商品樣式而起訴被告所謂侵權的行爲,被告甚爲不滿,請貴院明察。

(四)商品的效能說明文字部分及生產廠址等說明部分:

該部分可以分爲兩塊:

(1)被告與原告的生產廠址x淨含量x衛生許可證x批號及生產日期x質量安全標誌等完全不同。這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原告的產品缺乏質量安全標誌圖案x無保質期x無生產廠址等很多違揹我國法律規定的情況!而被告在此部分明顯標明:“本企業通過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等合法標誌。

(2)產品性能的文字說明部分:

產品性能的文字說明只是該產品的性能的一般性描述,所有該產品的性能都相同或相似。該部分的內容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詳見後面的著作權分析)。

第三x原告的產品設計晚於被告x其設計違法x沒有獨創性,不享有著作權:

1x原告的產品設計晚於被告(詳見本答辯狀第一部分)。被告已經就產品的外觀設計向行政機關提出專利申請,包括著作權在內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x商品的標帖設計已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保護,被告在x年x月x日已經向專利代理機構委託(參見證據二x第7頁),同時,對於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已經有了明確的界定(參見證據二x第8頁的“外觀設計圖或照片”),原告無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幾何分切方式的商品標帖圖案。

2x原告的產品標帖部分違法:原告的商品標貼明顯違背國家的相關法律,違法的產品標貼不能享有著作權:條形碼不規範x無中文淨含量x無生產廠址,無QS質量安全標誌等:

首先,我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第三條規定:“定量包裝商品在其包裝的顯著位置必須正確x清晰地標註淨含量,淨含量由中文x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可是從原告的商品外包裝來看: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中文淨含量;其次, 根據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及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x品企業必需在所有x品的包裝或說明書上標註QS質量安全標誌,可是原告的產品根本沒有該標誌!再次,根據《產品標識標註規定》第九條:“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xxx”,從原告的產品標識來看,根本沒有生產者的地址,等等。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很顯然,原告的產品標帖違法,當然不能享有著作權。

3x該標帖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x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屬於文學x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作成果;2)必須具有獨創性,即是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的;3)必須是具有某種具體形式的客觀表現;4)能夠被固定在載體上,並能被複制使用;5)必須不屬於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不予保護和不適用著作權法的範圍內。

據此,獨創性應是作品的根本屬性。從前面的`分析來看,對於產品效能的文字說明部分,其表達形式爲已經通用的表達形式,缺乏獨創性。排除原告的無獨創性不說,被告與原告的作品亦具有顯著的不同。同時,該圖案格式(幾何分切方式)僅爲表達思想的具體方式,就這種格式而言,並不屬於原告的獨創。在原告沒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第四x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其提供的證據毫無證明力(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x關聯性x真實性):

1x從原告提供的證據(第一組)來看,原告並不能證明被告使用的標帖是由其設計x享有著作權的:首先,原告與被告的標帖有明顯不同(詳見本答辯狀第二部分)。其次,原告的證據漏洞百出:第1頁與前面不正當競爭案(x滬x中民x(知)初字第x號)提供的標帖不一致,意味着原告隨時改變標帖與被告打官司,利用被告的空間距離加大被告的訴訟成本;同時,原告也將自己的違法標帖漏洞毫無遮掩的暴露出來;第2頁證據無單位公章;第3頁送貨單竟然無金額;第4頁的票據品名爲“不乾膠標帖”,被告不知爲何物。作爲原告提出自己享有著作權,理應提供作品的創作者的身份x創作構思x創作理念等。可是原告並不能證明這一點。

2x從原告提供的證據(第二組)來看,原告的產品外觀設計明顯晚於被告,被告在之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提供的x(本案證據一x第1頁)表明,被告的x產品在xxx年3月份已經上市銷售,明顯早於原告所說的xxx年4月份。同時,由於原告的證據二和證據六明顯矛盾:一會說是xxx年4月份上市x一會說是xxx年5月份上市!

3x原告提供的證據(第五組)來看,此證據是非法取得具有違法性,不應當得到採納。因爲:第一x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復(1995)2號《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批覆》中認爲,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爲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證據具有違法性。第二x該文字說明與被告所提交的證據相違背,按照法律規定,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並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是不足以採信的,也不能作爲定案依據。該文字說明即沒有出現被告的名字,也沒有出現被告的商品名稱。怎麼能以該證據證明被告抄襲原告?故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第三x該證據內容模糊,文字說明也沒有談話人的簽名記錄,錄音光盤也不能確定談話人是誰。故該證據具有不真實性。第四x按照法律的規定,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該視聽資料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備合法性,二是視聽資料必須無疑點,即具備真實性。三是有其他證據佐證。從本案原告提供的該證據來看,完全不符合上述條件。

第五x原告已經就相同證據起訴被告(xx滬x中民x(知)初字第x號),給被告的應訴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現原告又濫用訴權,給遠在xx的被告造成了巨大的訴訟成本,被告保留反訴的權利。

1x原告提出了xx元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從原告的訴訟動機來看,就是要被告在應訴時花費巨大的訴訟成本。

2x原告提出的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與被告無任何關係:如前所述,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權利,排除這一點不說,原告的此項費用也與被告的行爲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存在。故該項費用應當由其自己承擔。

綜上所述,被告xx市xx廠依法設計x生產化x,被告的產品設計早於原告且與原告有根本性的不同。原告是在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起訴被告。

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xx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xx廠 (章)

  年 月 日

著作權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新鄭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 職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潘xx 職務:集團法律顧問

答辯人就**訴****集團有限公司著作權(xxxxx)侵權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第一x“xxxxx”系我公司獨立創作的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權。

“xxxxx”系我公司智力性創造的結果,而且具有創造性,因此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公司享有該幅作品的著作權。

第二x與被答辯人作品的部分類似僅爲雷同,並不涉及著作權的侵犯。

被答辯人的作品與我公司作品有實質上的不同,無論是臉型x服飾x髮型x朝向均有較大差異,且所佔比例較大。故該部分類似僅屬於雷同,並不能認定侵犯著作權。

第三x我公司官方微博涉及“xxxxx”並未進行商業性使用。

我公司官方微博引用的圖片系博文的配圖,傳播的是一種生活正能量,並未進行商業性使用,也未獲得商業利益。

第四x我公司涉案微博存在非主觀故意x情節輕微x影響不大等情形。

我公司在得知該條微博配圖有侵權之嫌的通知後,公司宣傳部門領導及時研究,爲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立即採取了刪除該條微博的措施。我公司該條博文的點擊量少x傳播範圍小x影響不大且及時採取了刪除措施,亦未影響被答辯人的正常使用。

第五x關於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

1x我公司對涉案微博中的作品有著作權,且採取了及時刪除措施,故被答辯人“刪除微博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x損失和費用開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我公司對涉嫌微博配圖享有著作權,僅與被答辯人的xxxxx有部分雷同,微博及配圖未用於商業宣傳且點擊量少x傳播範圍小x影響不大,及時採取了刪除措施,亦未影響被答辯人的正常使用,故不涉及對被答辯人著作權的侵犯,因此損失和合理費用開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我公司認爲,不存在著作權侵權的行爲,作品有雷同不等於侵犯著作權,被答辯人的各項主張沒有依據,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集團有限公司

  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