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申訴狀特點

經濟糾紛申訴狀有什麼特點?想必不少朋友都是不清楚的,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經濟糾紛申訴狀的特點

1.不受限制性。申訴人不論裁判是否經過上訴,也不論這些裁判是否已執行完畢,都可以不受時間限制而提交申訴狀。提交申訴狀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

2.效應難測性。申訴狀只能被視作決定是否引起重新審判程序的'參考材料,其不一定就能引發重判程序的發生。

經濟糾紛申訴狀的結構和寫法

經濟糾紛申訴狀的結構和寫法與經濟糾紛起訴狀基本相同。

不同之處主要有以下五點:

1.標題應標爲《申訴狀》或《經濟糾紛案申訴狀》。

2.因爲申訴狀是針對原審法院判決、裁定有誤而要求複審改判的,所以狀頭可不寫“被申訴人”一項。

3.尾部送達法院應寫原審人民法院院名。

4.具狀人應稱“申訴人”。

5.附項應附上原審判決書、裁定書的原件複印件。

經濟糾紛申訴狀的注意事項

1.對申訴的事實務必求全、求真。原審裁判如果不是依據全面事實裁判的,申訴狀應從案情事實、原來的處理經過及處理結果進行歸納敘述,闡明對原審裁定的不當之處。

2.要實事求是。對原審裁定中對的、屬實的處理,應承認其恰當而不應反駁,做到實事求是。

3.儘量列示例證。應將與請求目的相符的人證、物證、書證等在申訴狀裏明確列示,並加以說明,以實證服人。如能提供有助說明申訴事實的新證據,將更具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