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申訴狀2017

經濟糾紛申訴狀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文書,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經濟糾紛申訴狀2017,僅供參考。

經濟糾紛申訴狀2017【一】

申訴人(原一審原告):鹿xx,男,漢族,xxx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xx省xx市賈汪區賈汪鎮鹿樓村10組558號,實際居住地xx省xx市xx區xx鎮莊橋新村別墅區58號。

被申訴人(原一審被告):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定);註冊地址:xx市xx區xx塘鎮東旺新村3幢501號;現公司所在地:xx市新區碩放鎮振發五路(新安路和振發五路交叉口東面)。

申訴人鹿xx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錫商終字第0629號商事判決,案由爲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中院裁定撤銷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的(xxx)錫商終字第0629號、(xxx)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商事判決。

2、請求中院開庭審理本案並認定涉案《合同書》的履行期限。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程序違法十分嚴重,適用法律錯誤。商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審查認定錯誤,法人企業的《授權委託書》套用公民個人用的格式,弄虛作假;實體法律關係處理錯誤。本案第三人不是沈xx,而是xxxx貨運有限公司和xxxxx物流有限公司。

我 xxx年6月28日是因侵權行爲(承攬經營權、個人名譽權)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爲地就是xx市xx區xx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屬於受訴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明確的被告是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被告並未提起反訴,故,不存在公司訴訟。訴訟主體更不是原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自xxx年12月1日起工商查檔顯示法定代表人續爲唐傳喜屬於弄虛作假。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是由本案的主要證據《證明》和《合同書》決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隨意確定,在該合同尾部,xxxx公司在甲方欄加蓋公章,鹿xx在乙方欄簽字;《證明》也是經公司研究決定,加蓋xxxx公司公章。本案中對方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是接受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單位的委託,而不應該是接受唐傳喜本人的委託。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對方委託代理人是作爲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參加訴訟;若是作爲唐傳喜本人訴訟代理人的,請其退出法庭。經過多次申請,我才於xxx年1月4日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複印到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全部筆錄。發現,原一審xxx年8月11日開庭筆錄、原一審xxx年11月10日證據交換筆錄第一頁均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被告雙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雙方委託代理人均已到庭)。”,此,究竟是蓄意陷害還是無意錯誤?請求xx中院認真審查原一審合議庭評議筆錄。後原一審xxx年2月24日開庭筆錄、原一審xxx年3月3日、發回重審xxx年11月17日開庭筆錄、發回重審xxx年12月28日證據交換筆錄第二頁均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告方到庭,被告方委託代理人已到庭)。”;後發回重審xxx年7月11日開庭筆錄第二頁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後又起訴xxx年9月12日開庭筆錄第一頁載明“書記員:查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略)。”和第二頁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訴訟參與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證人等到)的到庭情況;庭前準備工作就緒,報告完畢。”。綜上,在訴訟主體資格方面,本案不是我是個人還是公司的爭議,因我認爲,xxx年2月24日開庭筆錄已經更正,發回重審也是延用更正後的陳述;故,本案的爭議是xxxx公司究竟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或者既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爭議。也就是雙方究竟是買賣關係、承包關係,還是承攬關係方面的爭議;xxxx公司究竟是企業內部承包經營還是企業特許加盟經營的爭議。因爲xxxx公司在xxx年12月26日談話筆錄第6頁陳述“(xx)xx公司系獨立法人主體,至今沒有被任何企業收購”,這兩點陳述至少有一點是虛假的,需要審理查明。承包關係和分公司均是xxxx公司定作,需要xxxx公司當庭提供合理解釋,亦屬於(xxx)錫法商初字第851號遺漏審理《合同書》部分之一,均要求重新審理。我是自然人蔘加訴訟是事實,xxxx公司亦從沒有陳述我是單位。請xx中院依據xx高院的(xxx)蘇商申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確保司法公正。xxx年10月31日我在xx高院首次被允許查閱卷宗(包括變造的16本短期正宗),發現,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其他合同糾紛案由、承包合同欠款糾紛案由、承包合同糾紛案由、名譽權糾紛案由均是首先出現在xxxx公司的《授權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庭函》中,其中承包合同糾紛案由在原一審xxx年8月9日《授權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庭函》已經提出。還發現,xxxx公司作爲法人企業卻套用公民個人使用的《授權委託書》格式,人民法院應當負責任的審查,避免弄虛作假。我一直上訴、又起訴、申請再審、申訴證明我一直不予認可商事案件和合同法律關係的合法性。

另,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全部筆錄均載明被告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傳喜,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該公司總經理”,因xx市xx區人民法院拒絕要求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故,再次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出具,以便查明“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該公司總經理”是否是真實有效的信息。xx智和律師事務所鄧萬平律師在xxx年12月28日《代理意見》第1點載明“鹿xx的承包區域究竟是什麼地方?客觀的講,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沈xx有最大的發言權”。原告、被告雙方均一致認爲沈xx與本案無利害關係,故,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在審理過程中也從來沒有涉及,屬於將錯就錯變相審定的案由,應當依據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依法裁定撤銷(xxx)錫商終字第0629號、(xxx)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商事判決;xx市xx公司既沒有提起反訴,也沒有依法交納案件受理費,此無中生有的反訴不要成爲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解決糾紛的絆腳石。一、二審商事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我不是商法關係的主體,xxxx公司並沒有提起公司訴訟,本案屬於赤裸裸的民事案件,適用的是民法,應該側重於保護社會公衆的一般利益;不屬於商事案件,而本案區地兩級法院均適用的商法,處理上側重於保護商事主體xxxx公司的營利和非法營利動機的商事行爲,完全沒有表示出對弱者我的同情和關懷,更沒有照顧到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即公正優先。再請依據我xxx年9月28日和xxx年8月30日提交的《申請書》依法調查xx官方網站中披露的自xxx年12月1日起xxxx公司被xxxx貨運有限公司兼併和收回直營的真相,爲預防xxxx公司再弄虛作假,要求xxxx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明唐傳喜系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擔任該公司的總經理職務。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是本案明確的被告,確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的註冊地址是xx市xx區xx塘鎮東旺新村3幢501號;我xxx年6月28日提起訴訟時的住所地是xx市xx區xx塘鎮芙蓉工業園內;xxx年12月1日被xxxx貨運有限公司併購後,現公司所在地是xx市新區碩放鎮振發五路(新安路和振發五路交叉口東面)。xxxx公司從事的仍是郵政行業,但公司的性質實際由特許加盟公司變更爲xxxx貨運有限公司(總部)的直營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追加xxxx貨運有限公司和xxxxx物流有限公司(註冊資本9000萬,判決書均載明9萬)爲本案第三人。機讀檔案材料亦顯示:xx市xx快遞服務有限公司、xxxxx物流有限公司、xxxx貨運有限公司的許可經營項目均爲“國內快遞(郵政企業專營業務除外)”的專項審批,所以,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

二、被告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所屬行業是其他寄遞服務;一審、二審均遺漏審理的格式《合同書》總則篇約定雙方從事的都是郵政行業,即快遞服務行業。一案即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我xxx年8月30日已經自主明確選擇侵權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應再行確定履行期限爲10年左右,最低5年。涉案《合同書》並未終止,主張解除必須依法出具解除的書面通知等合法有效的證據,根本違約方xxxx公司違法解除就等於解除,還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條例幹嘛?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中止也應當可以隨時履行。遺漏審理的和錯誤審理的均應當糾正。

本案,即原告鹿xx起訴被告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公司)一案,即(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案由爲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由,xxx年度立案,本民事案件屬於民一庭審理的範疇。據以xxx年6月25日提交的《民事起訴狀》,xx市xx區人民法院於xxx年6月28日出具的載明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專用票據》可以充分證明一案就是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關於本案,原告是公民鹿xx,我是自然人蔘加訴訟,是獨立的承攬區域負責人,是以xx快運網絡(http//)的名義運營的;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雙方從事的同是郵政行業,應當按照格式條款的通常理解正確確定xxxx公司披露的“分公司”和“承包關係”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參照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3條第一款“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的規定,實際上,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已經實際經營快遞服務10年以上,所以,“承包期不限”也應當不少於3年;同時也只有大部分承包區域均做滿3年以上才能確保xxxx公司特許經營不少於3年。因各承攬人簽訂的是非續簽(連續性)合同書,依據格式條款第八條約定“承包期不限”即長期承攬是客觀事實,“不滿一年押金不退”是xxxx公司單方對各承攬人必須承攬一年以上的強制,亦符合雙方長期經營的具體約定。《證明》也證明王龍是長期承攬的客觀事實,劉亮的視聽資料證據和沈xx的證人證言均證明是長期承攬的客觀事實,故,我依據《合同書》格式條款約定的承包期不限和《證明》證據按照通常理解最低做5年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合同是否履行雙方協商解決,若xxxx公司拒絕協商也拒絕催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xxxx】7號解釋即《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合理書面催告的賠償3個月補救;無合理書面催告的賠償一年補救。爲便於本案的審理,我於xxx年12月16日談話筆錄中再次明確了我的觀點,並於當天提交了請求xx市xx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認定涉案《合同書》的履行期限的《申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護受害我的合法權益。xxx年12月13日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蘇商申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第28頁第(二)項第1點載明“另外,一審法院用一年的期限實際是爲了計算可得利益損失,而非認定《合同書》的履行期限爲一年”,也就是說,一審法院認爲“應認定一年應是鹿xx對承包期限的最低預期”是有損公平、公正的,沒有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徹底違揹我的主觀意願,我的最低預期是5年。故,xxx年12月16日我提交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申請書》,依法請求貴院開庭審理並認定案涉《合同書》的履行期限(注:xx高院就沒有遺漏審查案涉《合同書》的內容,同時針對(xxx)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第5頁“承發包關係”、第10頁“xxxx總公司”及“xx公司認爲”等均給予了糾正;同時xx高院也發現一審、二審法院程序違法,涉及到我的訴訟請求和證據僅以“談話筆錄”的形式審查)。

關於原告鹿xx訴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一案中的選擇權,錯誤的商事案件一直影響我的自主選擇權。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年7月14日受理後,由審判員蔡建忠獨任審判,xxx年8月11日首次“開庭”,後xxx年11月10日、11月19日、xxx年1月10日三次證據交換後,xxx年2月24日傳票爲證據交換,當天爲開庭並審理後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由,我指出程序違法,又於3月3日以買賣合同糾紛案由進行了一次開庭,並在辯論結束時恢復法庭調查,“請問原告,你在本案中的請求是合同之訴,還是侵權之訴?”,我回答“是合同違約之訴與賠償之訴”。我認爲,選擇權應當是在開始審理時讓受損害方我選擇,而不是審理後已經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後再讓受損害方我選擇,這是對我依法享有的選擇權赤裸裸的剝奪!xx市xx區人民法院已經於xxx年6月27日送達我《釋明函》【註明:xx高院書面告知我“應向中院申請再審”;xx中院王立新法官在xxx年5月14日法律釋明談話時,我問“這個案件應該你們中院就可以再審的”,王立新溫和的說“一般當事人都喜歡向高院去再審”】,我亦已經於xxx年7月5日提交《對xx市xx區人民法院釋明函的幾點說明》,並於xxx年8月30日提交本案,即(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明確選擇侵權法律關係主張權利的固定的14項具體的訴訟請求,也就是增加訴訟請求數額後的原一審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沒有區別,僅是依法增加了訴訟請求數額且根據一審法院的通知補交了案件受理費用。並於xxx年12月16日談話後再次書面明確我的觀點,我多次書面明確,《民事裁定書》中竟然謊稱我未予明確而駁回起訴,令人費解。我起訴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一案中,一案即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案由應該科學的界定爲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由。原告我既不同意將我起訴的一個案件人爲分爲兩個案件審查處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實體權利的主張;也不同意一個案件中同時處理兩個法律關係,我已經選擇侵權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我接受(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依法給予本案的補救,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陳軍慰審判長竟然口頭告訴我(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是搞錯了;但是之前傳票上的案號都是空白,xxx年8月1日xx市xx區人民法院《合議庭人員組成通知書》才正式確定(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怎可能是錯的。我認爲,(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才真正是立案庭定的本案案號,真正搞錯的是(xxx)錫法商初字第0639號和(xxx)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xxx年2月16日又提交的本案《起訴狀》中的三項訴訟請求,就是xxx年8月30日舉證期限內明確的第3項、第5項、第14項具體的訴訟請求(具體見xxx年8月30日提交的《本案固定的14項訴訟請求,增加訴訟請求數額後的原一審訴訟請求》)。均是xx市xx區人民法院錯誤定性本民事案件爲商事案件導致遺漏審理的侵權法律關係方面的訴訟請求,因均是侵權法律關係的訴訟請求,我亦多次明確,故,不存在我再次選擇。xxx年2月16日續提交本案的《起訴狀》中的前兩項訴訟請求充分證明我xxx年6月28日是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載明的三項訴訟請求就是xxx年8月30日舉證期限內提交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已經明確的訴訟請求,又起訴的第1項訴訟請求就是已經明確的第3項訴訟請求,也就是原一審提交的第3項訴訟請求。又起訴的第2項訴訟請求就是xxx年8月30日已經明確的第5項訴訟請求。又起訴的第3項訴訟請求就是xxx年8月30日已經明確的第14項訴訟請求。原一審中的第3項訴訟請求“判令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和第5項訴訟請求“賠償原告名譽權損失費伍仟元整”均是商事案件中遺漏審查的,其中第3項訴訟請求中賠償可得利益方面僅在商事案件中支持了一部分訴訟請求。xxx年7月19日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xxx)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使事實真相大白於天下,故,遺漏審理的第3項訴訟請求、遺漏審理的第5項訴訟請求、遺漏審理的《合同書》總則篇、第十條、落款均應當重新審理;錯誤審理的公司的實際情況均應當糾正。

三、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我接受xx市xx區人民法院給予本案的補救,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究竟是一個案件還是兩個案件應由提起訴訟時的客觀事實決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隨意確定。

關於我起訴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先程序違法依職權將一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分爲兩個案件【(xxx)錫法商初字第0638號、(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審查處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的選擇權,嚴重妨礙了我實體權利的主張;更不允許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後程序違法依職權再將一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分爲前後兩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審查處理。我起訴的一個案件中,xx市xx區人民法院共出現2個商事案號,3個民事案號,8個案由,請問,這樣審判是解決了糾紛還是製造了糾紛?故,xx市xx區人民法院無權指責我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規定,我認爲,本案確實需要xx中院依法作出一份裁定,確定本案的案由、案號,指引本案迷失的方向。我認爲,xx市xx區人民法院將本案中發回重審案件和又起訴案件均作爲新收案件來源審查審批,我均無法接受!是有失公平、公正的。xx市xx區人民法院立案庭xxx年4月26日出具《起訴材料收據》和xxx年4月23日楊庭和我的《談話筆錄》均證明xx市xx區人民法院是按照同一案受理的;(xxx)錫法商初字第851號xxx年6月21日的開庭《傳票》也清楚證明發回重審變更後的合議庭(審判長榮曉峯、審判員蔡永芳、代理審判員呂純陽)並不是按新收案件處理的。不同意名譽權糾紛案由,就代表對應案號(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也不予認可作爲新收案件的合法性,(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1號需要釋明。我xxx年5月21日談話筆錄中已經強調我起訴的就是同一個案件,王碧雲法官告訴書記員“這個不要記”,有當天的《庭審錄音錄像》爲證。客觀證據證明,我最初xxx年6月25日提起訴訟時已經明確的提出第5項關於名譽賠償方面的具體的訴訟請求,xx市xx區人民法院於xxx年6月28日出具了載明移交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訴訟費收據專用票據》,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費(包括第5項主張名譽權損失賠償的具體訴請)。發回重審期間我於xxx年12月6日依法官的要求續提交本案的《起訴狀》,當時的立案庭庭長鄭玄還親自在《起訴狀》上批字,要求移交民一庭審查,xx市xx區人民法院立案庭亦當天正常收訖了我的訴訟材料並移交了民一庭,當時民一庭庭長任笑均(現任行政庭庭長)給我通過電話“你是單位,你有什麼名譽權”,顯然任笑均依舊把我當作單位了,並指示高姓法官駁回了我提起的訴訟,遂告知我可以申請併案審理或等案件有結果了再起訴,我xxx年3月31日確書面申請了併案審理,沒有采納。請xx市xx區人民法院向原民一庭庭長任笑均和原民二庭庭長虞靜珠查實,是誰後來何因又移交民二庭的!發回重審期間我於xxx年3月26日提交xx市xx區人民法院院長王立新(現任江陰市人民法院院長)一份《申請書》,申請審判員過元申迴避,實由民二庭庭長榮曉峯決定不予迴避,並打電話兩次斬釘截鐵的告訴我“你再亂寫東西,我就辦你”,榮曉峯庭長說話算話,開始了枉法裁判的接力賽。xxx年6月8日榮曉峯引薦蔡永芳承辦法官與我見面,主要是動員我更改訴訟請求,我當時拒絕並告訴榮曉峯庭長應該尊重快遞公司的實際情況,榮曉峯庭長當時嚴肅的說“這是法院,不是快遞公司!”。後xxx年6月21日民二庭榮曉峯庭長親任審判長據以被撤銷的(xxx)錫法商初字第0639號商事判決審定(xxx)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爲承發包關係的生效判決!後我給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監庭通電話請求監督,審監庭庭長已被原立案庭庭長鄭玄接任,電話告訴我“他們正在審理,我們也不好監督;你放心,我們法官一年10多萬的工資呢,辦錯案是要回家的”,這句話一度讓我吃了定心丸。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錫法商初字第851號判決於xxx年1月31日起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我無奈於xxx年2月16日再次被動提交了本案的《起訴狀》,xx市xx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訖《起訴狀》之前又約見現民一庭庭長陳軍慰與我見面,陳軍慰庭長堅持“一事不再理”,後來立案庭楊庭於xxx年4月23日與我談話(見當天“談話”筆錄)後,於xxx年4月26日出具了xx市xx區人民法院《起訴材料收據》,立案庭顯然是按照同一案處理的;後陳軍慰審判長於xxx年8月7日親自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判大廳交給我一份載明xxx年5月2日的(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受理案件通知書》,此送達訴訟文書並沒有送達回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xxx年8月6日《交納訴訟費用通知》載明“關於你單位訴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的名譽權糾紛一案,應補交案件受理費350元”, 請xx市xx區人民法院調查前因後果,同樣均是民一庭庭長(任笑均、陳軍慰)審定了我是單位,卻出現了發回重審期間該受理卻駁回起訴,申請再審期間不該受理卻予以受理的尷尬局面。人爲剝奪了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在同一個案件中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我接受(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的補救。之後,我於xxx年9月7日收到載明xxx年8月1日的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從xx高院xxx年10月31日首次查閱卷宗後發現,原一審、發回重審期間立案庭庭長鄭玄(注:上訴審期間任審監庭庭長)審批的人民法院民事一審、(二審)案件立案審查、審批流程管理信息表最終統計結果表明原告我起訴被告xxxx公司一案涉案標的爲2元,人民法院應收、我預交和實交的受理費均是33619元。足以證明,本訴僅受理根本沒有審理,僅程序違法審理了根本不存在的反訴。我要求繼續審理(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合情、合理、合法,更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不允許誰再讓本案解決糾紛正確的方向走向錯誤。

申請再審期間,我曾經於xxx年9月中旬詢問陳軍慰審判長,這個案件你準備怎麼處理的,陳軍慰審判長說“有兩種處理方式,要麼你撤訴,要麼法院駁回起訴”,我xxx年6月25日已經提起訴訟,xxx年6月28日貴院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費(包括第5項主張名譽權損失賠償的具體訴請)並於xxx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根本不存在我撤訴!所以,民一庭陳軍慰審判長(任庭長)在再審期間始終不駁回起訴和再審裁定書下發後立即駁回起訴的行爲,令人費解,這種不正當的行爲,可能影響本案(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的公正審理。另,陳軍慰審判長將受送達人xx市xx快遞有限公司的《送達回證》xxx年12月20日送達給了我,我當天指出錯誤並提交《申請書》要求重新送達;後xxx年12月25日收到重新送達的《送達回證》,此錯誤令我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