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申訴狀

房屋糾紛申訴狀1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後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餘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爲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爲此房確係農會分給我的,分後並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爲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爲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後(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餘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幹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幹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並出有書面證明,願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着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爲什麼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餘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_____於______年歸還我後,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牆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後)。由於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着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爲什麼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鑑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房屋糾紛申訴狀2

申訴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職業,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申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對何某某拆遷戶反映問題的答覆》,責令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全面、恰當履行黔桂拆字第(xxxx)號《房屋拆遷安置合同》,按同時期同地段的市場行情支付給拆遷戶何某某因逾期交房過渡費 元以及違約損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應依法依約定維護拆遷戶何某某的合法權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逾期交房過渡費發放(更改計算方式)的請示對何某某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影響,應依法撤回。

事實與理由

拆遷戶何某某積極響應黔桂鐵路擴能改造工程的需要,於xxxx年9月24日與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簽署了黔桂拆字第(xxxx)號《房屋拆遷安置合同》,合同約定甲方爲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乙方爲何某某,合同就拆遷補償、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拆遷安置方式、結算、被拆遷人搬遷及拆遷人的交房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該拆遷安置合同第九條明確了交房時間及逾期交房的處置辦法,即“甲方應於xxxx年9月30日前將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時交付,甲方應按當時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過渡費,直到安置房交付給乙方爲止”。合同簽訂後何某某按照約定及時地搬離了拆遷房屋,將房屋交由拆遷部門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未能如期將安置交付給何某某,存在着嚴重的違約行爲。按照拆遷補償合同的約定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應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場行情給付何某某逾期交房過渡費,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車站附近經營性用房的市場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計算過渡費用(此處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計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鐵路拆遷補償辦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並對何某某的合法請求置之不理。在沒有獲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過渡費達一年多的情況下,何某某於xxxx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鐵路建設拆遷補償辦公室遞交了書面《報告》,要求該拆遷辦按約定交付房屋及過渡費。xxxx年5月26日某某市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何某某《報告》的請求進行了回覆,令人氣憤的是:該回復不顧基本事實,嚴重違背被拆遷人何某某的意願,惡意對拆遷補償合同進行篡改,打着“經市政府同意”的旗號,以遠低於合同約定的“同時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過渡費的計算標準(應爲每平方50元),按照“xxxx年12月至xxxx年6月按8.81元/㎡計算,xxxx年7月至xxxx年6月按元10.07/㎡,xxxx年後按15.1元/㎡計算”的標準執行。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缺乏基本誠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合同內容,已經對申訴人何某某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

公民私有財產非經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對拆遷房屋具有當然的神聖的物上權利,任何人不能違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徵收公民合法財產也應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拆遷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拆遷義務。何某某積極響應國家重點工程鐵路擴能建設的號召,雖然在拆遷補償顯然低於實際市場價值的情況下,仍做出了極大的'犧牲,並與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有關部門簽訂了拆遷補償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願表示,內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已經具備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約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藉口單方面更改合同內容。拆遷補償合同簽訂後,何某某在第一時間內搬離被拆遷的房屋。這種自我犧牲精神及積極配合態度本應得到有關部門的肯定,對於何某某的合法權益本應依法維護。然而拆遷部門及管理監督部門爲了部門利益,缺乏基本的誠信與道德良知,亂作爲、非法作爲,擅自更改拆遷補償合同的內容,對被拆遷人心理上造成了嚴重傷害,對被拆遷人財產上造成了重大損失。有關部門的惡劣行徑將產生持續地惡劣地深遠地影響,將嚴重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與誠信度,嚴重影響到合法公民對有關部門的信任與光輝形象的認可。應及時糾正。

一、拆遷補償合同於xxxx年9月24日簽訂後,時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經具備了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權對合法有效的合同進行更改。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綁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號,擅自篡改合同關於過渡費計算方式的行爲,沒有法律依據。

二、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稱經“市政府同意”,更改過渡費計算標準,是錯誤的。房屋拆遷涉及國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財產權益,由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違法拆遷、暴力拆遷、暴力抗拆事件的發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拆遷補償部門進行監督,督促他們依法行事,這種監督管理應在法律框架下運行,而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更不能對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契約私權進行粗暴干涉。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本質上是平等民事主體在自願合法的情況下籤訂的民事合同書,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係,受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調整。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具有自願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對性,在合同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合同變更、撤銷應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時間內進行,該合同簽訂時間是xxxx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簽訂時雙方意願真實,不存在着欺詐、趁人之危、顯然公平等變更撤銷合同的事由,鐵路建設拆遷補償部門擅自變更合同沒有事實依據。即便如此,變更及撤銷期也僅僅爲1年,遠遠已經超過變更撤銷期限。就算沒有超過期限,有權就合同變更、撤銷的部門也只能是仲裁部門或法院,其它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單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號,顯然是對國家法律的錯誤解讀,對國家行政部門的職能範圍的隨意擴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無權就拆遷補償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約定逾期交房的過渡費計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遷補償合同是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在知情、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護。合同中關於逾期交房的約定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鐵路建設拆遷部門違約逾期交房必然會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收益造成損失,這種損失是必然的、可預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損失,表現在拆遷人的房屋租金損失、營業損失、裝修物價上漲損失等。被拆遷人何某某因對方逾期交房產生的損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財產損失直接體現爲房屋租金損失,但不僅僅限於租金損失,何某某按照拆遷補償合同約定要求獲得部分損失賠償是合理、合法的。最後,同期同地段的市場行情計算逾期交房的過渡費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據,該約定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及立法宗旨。

綜上所述,申訴人何某某的申訴請求於法有據,於事有理。特提請有關部門認真、充分考慮到何某某的合理請求,及時解決何某某拆遷補償問題,責令有關部門及時糾正錯誤行爲。還何某某以公道,還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勝感激。

此致

  (有關部門全稱)

  申訴人 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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