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上訴狀範例及量刑標準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關於交通肇事罪上訴狀範例及量刑標準,歡迎閱讀。

  交通肇事罪上訴狀範例

上訴人:陳xx,男,漢族,xxx年11月30日出生於河南省內鄉縣,初中文化程度,農民,家住河南省內鄉縣赤眉鎮陳灣村前和25號。xxx1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xx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xxx1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xx市渭城區看守所。

上訴人交通肇事罪一案,經xx市渭城區人民法院xxx1年7月21日xxx1渭刑初字第00027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現因不服該判決書故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原審量刑過重,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裁判,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認定事實有誤,上訴人關鍵的自首情節沒有落實。

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後,上訴人立即報警、保護現場、打急救電話,並在事故發生處等待交警的到來,該行爲屬於自首。一審對這一自首情節未予認定是錯誤的。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規定_對於自首情節,應當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40%;一審中對上訴人的自首情節沒有認定是錯誤的。懇請二審人民法院予以認定。

二、原審對上訴人的量刑處罰過重。同時上訴人具備緩刑條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規定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應根據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危害後果以及逃逸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致人的。

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對於自首情節,應當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40%;有以上自首情節並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對於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積極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基準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基準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積極賠償部分經濟損失的,可以按比例減少基準刑;

(3)被告人經濟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籌款、借款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相應幅度內靠近上限從輕;

(1)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30%;

(2)被害人有一般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以下。本案中按最高刑期2年計算,結合具體案情上訴人的宣告刑期應爲24個月—{(自首24×40%)+(退賠24×0)+(受害人有過錯24×15%)}=3.6個月。原審量刑確實過重。

根據《刑法》第72條之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案法定量刑在六個月至2年。上訴人在案發後積極自首、賠償受害人家屬、當庭認罪悔罪表現十分明顯、系過失犯罪犯罪情節較輕、而且本次事故上訴人承擔主要責任,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受害人有過錯,上訴人也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也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規定_宣告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對上訴人依法應當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6個月。完全符合緩刑條件。

三、關於上訴人對受害人家屬的民事賠償部分,一審認定錯誤。

本案發生後,上訴人積極與受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受害人王靜賢老人今年72歲,其死亡賠償金應爲15695元×8年=125560元,喪葬費應爲17149.5元,合計142709.5元。按照主次責任上訴人承擔90%應該賠償128438.55元。上訴人即其家屬完全願意全面賠償。但是,受害人家屬至今仍索要21.5萬元的超高近一倍的超高額賠償金。正是這種高額索取行爲致使民事賠償未得到解決。但是,因事故車輛在禮泉縣人民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受害人的民事賠償沒有任何問題,加上上訴人已經支付的15xxx元,實質上受害人家屬已經得到了全面賠償。一審簡單的認定上訴人沒有進行民事賠償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有誤,上訴人關鍵的自首情節沒有落實。原審對上訴人的量刑處罰過重。同時上訴人具備緩刑條件。關於上訴人對受害人家屬的民事賠償部分,一審認定錯誤。原審量刑過重,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裁判,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1年7月26日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一、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下列行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

三、下列行爲之一,視爲“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