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刑事上訴狀最新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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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竊罪刑事上訴狀最新範例1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xx市徐彙區人民法院(20xx)徐刑初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對上訴人依法改判。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沒有實施本案第九節盜竊行爲,對第九節應予以排除。

上訴人沒有實施本案第九節盜竊行爲。上訴人從不選擇一樓實施盜竊,因爲一樓太容易被發現。雖然偵查機關在辦案中也查到了被害人所說的同品牌電腦,但被害人無法提供其被盜電腦的發票和序列號,不能證明該查獲電腦就是被害人的,這臺查獲的電腦有可能是唐志剛收的。且本節無現場勘驗。本節案發地點是小區的一家商店,被害人發現被盜時,其處所一直處於開放式的。一審法院將被害人陳述所丟失的物品和現金全部歸結於上訴人所盜取,實爲不正確。

二、上訴人當庭認罪悔罪,本案大部分贓物已經被追回,上訴人未參與分贓,上訴人主觀惡性不大,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從輕處罰。

1.認罪悔罪方面。一審法院認爲上訴人僅供述小部分盜竊事實,否認大部分盜竊事實,存在避重就輕,故不能認定爲當庭認罪悔罪。上訴人在此想說的是,從20xx年6月來滬到7月被抓,上訴人在xx的時間不超過1個月,且中間還有一段時間回湖北老家。上訴人對xx地形不熟悉,實施盜竊也是同案犯陶國平開車領上訴人去的。對於是否去過公訴機關所說的案發地點,上訴人並不能確定。而且由於實施盜竊時十分緊張,且盜竊的物品是陶國平保管,對於具體盜竊了哪些物品,上訴人也不清楚。且上訴人認爲被公安機關扣押的鞋子不是上訴人本人的,足跡鑑定書中的檢材有誤。

但上訴人從未刻意隱瞞自己的犯罪行爲,上訴人從庭審時一開始就承認了與陶國平去居民家中共實施了五、六起盜竊。只是迫於來xx時間較短,具體的地址確實記不住。對於上訴人記得的.幾起案件,上訴人在庭審時均如實作了交代。一審法院判定上訴人不屬於當庭認罪悔罪是不正確的。

2.上訴人當庭系自願認罪悔罪,積極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依法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實事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同案犯的罪行,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自己所知悉的犯罪線索,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庭審中,上訴人認罪服法,堅定了痛改前非之念。上訴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認罪、悔罪態度好,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講,宜從輕處罰。

三、從犯罪的損害後果上來看,上訴人在盜竊後沒有參與分贓,且被盜財物大部分已被追回,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四、從犯罪動機來看,上訴人盜竊主要是出於家庭生活壓力。上訴人無一技之長,父母和妻子都在老家務農,上訴人還要供養家中一對年幼的子女,迫於生活無奈,上訴人一時走上了犯罪道路。對此,上訴人十分後悔。再窮再苦都應該憑自己的雙手勞動,而不該違法犯罪。

五、上訴人家屬現積極願意幫上訴人退贓和繳納罰金,只肯請二審法院能看在上訴人家中上有年邁父母親,下有嗷嗷待哺的嬰兒份上,對上訴人能從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綜上所述,上訴人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積極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上訴人沒有參與分贓,且被盜贓物大部分已被追回,社會危害性不大。而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對上訴人在法定刑罰中,運用了最重的刑罰,與刑法第五條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規定精神不符。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判量刑過重,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公正裁決。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盜竊罪刑事上訴狀最新範例2

上訴人:劉某某,男,xxxx年1月14出生於xx市,漢族,中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xx市某某區某某路183號,現住xx市某某區某某路8-2-602號;現押於xx市歷城區看守所。

上訴人因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x月x日作出的(20xx)歷城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撤銷原判第一項,依法減輕上訴人量刑。

上 訴 理 由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構成盜竊罪量刑過重,上訴人認爲應該從輕減輕上訴人量刑。

事實與理由如下:

1、上訴人認爲其主觀惡性不大, 具有自首情節,該事實已被公訴機關確認。

20xx年x月x日,上訴人劉某某主動到鮑山分局生活區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爲,屬於自首;依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本案上訴人應減輕處罰。

2、從犯罪後果來講,情節較輕,上訴人已經主動及時地退賠給了失主xxxx元,因犯罪行爲產生的損失已經全部挽回,上述事實也已被公訴機關確認,社會危害性較小,並願意主動交納罰金。

上訴人向某某分局生活區派出所主動退賠了受害者損失x千x百元,因其犯罪行爲造成的損失已經全部挽回,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案發後已經對受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全部挽回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可以作爲酌定從輕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3、被告人認罪伏法,具有悔罪表現,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從上訴人在一審法院的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案發後能夠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爲,說明上訴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爲,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實願望。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被告人服從管理,能積極協助管理人員開展工作。從一審庭審情況來看,上訴人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佈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於“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上訴人認爲:其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二審法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節,並且全部退賠受害人的損失,並願意積極主動交納罰金;該案中,上訴人存在上述諸多從輕減輕的情節,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判量刑過重,應該減輕量刑,並適用緩刑,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某某

  20xx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