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離婚上訴狀怎麼寫

近來,不少法律專業的新手問小編關於二審離婚上訴狀怎麼寫,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二審離婚上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二審離婚上訴狀怎麼寫

二審離婚上訴狀1

上訴人:****,女,xxxx年11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

住址:北京市****

代理律師:xx,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男,xxxx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

住址:北京市****,電話:

被上訴人:****,男,67歲,漢族,農民,

住址:北京市****,電話

被上訴人:****,女,66歲,農民,

住址:北京市**** 電話:

上訴人不服×××人民法院(xxxx)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具體上述請求及理由是:

上訴請求:

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本案,依法對×××區人民法院(xxxx)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改判: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請求;或依法發回重審。

上訴理由:

上訴人系1992年嫁到****,被上訴人****繫上訴人的前夫,****系****的父親,****系其母親。上訴人在xxxx年9月跟****離婚,系法院判決,法院沒有認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沒有對共有房屋進行確認和分割。本次一審訴訟,上訴人主要是要求確認和分割共有財產,但一審法院沒有正確的判決:錯誤的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導致上訴人在西東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現在一無所有的離開,還要撫養女兒,上訴人現在在外租房子(見租賃協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的判決是非常錯誤的:

一 原審法院認定關於分家協議關於認定房屋的分割部分無效是錯誤的。

上訴人跟****結婚就在150號居住,並先後生了一兒一女,在女兒六歲的時候,在村領導和父母及****即、****夫婦在場的情況下自願分家,有分家協議,這是鐵的事實。但原審法院認爲,分家協議中明顯處分了****、****的財產份額,現****和****對此協議有異議就認定該協議無效,該認定是不尊重事實的:

原審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分家單,分家單上的參加家庭成員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單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協議是有效的:

在分家單上明顯的寫有分家的時間是:xxxx年11月8日晚;地點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員有:×××二老人及****、****、****、××××分家執筆人是****,分家證明人是:王×××(當時的村領導)、×××。

分家主要內容是:西邊院的房產包括屋內的所有物品歸****所有;

原審法院居然認爲明顯處分了徐、楊的財產,言外之意是分家時徐楊不在場或沒有同意,原審法院的看法是錯誤的,當時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婦不可能不在家,當時分家單上寫明參加分家的家庭成員有徐楊夫婦二人;

原審法院認爲,現在徐楊夫婦對此提出異議,而不認可該分家單,原審法院的認爲是錯誤的,現在上訴人是離婚之人,徐揚夫婦當然會違背事實站在自己兒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當事人簽訂和履行了協議,現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對協議提出異議,法院就考慮異議成立,那合同豈不成爲了兒戲!

派出所分戶時,村裏已經出局證明,證明房子即150號院有上訴人的份額;

二 原審的程序違法:

關於該院,是以****夫婦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原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理和處理;

上訴人在一審中向法院提出了錄音證據,證明分家單×××是承認的,但原審法院居然隻字沒有提,這是重要的證據,原審應當認真分析審理和採納。

****是當時分家執筆人,法庭應當讓其作證,而****居然違背事實站在被上訴人一方,其代理陳述是不真實的。

三 原審判決沒有達到司法定紛止爭的目的,上訴人無論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訴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現在原審判決居然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上訴人目前沒有房子居住,還要撫養女兒,原審的判決是錯誤和不公平的。

綜上,上訴人作爲一個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懇請上一級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對本案做出公正的處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 年 2月8 日

二審離婚上訴狀2

上訴人:XXX,女,xxx年8月9日出生,漢族,xxx銀行職員,住xxx市xx區xx路x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XXXXXX

委託代理人:王xx ,黑龍江劉xx律師。

被上訴人:陳XX,男,xxxx年8月12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銀行xxx中心支行主任科員,住xxx市xx區清濱路x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南民二初字第700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述,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二、第四及第五項。

二、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在雙方財產數額的調查上存在瑕疵

1,關於涉案房屋的分割問題

(1),涉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不成,人民法院根據具體財產情況進行分割的基礎上應當堅決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照顧女方進行分割,涉案房屋經過司法鑑定得知。該房屋市場價值爲人民幣850700.00元。一審法院卻僅僅判給上訴人房屋折價款350000.00元。嚴重違背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顯失公平。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上訴人沒有住所,考慮到目前的房價問題以及在婚姻財產分割時照顧女方之考慮,上訴人要求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並同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支付被上訴人相應的補償。一審法院對此房產的處理上過分草率,敷衍了事。上訴人未得到一絲關懷和照顧,因此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本着以人爲本的態度及婚姻法照顧女方的立法精神基礎之上,重新分割該涉案房產的產權歸屬問題。

2,關於公積金的分割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在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時應當公平分割。因爲公積金的數額多少不同,所以簡單的判決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歸各自所有是毫無道理且沒有依據的'。上訴人有公積金30544.18元,被上訴人的公積金有73402.74元,共計103946.92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分一半即每人51973.46元,因此被上訴人仍需支付21429.28元給上訴人。上訴人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情況,公平公正的分割雙方的共有財產。

二、關於雙方子女陳xx的撫養權問題

對於離婚案件當事人子女的撫養問題,應考慮離婚雙方各自的生活習慣、品行、經濟條件及有利於子女成長的需要確定對子女的撫養權。品行及生活習慣則更是應首先被考慮的因素。陳xx是馬上進入青春期女孩,因此由媽媽撫養更爲合適,如果撫養權判給被上訴人,孩子只能由奶奶照顧,這顯然不利於孩子未來的成長。相反,被上訴人的生活習慣不利於孩子的成長,被上訴人晚上經常參與各種應酬活動且有酗酒的惡習。如此品行不良對孩子成長非常不利。

更重要的是,上訴人於xxxx年因爲患病必須進行手術而喪失了生育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另外,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上訴人已經喪失了生育能力,且有條件和能力撫養子女,要求變更孩子撫養,合情合理合法。上訴人懇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項因素,體諒理解一位母親,特別是喪失生育能力的母親對孩子的渴求的心情。將孩子的撫養權判歸上訴人。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的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