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審不服上訴狀怎麼寫

上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滿的可以進行上訴,那麼,對一審不服上訴狀怎麼寫?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訴狀格式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上訴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上訴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審不服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xx汽車座椅有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某某區人民法院(xxxx)穗X法民一初字第40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撤消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原審期間上訴人的各項訴求。

事 實 和 理 由

一、xxxx年6月26日17:30分後公司責令上訴人繼續工作之作爲嚴重違反《勞動法》第41條強制性規定,公司該作爲本應受到中國法律的嚴厲制裁。原審判決卻本末倒置,“竇蛾”冤式地冤屈上訴人

1、《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xxxx年6月截止26日時止上訴人的考勤統計表顯示:當月上訴人應出勤152小時,實際出勤210小時,即此說明截止本案公司責令上訴人正常上班時間外繼續工作時6月份當月上訴人已延長工作時間合計58小時(210-152=58)。

考勤統計表顯示,xxxx年6月26日當日上訴人已經工作了8小時,該日17時30分後公司再行安排上訴人工作難道算不上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41條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6條等規定足可看出“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是中國法律的強硬性規定,除國務院或比國務院權力更大的機構外,中國版圖內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變通”或解釋等等。

本案原審時被上訴人所交證據七《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顯示:蘿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犯上作亂”,違反《勞動法》第41條規定批准被上訴人“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依照蘿崗區勞動局“官僚官語”,1月份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2月份延長工作時間70小時,如此平均沒有每月超過36小時哦,此合法合理?

或者1月份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2月份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3月份延長工作時間100小時,如此平均沒有每月超過36小時哦,此合法合理?

強烈建議出臺此“官僚官語”的官員之親生子女體驗體驗此勞工生活。

xxxx年6月當月份公司已經安排上訴人延長工作時間長達58個小時了,該月26日17:30分後繼續責令上訴人工作難道還符合《勞動法》第41條規定?

中國尚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上訴人經歷類似夏衍《包身工》文的勞工待遇亦無妨?屬國情需要?

被上訴人作爲日資獨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勞動法》第90、41條對被上訴人無效;此長彼消,本案原審判決無情“棒打”上訴人,上訴人本案遭遇勞動關係方面最嚴厲之被解僱的處罰“寒流”。

2、本案爭議之延長工作時間作爲亦違反了約束雙方的《勞動合同》第三項規定。

合同即法,此爲全世界法制國家之通例。

爭議時約束雙方的《勞動合同》第三條(二)項明文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此合同規定對雙方應當不是“兒戲”。

蘿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被上訴人“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之作爲,屬蘿崗區勞動局與被上訴人公司之間的“親熱”行爲,此行爲與上訴人等勞動者無關。

此“親熱”行爲不得對抗本案《勞動合同》之約定。

本案應當依據中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貫徹執行本案《勞動合同》之“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約定。

如同原審判決般,因蘿崗區勞動局“橫插一槓子”,《勞動合同》之“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約定就改成了“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之“精怪”;公司長官請勞動部門長官多“桑拿”幾次、多飲幾杯茅臺酒,《勞動合同》裏豈非可以綿綿無期生產出一個個類似本案的“精怪”?

二、xxxx年6月26日17:30分後公司責令上訴人繼續工作,此正常工作8小時後仍要求上訴人勞動之作爲依法應當充分尊重上訴人的意願,原審判決變相支持公司肆意侵犯《憲法》43條所規定勞動者休息之權利、變相支持公司強迫勞動者勞動。

鐵的事實,xxxx年6月26日當天上訴人已經上班了整整8個小時,上班8個小時後公司再責令上訴人繼續工作……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部發〔1994〕503號《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5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即根據中華共和國法律,無論用人單位採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或其他亂七八糟的工時制,均應在《勞動法》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內框架內進行。每日正常工作之8小時對於勞動者而言屬勞動義務,8小時之外勞動對於勞動者而言屬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加班加點除需取得工會同意外,還必須取得勞動者同意,此即充分尊重中華勞動者之勞動權利。

有了“綜合計算工時制”這把“尚方寶劍”,公司就能合法合理要求勞動者當日勞作了8小時後,仍於晚上18點、21點或23點繼續勞動嗎?如果能夠的話,請問《憲法》第43條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該當如何落實?

本案上訴人不同意8小時勞動後仍繼續工作,遭受被上訴人勞動關係方面最嚴厲之被解僱處罰,原審判決仍爲被上訴人行爲“鼓掌”,試問此豈非變相支持被上訴人借“尚方寶劍”不區分時段、不區分白天黑夜任意強迫勞動者勞動?

xxx年4月13日網絡新聞播報:本週,根據法國最新勞動法,晚上6點後到早上9點之前的非正常工作時間,公司將不被允許向員工發送郵件,也不可以向員工打工作電話……

法國是腐朽沒落的資本主義國家,與本案沒有可比性。

法國的公司如果有了法國勞動行政部門的“尚方寶劍”,持“寶劍”亦當有權責令員工晚上繼續工作嗎?

理當如此,法國勞動制度還能優越過中華?

三、假設xxxx年6月26日17:30分後公司責令上訴人繼續工作合法合理,上訴人不服從,根據公司《職工就業規則》規定亦構不上嚴重違紀;原審判決縱容被上訴人“小題大作”違法解僱中國勞動者。

根據《職工就業規則》第23、26條規定,本案上訴人不服從工作安排只應當受到警告處罰……

上訴人“腦子進了水”,就一次未聽使喚,自己又非累犯或慣犯,而且不聽使喚不願意晚上工作,如此就嚴重違紀達到了“高山頂上”?公司就如同“戰場上槍斃逃兵”般以解僱之最嚴厲手段責罰上訴人?

請幫忙把上訴人腦子裏的水洗出去,以便上訴人理解領悟。

被上訴人日資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高度機敏靈活性與原審法院執法的有機融合,《職工就業規則》第23條之47項行爲規範均將可能百分之百會是同樣性質的.“高壓線”,勞動者觸則被電死(被解僱)?

47項行爲規範,項項均可能是“老虎屁股摸不得”,摸了哪一塊“屁股”,公司想解僱你即可以正經合乎中國法律解僱你?

矯枉過正。

或又想,假設本案上訴人具有日本國籍,可能公司只會依據《職工就業規則》給予警告處罰哦?

上訴人胡思亂想沒意義,請被上訴人向二審法院解釋何種不服從工作安排情況下會被處以警告處罰?

不服從工作安排被警告情形與本案不服從工作安排被解僱情形兩相比較,“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如此中國法院及員工更能領悟日資公司規章制度的精義。

請二審法院評判,似原審判決,中國勞動者到類似本案的日資企業裏“勞動命運”是否不容樂觀?

四、原審判決“莫須有”地認定上訴人蔘與了集體停工事件,請求二審法院爲上訴人恢復名譽。

本案被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裏並沒有說上訴人蔘與了什麼集體停工事件。

本案蘿崗區勞動局《廣州市蘿崗區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通知》記載“xxxx年6月27日78名員工在廠內聚集”。

本案被上訴人因26日事件炒上訴人“魷魚”,27日78名員工聚集事件自然與本案爭議無關。

不知道原審法院因何會“看花了眼”,將《廣州市蘿崗區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通知》的“xxxx年6月27日員工聚集事件”看成了“26日事件”?

而且《廣州市蘿崗區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通知》裏也並無上訴人名字在內,不知原審判決焉何光榮讓上訴人“金榜題名”?

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爲上訴人恢復名譽。

據來自網絡的資料透露,“xxx”主政的“維穩”——其實很大程度上是維護利益階層的既得權力和利益……“維穩”的極致化,甚至導致民權不張,法制倒退,經濟畸形發展,生態惡化,道德淪喪。

xxxx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x接受《求是》雜誌記者採訪稱:“司法裁判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涉案當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傷害……讓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必須摒棄‘司法神祕主義’……我們要把更多的注意力和着力點放在如何提高每一個具體個案的審判質量上來,俯身向下,抓實抓細,確保每一起具體個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通過成千上萬個個案的公正裁判,匯聚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權威。

上訴人與全日資獨資企業的被上訴人本案爭端,可能關係中國司法的國際形象哦。

請求二審人民法院秉承周x院長精神判案,以使日本人民及上訴人均能夠切身感受到中國法律的公平正義,尤其需使當今對釣魚島垂涎三尺的日本右翼勢力切身感受到中國法律之正義公平性。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張某某

  xxx年X月 X日

相關知識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不服一審刑事判決,則可以由被告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起上訴,這裏特別強調,口頭也可以上訴(只要把對什麼不服說出來即可),如家屬對判決結果不服,想上訴必須經過被告人本人的同意纔可以代爲提起上訴,或者由被告人的代理律師在會見被告人時讓其在已準備好的上訴書上簽字,代替被告人上訴。另外被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則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直接提起上訴,除此之外其他人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