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訴狀如何寫

離婚上訴狀如何寫?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吧。

離婚上訴狀如何寫

一、什麼是離婚上訴狀?

離婚上訴狀就是離婚上訴書,是指離婚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

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於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於保證審判質量。

二、如何寫離婚上訴書?寫離婚上訴狀要注意的問題

離婚上訴狀怎麼寫?我們先從離婚上訴狀的格式說起:

1、首部

在標題位置寫“民事上訴狀”;在當事人欄先寫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2、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複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麼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於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3、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離婚上訴狀和離婚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製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採納。

4、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爲: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爲: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①本上訴狀副本X份;②證物XX(名稱)X件;③ 書證XX(名稱)X件 。

三、離婚上訴狀樣本

上訴人:陳_____,女,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戶籍地_____市_____號,現住__________。

被上訴人:朱_____,男,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戶籍地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

上訴人因陳_____訴朱_____離婚糾紛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法院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一(民)初字第___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民一(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改判准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並支持上訴人一審其他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已經x市x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1、原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尚好,婚後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認定事實不清。20xx年5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人介紹認識戀愛,20xx年8月20日登記結婚,可見,雙方認識時間較短就草率結婚,彼此缺乏瞭解,婚後經常爲瑣事爭吵,沒有感情基礎。

2、原判“雙方雖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認定事實不清。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被上訴人在外喝酒、賭博,常夜不歸宿,對被上訴人毫不關心,雙方常爲瑣事爭吵,從20xx年至今,雙方長期分居。20xx年1月,上訴人向法院訴請離婚後撤訴,被上訴人仍我行我素,直至20xx年10月27日開庭,被上訴人口頭不同意離婚,但是早生活中卻出言不遜,經常以離婚相威脅,事實是被上訴人與其家庭分割拆遷安置房屋而不願意離婚,而不是雙方還存在着夫妻感情。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1、原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經審查不符合該規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適用法律不當。20xx年1月,上訴人向法院訴請離婚,撤訴後雙方依舊矛盾重重,加之由於上訴人先提出了離婚,雙方更加頻繁的吵罵,上訴人由於無法忍受這種痛苦的婚姻,無奈xxx1年7月上訴人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雖然人民法院也進行了積極調解,但是夫妻已確無和好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調解無效,應準與離婚:(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被上訴人婚後經常在外喝酒、打牌、賭博,經常夜不歸宿,對於這些惡習,上訴人早已無法容忍。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xx年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雙方已不能共同生活。

三、一審法院主審法官並未認真審查案件事實,而是以匆匆草草、敷衍了事的態度處理本案,態度極其不負責任,純粹拿當事人的婚姻大事當兒戲,可以說從主觀上就以不判決離婚的態度處理本案,從其審理中對子女問題、財產問題、工資收入問題不做調查處理的態度來說,就證明了當事人的推斷。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判決准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此致

  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