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狀結構範文

《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訴狀結構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政上訴狀結構範文

  行政上訴狀結構

(1)首部。依次寫明:①標題:“行政上訴狀”;②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上訴人、被上訴人並分別在其後面用括號註明是原審原告或原審被告。事項要求與起訴狀相同。③案由:寫清案件名稱、原審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等。

(2)正文。應寫明:①上述請求。針對原判決或裁決的不當之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撤消、變更原裁判或重新審理的請求。可分點列出或分層敘述。②上訴理由。這是上訴狀的重點,主要的針對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引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有理有據的論述。製作時,首先要對一審判決或裁定進行認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駁;其次,要抓住主要的關鍵性問題,切忌在枝節問題上糾纏。上訴理由務必要足以影響裁判、影響處理結果的,這樣的上述纔會獲得成功,也才具有實際意義。

(3)尾部。寫明:①致送法院的名稱;②上訴人簽名蓋章並註明上訴日期:③附項:上訴狀副本份數等。

格式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爲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爲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範文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 ××,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於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准,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築許可證》爲依據,並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後,上訴人才進行建築施工的。爲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准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並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後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釐米,然後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築物(指房檐)”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爲判決的依 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 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覈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覈實,就 以《現場勘驗筆錄》爲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爲。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後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爲什麼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並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築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 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築物”說法是 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麼進屋呢?再說爲房檐發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釐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隻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爲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爲定案判決的依據。

三、原審法院認爲:“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 築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築。”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築許可證》是被上訴 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築申請書》審查批准後發給的。在發證前,被上訴人都嚴格審查建 樓圖紙,做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覈實,才發給《私房建築許可證》。特別是劃線、打樁、 定位這些工作都在發證以前做了,《許可證》上並沒有記載說明應遵守事項,這怎麼能說我 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上訴人的建築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 行建築,這怎麼說是“確屬違章建築”呢?

四、原審法院認爲:“被告根據市人大通過的 《×××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29 條和第69條的規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吧,上訴人是19××年×月 ××日找被上訴人的史××同志,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房證”。結果等到19× ×年×月×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後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 ,被上訴人引用法規條文不當,另外還有其他錯誤,自動撤銷了《處罰決定書》。按被上訴 人《關於辦理私房建築手續的規定》第6條,已超過時間,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 個月的19××年×月××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 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 出了判決。《判決書》認爲:“被告根據19××年×月××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次會 議通過的《×××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 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 規是“(××)國函字121號文和冀政(19××)161號文及《×××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 法(試行)》”有關條款。可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麼做的!連被上訴人處 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麼能公正審理案件呢?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綜上所 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爲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 法律、法規的。爲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 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19××年×月×日

上訴狀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