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刑事上訴狀範文

如何起草無罪刑事上訴狀?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無罪刑事上訴狀範文,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無罪刑事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XX,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xxxxxxxx,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xx街xx號院xx號樓xx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xx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爲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xx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 xx的一個司機,後被丁xx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 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 資金狀況。但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xx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xx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佔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xx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xx本人或匯到了丁xx指定的帳戶上。至今爲止,上訴人爲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着落。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佔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佔有。

綜上所述,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xx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着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XX代理

  律師:陳XX

  xxxx年xx月xx日

  無罪刑事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任xx,男,1xxx年9月20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廣東省越秀區福今路21號601號。

上訴人因一審判決詐騙罪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嶽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嶽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認定上訴人構成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從xx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來看,該院是以上訴人涉嫌票據詐騙罪提起公訴,在本案的一審過程中,上訴人的辯護人已經提出上訴人並不明知涉案的票據系變造票。這一觀點也獲得了一審法院認可,即上訴人主觀上並不明知在逃犯于吉路提供的450萬元的承兌匯票系變造,故不構成票據詐騙罪。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在沒有認定上訴人構成票據詐騙罪的情況下,卻認定爲普通詐騙罪,一審法院的判決結論與其自身觀點存在明顯自相矛盾,屬於典型的有罪推定。

1、上訴人沒有構成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必須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爲,上訴人隱瞞了廣西國正源水務有限公司無任何經營往來的事實,系空殼公司,但是對於吉路提供的商業承兌匯票還是提供了公司的印章給文鐵進行背書,故屬於一種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爲。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衆所周知,市場上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公司比比皆是,廣西國正源水務有限公司並沒有註銷,公司與株洲福爾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對承兌匯票的背書行爲並不構成犯罪,僅僅屬於不符合票據法的行爲,如果要追究責任,相互進行背書的公司都涉嫌犯罪了。很明顯,這是根本不成立的。

2、如果上訴人不構成票據詐騙罪,同樣就不可能構成詐騙罪。在上訴人涉嫌的犯罪中以及其他詐騙犯罪中,如果要騙取他人財物,必須通過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採取一定的詐騙手段,在本案中,如果認定上訴人構成詐騙罪,不是以廣西國正源水務有限公司有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爲大前提,因爲被害人xx大興公司並非上述原因支付給株洲福爾程化工有限公司440萬元資金,而是以購買承兌匯票爲前提。那麼,對於涉案承兌匯票是不是真實的,有沒有隱瞞該票系變造的這一情節,纔是認定上訴人有沒有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的前提條件。一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上訴人沒有隱瞞承兌匯票系變造的主觀故意情節,卻認定屬於詐騙,這根本不能自圓其說。

3、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口供存在明顯的斷章取義的取捨,沒有對全部口供進行綜合審覈認定。首先,偵查機關於20xx年2月10日對上訴人進行了第一次提審,從口供第4頁的內容來看,上訴人與于吉路於20xx年3、4月份認識,于吉路稱其在北京有一家醫藥公司,當時,上訴人問于吉路他的公司能否出具銀行承兌匯票,于吉路說可以由其公司擔保銀行開具承兌匯票…,於是上訴人提出要他開一份銀行承兌匯票,由上訴人出13%的手續費…,根據上訴人的供述,不難發現,上訴人與于吉路事前從來沒有有關商量變造銀行承兌匯票的預謀。其次,從20xx年3月6日,偵查機關對上訴人的第五次提審口供第2頁來看:“問:你知道于吉路買過來的承兌匯票的來歷嗎?知道承兌匯票的真僞嗎?答:我沒有考慮承兌匯票的真僞,于吉路只告訴我這份銀行承兌匯票的信息可以到全國各個銀行去查詢,信息是真實的。”由此可見,上訴人主觀上並不明知涉案的票據屬於變造的承兌匯票。關於于吉路爲什麼能夠以60萬元的價格獲得一張450萬元的承兌匯票?這是本案上訴人涉嫌犯罪的關鍵處。上訴人認爲,一審不能以需要支付60萬元成本獲得了450萬元的承兌匯票這種理解推測該票據明知是變造的。60萬元換來450萬元承兌匯票的可能性有很多。上訴人一直以爲是于吉路支付辦理貸款的成本從銀行貸出來,從來沒有想過經過銀行驗證的票據是假的。

4、從本案被詢問人顏建興、宋兵武、朱冬明、彭永強、齊雄開等人陳述的內容來看,上訴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涉案票據系變造的匯票。顏建興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我們的財務人員專門到銀行對這張承兌匯票進行了查驗,證實匯票是真實的;宋兵武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朱冬明當時承諾他已經在銀行查詢了匯票的真假,保證是真票。朱冬明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我以前一個叫文鐵的朋友帶着任xx拿着一張承兌匯票找到我…通過銀行查詢這張承兌匯票的票面等情況,確認蓋章承兌匯票確實存在…;彭永強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飯後,齊雄開、張友良及另外三人到銀行嚴正承兌匯票的`真僞…後來,聽張友良告訴我,這張承兌匯票銀行驗票是真實的。齊雄開在第二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興業人員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們這份承兌匯票是真實的。如此多的證人證言均證實承兌匯票的真實性,那麼,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對票據的真假情況存在隱瞞是不客觀的。

5、上訴人再次向二審法院強調,對於于吉路提供的450萬元承兌匯票有關貼現過程,上訴人全程沒有參與,全部是文鐵一手操辦,文鐵僅僅向上訴人告知可以從銀行借到錢,上訴人一直認爲自己與于吉路應該各歸還各自拿到的錢,從來沒有想過據爲己有,不用歸還。

5、上訴人的二位證人伏志中和胡建波的證言可以得知,直到20xx年1月18日(20xx年臘月二十五),上訴人在福建省建甌市委託了伏志中前往湖南長沙與宋兵武、朱冬明協商歸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欠款的事情。此期間,上訴人從來沒有躲藏起來,公安機關的補充材料中宋兵武、朱冬明已經證實伏志中代表上訴人協商還款的事情。上訴人在整個案發過程中,沒有任何不接電話或故意逃避追捕的行爲,電話也沒用更換過,上訴人也不可能於20xx年2月10日用實名制的車票乘火車去福建。

二、懇請二審法院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刑法原則。

1、如今,真正犯罪嫌疑人于吉路、文鐵負案在逃,上訴人被關押後,深感冤屈和無奈,因爲,只要此二人一天不到案,上訴人將無法真正進行辯白,上訴人已經年歲已高,身患嚴重高血壓,曾一次次想了結餘生,可是一想到自己不能身負着不白之冤,就只能在看守所苟延殘喘的忍辱活下去。上訴人始終堅持認爲,即使犯罪嫌疑人于吉路、文鐵沒有到案,但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疑罪從無的原則,既然本案無法形成完整的鏈條。那麼,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綜上所述,爲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懇請二審法院拋棄顧忌各個部門的利益,顧忌錯案的影響後果的思維模式,堅決撥亂返正,該盤上訴人無罪。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