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範文

近年來,發生肇事時有發生,那麼肇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肇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範文,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肇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範文1

原告人:xx,女,漢族,1xxx年7月26日出生,戶籍地浙江省嘉興市***村。

原告人:xx,女,漢族,1xxx年10月11出生,戶籍地浙江省開化縣***村。

被告人:xxx,男,生於1xxx年8月2日,住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路。

請求事項:

1、依法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人賠償因其交通肇事致原告親屬xx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各項賠償金額總計480987元;(詳見賠償清單)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2日上午6時55分,在杭州市蕭山區衙前鎮山南富村塘頭廟路,被告人xxx未取得駕駛證駕駛無牌號電動機動車,從蕭山區衙前鎮山南富村駛往坎山鎮八大村,由東向西行駛至虎成路杭州市蕭山區衙前鎮山南富村地方時,與在機動車道內行走的行人浙江省開化縣華埠鎮大路邊大棚17號xx相撞,造成xx經醫院搶救無效20xx年5月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該次事故經蕭山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20xx年5月2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xxx的交通安全非法行爲大於xx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爲過錯,故xxx負事故主要責任,xx負事故次要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人xxx無視國家道路安全法規,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二原告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判如所請!

此致

  蕭山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

  原告人:

  二○xx年七月 日

  肇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範文2

原告:趙xx(系受害人劉xx之妻),女,生於×年×月×日,土家族,農民,住恩施市紅土鄉烏鴉壩村毛壩淌組8號。

原告:趙xx(系受害人劉xx之長子),男,生於×年×月×日,土家族,農民,住恩施市紅土鄉烏鴉壩村毛壩淌組8號。

原告:趙xx(系受害人劉xx之次子),男,生於×年×月×日,土家族,農民,住恩施市新塘鄉下塘壩村李家臺組8號。

原告:趙xx(系受害人劉xx之三子),男,生於×年×月×日,土家族,農民,住恩施市紅土鄉烏鴉壩村毛壩淌組8號。

原告:趙xx(系受害人劉xx之長女),女,生於×年×月×日,漢族,農民,住恩施市紅土鄉天落村鐵場壩組8號。

原告:趙秋生(系受害人劉xx之次女),女,生於×年×月×日,土家族,個體工商戶,住恩施市施州大道×號。聯繫電話:×××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廖昌文,湖北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3971874777

被告:楊xx,男,現年42歲,住恩施市龍鳳鎮杉木村偏巖組8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被羈押在恩施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簡稱太保恩施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茂

營業地:湖北恩施市施州大道517號

請求事項:

1、依法追究被告楊x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賠償因交通肇事致原告趙xx之配偶以及上述另五原告之父劉xx死亡的`死亡賠償金160580元,喪葬費14046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爲28627.5元,以上各項賠償金額總計209753.5元。

3、判令被告太保恩施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6日,被告人楊xx在明知自己無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並飲酒後駕駛鄂Q0J037號二輪摩托車,載譚海琰,呂忠俊從施州大橋方向往黃泥壩方向行駛。19時40分許,當車行駛至施州大道269號門前路段,遇本案受害人即行人劉xx,因被告人楊xx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在受害人劉xx見來車便站在原地讓車時,被告人所駕車輛瞬時將受害人劉xx撞倒在地,造成受害人劉xx受傷後在短短几分鐘之內就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該次事故經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恩公交認字【20xx】第10002號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楊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即受害人劉xx無責任。另外經查明,被告人於20xx年3月11日至20xx年3月10日在被告太保恩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0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楊xx在無視國家道路安全法規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無機動車駕駛證並飲酒後駕駛車輛上路,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其行爲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六原告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

  二Oxx年三月四日

  肇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範文3

原告:甲(系李某之父),男,52歲,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原告:乙(系李某之母),女,51歲,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原告:丙(系李某之妻),女,28歲,蒙古族,農民,住通遼市開魯縣幸福鎮四合福村。

原告:丁(系李某之女),女,3歲,蒙古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丙(系丁之母),女,28歲,蒙古族,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突泉縣營銷服務部;

主要負責人:戊;營業地址:興安盟突泉縣北環路

被告:己,男,29歲,漢族,司機,住烏蘭浩市突泉縣。

請求事項:

一、判令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死亡賠償金11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人己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解雨璇生活費28,944.00元、喪葬費13,056.00元(2176元*6個月)、被撫養人生活費(父母): 交通費1,000元,合計219,811.00元的80%,即177,657.80元。

兩項合計287,657.8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10日00時20分許,被告人己駕駛蒙F17565號大貨車沿突洮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呼海省際通道399公里加253.4處時,與沿呼海省際通道由北向南行駛解利宏駕駛的蒙D30586號大貨車相撞,造成李某死亡、王某受傷,兩機動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20xx年3月29日,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己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王某、趙某不負事故責任。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認爲,己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爲而造成的損失,被告人應予賠償。

因被告人己所駕車輛在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中國大地財產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刑事附帶民事原告認爲,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超出限額部分,由被告己磊賠償。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的規定,李某死亡賠償金爲288,620.00元,其中保險公司應賠償110,0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負擔。

李某女兒丁(身份證號152xxxxxxxxx32×),現年2週歲,應得被撫養人生活費爲28,944.00元(3,618元*16年/2人)。

爲維護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烏蘭浩特市突泉縣人民法院

  原告:甲、乙、丙、丁

  丁法定代理人:丙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