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民事上訴狀

離婚前一定要協商好,免得要進行訴訟,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婚姻糾紛民事上訴狀,歡迎閱讀。

婚姻糾紛民事上訴狀

婚姻糾紛民事上訴狀1

上 訴 人(原審原告):劉××,女,漢族,1x××年××月2x日出生,戶籍地址:江西省××市××縣××鎮××村××組44x號,身份證號碼3x××××1x××××2x××2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漢族,1x××年××月x日出生,戶籍地址:河北省××市××縣××鎮××村13x號,身份證號碼13××××1x××××x33x13。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撫養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2)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做出的(xxx2)深寶法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爲“上訴人已與被上訴人簽訂協議將孩子撫養權歸了被上訴人,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的內容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爲合法有效”是錯誤的,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問題

(一)該協議形成的背景:xxx2年1月5日之前,被上訴人一直沒有給付分文撫養費,也沒有來看望上訴人及孩子。由於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上訴人因懷孕、自己到醫院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花去了大筆費用,爲了確保孩子以後能夠健康地成長,故此欲向被上訴人主張撫養費。因以前到過被上訴人老家,上訴人遂於孩子滿月後,抱着孩子到被上訴人老家,但被上訴人一直避而不見,被上訴人的親屬接待了上訴人,安排上訴人住在賓館。在被上訴人家屬多方刁難且上訴人當時身上所剩錢款不多的情況下,出於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暫時將孩子交給了被上訴人的家屬,簽下了所謂的《協議》並拿着所謂的補償費5萬元離去。

(二)該協議是上訴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達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籤訂的,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協議不僅不能真實反映上訴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首先,協議沒有經雙方協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訴人家屬出具的並要求上訴人簽名,被上訴人事後再補充簽名形成的。當時,上訴人因此事搞得心煩意亂,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盤纏又所剩無幾,因此無奈答應將孩子暫時放在被上訴人家,先拿點費用,因爲孩子小,被上訴人家人肯定無法帶好,到時一定會將孩子還給上訴人,這樣撫養費拿到了,孩子也回來了,誰知道事與願違。試想,有哪一個做母親的忍心將剛滿月的孩子交給別人?其次,協議內容中孩子的名字爲張××,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證上的名字爲劉××,僅從協議來看並不足以認定兩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來說,經協商後形成的協議理應會對此情況作出說明,但該協議並未予以說明,可以側面反映此協議是由被上訴人家屬乘人之危,單方出具,未與上訴人協商一致。最後,協議中沒有對孩子撫養的事宜做出具體適宜的安排。協議中“乙方不得再主張張慧的撫養權”的約定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社會公德,沒有法律效力。撫養孩子是生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生父母也應當關愛子女,當撫養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或者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情形下,有義務採取手段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包括不限於變更撫養權。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辯稱5萬元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而補償給上訴人的。而上訴人收下5萬元補償款是上訴人在當時無奈下的權宜之計。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司法公正,違反了相關的法律精神

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不屬於婚姻關係,不屬於離婚糾紛,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自願]離婚之規定作出判決明顯是錯誤的。原審法院僅根據表面上看來合法的協議作爲判案的依據,是極度草率的,加重了當事人的訟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充分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因素,才能彰顯司法公正,才能切實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本案由上訴人撫養孩子,被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一)上訴人現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完全有能力撫養孩子,加上上訴人母親已退休,願意幫助上訴人照顧孩子。

(二)被上訴人道德責任感缺失。被上訴人在開庭承認其在認識上訴人之前已婚並已有孩子卻隱瞞上訴人並與上訴人發生關係。此案中被上訴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發生婚外性行爲,在上訴人懷孕、生產及單獨撫養孩子期間,也沒有去看望照顧上訴人母女,據此可以說明被上訴人品行不良、極度缺乏責任感。

(三)上訴人沒有孩子,而被上訴人婚內已有兩個孩子,再將雙方的孩子判歸被上訴人撫養,那麼被上訴人一共三個孩子,這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負擔沉重,無法保證雙方孩子的生活質量,也難免孩子不會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上訴人有理由認爲被上訴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且孩子屬於女孩,從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適合跟隨母親一起生活。

(四)孩子還未滿2週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應由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法律適用錯誤,違反相關法律精神,請求二審體諒一個母親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實並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xx3年 ××月××日

婚姻糾紛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X,男,1xxX年X月XX日,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區XX路陶通公寓X棟X單元X室,身份證號:3xx2x31xx2x32xXXXX,聯繫電話:13xxxx1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XX,女,1xx2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XXX中路X棟XXX室,身份證號:3xx2x31xx21112XXX。

上訴人因不服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xxx3)珠民一初字第3x1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的(xxx3)珠民一初字第3x1號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關係的理由有兩點: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不能相互溝通理解;2、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訴人認爲一審判決中原告提供給法庭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述兩點。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夫妻感情其實一直很好,被上訴人所說沒有半點感情基礎不屬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戀愛一年後結婚,並且婚後育有一子江文博,從這點來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是很好的。2、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舉證上訴人將其打成輕微傷乙級進而證明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訴人認爲夫妻之間偶爾一次吵嘴打鬥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訴人作爲一位成年男性就會有性格和脾氣,上訴人並不是無緣無故和被上訴人發生打鬥的,是因爲事發當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媽媽,此時被上訴人不在兒子身邊,於是上訴人帶着兒子找到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卻態度不好,進而與上訴人的母親發生了爭吵,最後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吵打鬥。雖然上訴人不慎將被上訴人打成輕微傷乙級,但是事出有因。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確解釋:“《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傷害後果的程度沒有明確,使法官難以認定。因此,針對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的方式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法醫鑑定結論來確定傷害後果,即對家庭成員的傷害達到了輕微傷丙級三次以上、輕微傷乙級兩次以上、輕微傷甲級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爲構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傳統婚姻觀念,基於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之需,一審法院應當慎重認定上訴人行爲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不應當輕易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離婚。

另外,上訴人認爲即使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是合法的,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也存在異議;訴爭房產XXXXX公寓X棟X單元XXX室繫上訴人在xxxx年x月22日(婚前)就已經一次性付款購買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貸款,所以一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也是錯誤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做出的判決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