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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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1

上訴人(原審被告):鍾XX,男,漢族,xxx年9月28日生,住址:上海市武寧一村XX號XX室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鍾XX,女,漢族,xxx年7月10日生,住址:上海市武寧一村XX號XX室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鍾XX,女,漢族,xxx年11月25日生,住址:上海市長風二村XX號XX室

被上訴人三(原審被告):鍾XX,女,漢族,xxx年11月25日生,住址:上海市張楊路XX號XX室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5)黃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判決;

2、請求改判係爭房產歸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二、三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3、本案訴訟費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實和理由:

1、一審判決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撤銷。

一審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係爭房產(本市麗園路842弄29號XXX室)分割訴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繼承處理作出判決,否則有違不告不理。

2、本案係爭房產應由上訴人鍾XX繼承。

上訴人在整理被繼承人鍾雲X遺物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曾留下自書遺囑,該遺囑涉及處分系爭房產。一審法院既然判決不按被上訴人一鍾XX所持公證遺囑執行,那麼,依法應當按照被繼承人自書遺囑處置遺產,該自書遺囑明確提及係爭房產由上訴人繼承。

綜上,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 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鍾XX

  二Oxx年六月六日

附:1.證據《遺囑》一份;

2.本上訴狀副本三份。

  繼承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2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女,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XX弄XX號XX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封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號XX室。

上訴人因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xxx1)虹民一(民)重字第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上訴人與被繼承人王某某間收養關係不成立,酌情分得遺產45萬元),依法改判確認上訴人與被繼承人王某某間收養關係成立,並依法繼承其應得的遺產份額【1526625元=(8380000+3833000)/8】。

2、原審及本案訴訟費由法院依法判決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作出錯誤判決。

原審法院初審本案後,又兩次重審本案。初審及第一次重審時,均認定上訴人與被繼承人王某某間的收養關係成立,並判令上訴人依法繼承遺產若干。然第二次重審時,原審法院一併推翻了前兩次判決內容,認定上訴人與王某某間收養關係不成立,無權繼承遺產。原審法院三次均以事實爲依據,以收養法爲準繩,卻作出前後截然相反的判決,理由何在?且第三次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1、上訴人與被繼承人王某某間形成實際收養關係。

第一,上訴人是劉某和王某某於1994年4月XX日在醫院共同收養的,醫院向雙方出具了出生證。該證載明上訴人的母親爲劉某,父親爲王某某。對於出生證上將上訴人記載爲劉某和王某某親生女的行爲,在辦理手續方面確實存在瑕疵。但該行爲不是上訴人自身過錯造成的,且該行爲的本質是善意的,隱瞞上訴人被收養的事實,更利於上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

1xxx年6月XX日,王某某將上訴人的戶口以親身女兒的身份報至其名下所有的長治東路XXXX號XXX室房屋內。從生出證和戶口簿載明的內容判斷,上訴人就是劉某和王某某的親生女,其身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二,上訴人一直與劉某和王某某長期共同生活,雙方的親戚朋友都將上訴人當作劉某和王某某的親生女兒看待。上訴人與王某某間形成實際收養關係。(附親戚朋友的證人證言)。

第三,王某某在與劉某的離婚訴訟中承認上訴人是雙方的親生女,但由於當時王某某正在勞教,無力撫養上訴人,因此法院判決上訴人由劉某撫養並獨自承擔撫養費。而王某某將兩套房產及其他共同財產給予劉某所有,顯然考慮了劉某撫養上訴人的'緣故。王某某解除勞教後與被上訴人封某再婚,並生育一子王小某。親生子出生後,王某某仍然持續地履行撫養義務,自始未提出解除與上訴人的收養關係。

2、爲被上訴人封某與王某某的非婚生子,原審查明內容與事實不符。

原審判決書另查明部分寫道“xxx2年2月,被繼承人王某某與被告封某結婚。被告王小某系被告封某和王某某所生育的兒子”。該查明內容敘述不清。事實上,王小某生於1999年12月份,那時王某某與劉某的婚姻關係尚未解除,王小某是王某某與封某發生婚外情而生育的非婚生子。原審無視被上訴人非婚生子的過錯行爲,作出的判決有違社會倫理公德。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王某某間的收養關係不成立,其結果勢必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原審判決以收養未辦理登記手續爲由判決上訴人與王某某間的收養關係不成立,是隻重視表象形式而不重行爲實質的機械司法行爲。該行爲表面上遵循了法律,但判決結果卻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因爲原審認定王某某與上訴人間不成立收養關係,等同於認定劉某與上訴人間也不成立收養關係,進而得出劉某對上訴人不再承擔任何法定撫養義務的結論。這無疑生硬地否定了劉某與上訴人間形成的母女關係,更迫使上訴人的權益陷入毫無保障的境地。收養關係被否定後,上訴人無奈地被推向社會,應該由誰來承擔撫養其的義務呢?

三、原審判決以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爲由認定收養關係不成立,有違收養法的立法本意。

收養法之所以對收養關係的成立、生效施加實質、形式要件的限制,其基本立足點正是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本案中,劉某和王某某共同收養上訴人後,視爲己除,盡心撫養,給上訴人創造了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均是維護上訴人權益的體現。原審判決一味生搬法律條文,否認實際收養關係,作出的判決嚴重損害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收養法的立法宗旨。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