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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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案例1

上訴人(一審被告):周口市XX工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大慶路XX室

法定代表人呂XX,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馬XX,男,xxx年9月9日生,漢族,山西省靜樂縣娑婆鄉XX村人,司機,住靜樂縣鵝城鎮XX村。電話: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XX,男,xxxx年6月19日生,漢族,保德縣土崖塔鄉XX村人,司機,住本村,電話;XX

上訴人因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縣人民法院(xxx3)保民初字第486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保德縣人民法院(xxx3)保民初字第486號判決;

二、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僅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XX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是錯誤的

一審法院認定僱傭關係,依據既無形式要件僱傭合同,也無實質要件,不知依據是什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XX無隸屬關係也無控制支配關係,包括時間安排、工具選擇以及具體操作都由被上訴人高XX自行決定,不受上訴人控制。高XX以自己的吊車獨立完成吊裝貨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訴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爲,報酬是一次性結算,該吊裝業務的法律關係明顯屬於承攬合同關係而不是勞務(僱傭)關係合同關係。

2.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事實認定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侵權行爲的發生是因爲承攬人高XX操作不當、盲目疏忽造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提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被上訴人高XX作爲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訴人馬XX損害,依法應由其承擔責任。

三、一審認定:“被告高X僱人從原告貨車上卸下鋼材,未審查被告高XX是否具備作業資格,未僱傭專門負責安全的人員指揮吊車作業,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貨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具有過錯。”上訴人認爲,此認定顯失公平,被上訴人高XX作爲常年從事吊裝業務的車輛所有人,被上訴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應的資質,把審查資質強加給上訴人,加重了上訴人的義務和責任,明顯不公。即使存在選任過失,也僅承擔一定的次要責任。而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主要責任,於法無據,於理不通。

四、被上訴人馬XX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供貨單位山西百瑞物貿有限公司僱傭被上訴人馬XX開車送貨到指定地點,在卸貨的時候未經充許,擅自進入危險工作重地,存在明顯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法律適用、責任劃分都存在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周口市XX工貿科技有限公司

  二0xx年一月二十一日

  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案例2

上訴人:甘xx,男,漢族,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被上訴人:王x,男,漢族,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上訴人甘xx因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xx)東三法民一初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xx)東三法民一初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依法審理改判。

理由如下: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利益造成了損害。原審判決即認定了被上訴人有阻止生產的行爲,卻不判決賠償。原審法院沒有認清當時的事實,適用法律也存在不當。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 原審法院認爲公司停產是被上訴人造成,但上訴人不給查帳也有責任,所以不判賠償。這是與事實不符合。上訴人從來沒有說不準查帳,而且被上訴人老婆本身是在公司管財務工作。上訴人反對的是停產查帳,這將給公司的出貨,資金週轉造成問題,給公司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損害,甚至倒閉。相反,法律規定任何股東無權帶外人到公司阻止生產查帳,如果強行停產就是侵害他人權益。

2 原審法院認爲20xx年9月9日雙方是自願達成了股權轉讓協議。根本沒有考慮當時簽訂協議的具體情形。本來上訴人認爲雙方對公司競價,誰給的錢多誰就得到公司。上訴人只要求被上訴人出比協議更少的錢就可以把公司讓給他,但被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否則就以要查賬爲由一直停止公司的生產。上訴人考慮到要儘快恢復生產以減少公司的損失才簽訂了這個被迫的股權受讓合同,並不表示上訴人放棄追究被上訴人的侵權責任。

3 原判決認爲公司有損失也是公司的損失,不是個人的損失,所以並非屬於原告一人。但事實上,被上訴人把他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上訴人,其轉讓款並沒有扣除這些天停產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賠償主張權也一併轉讓給了上訴人,上訴人是公司的唯一股東。

4 公司被迫停產,需變賣資產,委託書要求上訴人在場才能賣,並且要是競價的方式。但是,被上訴人卻只允許將其買給他的朋友李某,而李某也就是被上訴人帶來阻止公司生產的其中一個人。

5 損害的數額雖然不能準確計算,但損害的'事實明確發生。原審法院以不能查清準確的數額爲由不判決賠償與理不符。而且,有多人證明有十幾噸的膠料是不翼而飛的,損害的數額範圍應當可以通過調查計算出的。

二、原審法院判決不符合法理,對將來此類糾紛造成不良的社會後果。

首先,被上訴人糾集公司以外的人阻止公司生產。上訴人通過刑事法律的途徑報案,公安機關由於不能介入經濟糾紛不予解決。

其次,如果在民事訴訟中也對上訴人的舉證責任提出過高要求,將導致權益得不到維護。因爲在這中強制力阻止的情況下上訴人很難收集相應的證據。

原審民事判決給社會的提示就是,在被股東強行停止公司生產的情況下,刑法和民法都解決不了問題,只能以自己的武力去對付武力,這勢必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已認定了被上訴人阻止生產,這必然會給他人造成實際的損失,在損失數額不準確的情況下,也應當依職權儘量調查清楚,而不是做出簡單粗糙的判決,這纔不失社會公平與公正。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