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本

近年來,遺產繼承糾紛是有發生,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繼承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繼承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本1

上訴人:程,女,漢族,xxx年2月17日出生,住xx區xx路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曾,男,漢族,xxx年6月2日出生,住xx區xx路xxx號,身份證號4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曾,男,漢族,xxx年2月1日出生,住xx區xx路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

原審原告:曾 ,女,

上訴人因不服(xxx)鄂漢陽民一初字第xxxxxx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x)鄂漢陽民一初字第xxxxxxx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遺產範圍錯誤,上訴人程 系訴爭房屋共有權人。

1、上訴人程xx於xxx年與曾xx結婚,房屋拆除前曾xx、曾xx及被上訴人曾xx因繼承取得老房一層產權,曾xx將老房重建後,訴爭房屋一層權屬仍歸曾xx、曾xx及被上訴人曾xx共有。

2、訴爭房屋上兩層由曾xx和上訴人程xx共同建造,依據《物權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即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爲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爲成就時發生效力。故訴爭房屋建造完成時,上訴人程xx夫妻二人即取得訴爭房屋上兩層的產權,並且不以房產權屬登記爲要件。

3、房屋權屬登記不是確定權利人的唯一標準。本案訴爭房屋重新登記爲曾xx、曾xx、曾xx三人共有,只能證明上述三人對訴爭房屋享有權利,並不必然排除上訴人權利。

4、亦其它證據排除上訴人共有權。

綜上,本案訴爭房屋應爲曾xx、曾xx、曾xx及上訴人程xx4人共同共有。

二、即使一審法院認定遺產範圍清楚,上訴人已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對上訴人以予照顧。

1、本案被繼承人遺產由上訴人夫妻出資建造,被繼承人曾xx未支付相應對價即取得共有權屬。

2、被繼承人曾xx一直由上訴人一家照顧,其事喪事亦產由上訴人安排處理,上訴人對被繼承人盡到生養死葬義務,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故在遺產分配時應分給上訴人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繼承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本2

上訴人(原審被告):鍾XX,男,漢族,xxx年9月28日生,住址:xx市xx一村XX號XX室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鍾XX,女,漢族,xxx年7月10日生,住址:xx市xx一村XX號XX室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鍾XX,女,漢族,xx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長風二村XX號XX室

被上訴人三(原審被告):鍾XX,女,漢族,xx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張楊路XX號XX室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黃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判決;

2、請求改判係爭房產歸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二、三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3、本案訴訟費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實和理由:

1、一審判決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撤銷。

一審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係爭房產(本市xx路xxx弄29號XXX室)分割訴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繼承處理作出判決,否則有違不告不理。

2、本案係爭房產應由上訴人鍾XX繼承。

上訴人在整理被繼承人鍾雲X遺物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曾留下自書遺囑,該遺囑涉及處分系爭房產。一審法院既然判決不按被上訴人一鍾XX所持公證遺囑執行,那麼,依法應當按照被繼承人自書遺囑處置遺產,該自書遺囑明確提及係爭房產由上訴人繼承。

綜上,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 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鍾XX

  xxx年六月六日

附:1.證據《遺囑》一份;

2.本上訴狀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