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

上訴狀是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借款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供大家參考。

  (借款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男,生於xxx年2月16日,漢族,住xx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男,生於xxx年1月4日,漢族,住xx市。

原審被告:趙某,女,生於xxx年12月5日,漢族,無業,住xx市。

上訴人因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xx)歷城民商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首先,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借款合同的性質。本案《借款協議書》屬高利貸性質的借款合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約定的利息過高,且在借款時事先扣除。《借款協議書》沒有約定借款利息,但其第一條第5項、第三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均約定了原審被告要“付息還本”。既然沒有約定利息,何來付息還本一說呢?其實,從該《借款協議書》的內容及被上訴人提交的借款證據來看,被上訴人和原審被告實際上是約定了利息的,只不過該利息應當事先扣除。(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名爲違約金實爲高額利息。《借款協議書》第三條第4項約定,“……,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交納借款總額的30%違約金”,該違約金也明顯過高,背離了違約金彌補損失的屬性。從以上兩方面明顯可以看出,該《借款協議書》是高利貸性質的借款合同。一審法院對如此重要的事實沒有查清,按一般民間借貸糾紛來處理,判決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助長了高利貸行爲的囂張氣焰,於法律精神不合,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望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其次,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借款協議書》是否已實際履行。《借款協議書》第一條第4項約定,“抵押手續辦妥後,抵押物契據證件(他項權證)交由乙方保管,同時由乙方將借款資金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或劃入甲方帳戶。”從以上約定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放貸是有條件的,即辦妥抵押手續、收到他項權證後,被上訴人才應放貸。在辦理抵押登記時,被上訴人已知道無法辦理抵押手續,卻仍然放貸,這實際上已經變更了合同的內容。而《借款協議書》第四條第3項約定,“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其中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而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並未就不辦理抵押手續就放款達成任何書面協議,因此,該《借款協議書》第一條第4項仍然有效,也就是說,不辦理抵押登記就不應放貸,在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借款協議書》因不具備履行的前提條件而實際不能履行,該《借款協議書》已解除。被上訴人向原審被告提供借款的行爲是另一個借款合同關係,與該《借款協議書》無關,更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不應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最後,一審法院沒有查清被上訴人的過錯。退一萬步將,即使該《借款協議書》已經履行的情況下,上訴人也不應承擔90萬元的連帶清償責任。xxx9年2月5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抵押價值確認書,確認抵押財產的價值爲50萬元。被上訴人明知抵押財產的價值爲50萬元,卻仍然同意用該財產做抵押擔保,被上訴人對其債權不能得到完全清償,也存在過錯,被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而且,即使在擔保合同有效的情況下,上訴人也只承擔50萬元的擔保責任,判決上訴人承擔90萬元的'連帶清償責任超出了上訴人訂立擔保合同時,對經濟損失的合理預期,有失公平。

二、一審法院程序錯誤,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應裁定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一審判決第1頁載明,“被告趙某、被告李某及其共同委託代理人崔某到庭參加訴訟”,認爲崔某是上訴人和原審被告的共同委託代理人,屬程序錯誤。原審被告趙某未與山東垠鵬律師事務所訂立委託代理合同,趙某也未給崔某出具授權委託書,崔某不是趙某的代理人,崔某隻是上訴人一人的代理人。因此,一審法院存在程序錯誤。該程序錯誤使一審法院混淆了上訴人與原審被告的答辯意見,導致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應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依法發回重審。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錯誤,應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某

  xxx年八月三日

上訴狀樣式:

  上訴狀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着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項]

1、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爲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