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貸還貸糾紛)民事上訴狀

歡迎來到本站,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以貸還貸糾紛)民事上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以貸還貸糾紛)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______縣______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______縣______鎮______村。

法定代表人馬______,主任。

被上訴人______縣______鎮_________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戴______,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

被上訴人牛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____縣______鎮______村。

被上訴人王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____縣______鎮______村。

被上訴人戴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____縣______鎮______村。

被上訴人劉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____縣______鎮______村。

被上訴人馬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____縣______鎮______村。

被上訴人溫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____縣______鎮______村。

被上訴人馬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____縣______鎮______村。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______)___民初字第___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或者發回_________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___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牛_____等七被上訴人辯稱,其只是證明人,而非擔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證人處簽章,這一事實已足以認定七人爲本案擔保人。在無證據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僅僅憑七人 陳述,就作出以貸還貸的認定,與民事證據規則並不符合。

一審法院引用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騙取保證人保證的條款,本案的事實是,牛_____等七被上訴人均屬時任和現任村幹部,信用社假如要與村委會串通,勢必要通過村幹部也即牛_____等七被上訴人進行,即使本案屬於以貸還貸,七人親自參與合同簽訂?豢贍芏運?降慕榪鈑猛靜恢??淮嬖謁?降男龐蒙縉壅??br 二、一審判決判決理由錯誤且與判決結果互相矛盾

一審法院通過所謂的以貸還貸認定,從而得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民事行爲!對於以貸還貸行爲,從最高人民法院、xx省高級人民法院到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司法解釋、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衆多判例,均不認定以貸還貸違法,不知道______縣人民法院從何處得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結論!一審法院在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結果卻也與合同有效時的判決結果毫無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理由錯誤且與判決結果互相矛盾,從而很自然地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理由錯誤且與判決結果互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xxx年x月二十五日

  xx省xx市城市信用社·張xx

相關知識

何爲“以貸還貸”

以貸還貸,也稱爲“借新還舊”或“盤活貸款”,是指在貸款逾期或到期後未獲得清償的情況下,銀行與借款人再次簽訂借款合同,以新的貸款款項來償還舊的貸款的行爲;或者是在貸款逾期或到期後未獲得清償的情況下,借貸雙方協議借款人先籌資償還原先貸款,銀行再向其發放新貸款的行爲。

關於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以貸還貸,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進行綜合判斷:

首先,在新舊合同當事人的構成上,新貸與舊貸主合同當事人爲同一主體,尤其是作爲貸款人的銀行。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借款人由舊貸的借款人變成另一人的情況,業內稱此種方式爲“貸款平移”,它是指由原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償還舊貸款,銀行再向其發放一筆新貸款,該第三人通常與原借款人存在某種特殊利益關係。此外,近年來,一些銀行推出諸如“轉貸通”的新模式,同樣是以貸還貸的性質和內涵——一個借款人在一家銀行的逾期貸款將通過另一家銀行發放新貸來償還,而不是在原貸款銀行重新借貸,其操作過程銜接有序且極度封閉。

其次,在資金額度方面。新貸的金額通常等於舊貸的金額,在某些情況下,新貸的額度也可能小於舊貸的額度,因爲銀行在與借款人協議以貸還貸時會要求借款人償還所欠逾期利息以及部分本金,以示誠意。從銀行角度來說,一方面可以變逾期貸款爲“正常貸款”,另一方面也可以收回部分本金和利息,同時也增加了利潤(以前也有新貸的金額等於舊貸本金加上逾期利息和罰息的情形,但這種模式對於借款人來說歸還欠款的動力有所降低。)

再次,從新貸發生與舊貸償還在時間上的關聯性而言,或爲先還後借,或爲先借後還。總之,兩個行爲發生的前後時間相隔不長且通常在數日之內,甚至一天之內。

最後,借貸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借貸雙方在新貸合同中直接明確借款用途爲以貸還貸或者其對新貸的實際操作表明雙方有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如貸款人將新的款項發放到借款人賬戶後,借款人直接將該筆資金用於歸還舊貸,對於此種情形,雖然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上沒有寫明貸款用途爲以貸還貸,但仍可推定二者具有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聯絡。

保證人的責任承擔

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司法實踐中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以貸還貸情形下保證人的責任如何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根據該條文規定,保證人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可分爲兩種情形。一種是新貸與舊貸的保證人非爲同一主體或者舊貸無保證人而新貸中增加保證人的情況,除非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的貸款用途是以貸還貸,否則,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另一種是新貸與舊貸均有保證人且爲同一主體的情況下,則無論保證人是否知道新貸的貸款用途爲以貸還貸,保證人均需承擔保證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第二種情形較容易判斷,也少有爭議。針對第一種情形,如何判斷保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則成爲爭議的焦點,也將影響法院最終裁判保證人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對此,可以按以下流程進行判斷:

首先,看新貸合同中是否註明貸款用途爲以貸還貸,若寫明爲以貸還貸,且保證人已經在相關合同上簽字確認,則即使日後保證人主張自己並不知道該筆貸款的用途爲以貸還貸,其保證責任亦不能免除。

其次,若新貸合同註明貸款用途爲以貸還貸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流動資金貸款”或“購買原材料”等,則需由債權人舉證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以貸還貸的事實。

以貸還貸的優勢和操作注意

對銀行而言,通過以貸還貸能讓原本歸爲不良的貸款轉變爲“正常貸款”,可以減少賬面上的不良貸款餘額,也可以減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額度,從而降低整體貸款的不良率。一方面可以滿足監管要求;另一方面也能爲銀行釋放更多流動性,騰出更多可供投放的信貸資金。此外,銀行與借款人在協議以貸還貸時通常要求新貸的擔保要強於舊貸,也即新貸的第二還款來源的強化,追加新的財務實力更佳的保證人或者由第三方提供物的擔保等,這都將有利於保證新貸到期後如期收回。若通過訴訟來嘗試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一方面,走完一審程序可能需要3-6個月的時間,其間可能還涉及公告送達、上訴等情形,待法院最終裁決可能將耗時1年甚至更長,最壞的.情形是“贏了官司輸了錢”;另一方面,對於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而言,訴訟的方式並不能短時間內“改善”不良貸款餘額和不良貸款率,可謂費時費力而效果又不明顯。

對借款人和保證人而言,以貸還貸意味着他們不再需要支付逾期貸款的高額罰息而只需支付正常貸款的利息,這無疑能減輕他們的財務負擔。通過以貸還貸,他們也獲得了重新發展的時間和空間,爲他們“重獲新生”以償還貸款留下了可能性,這對銀行而言也是利好。

綜上所述,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禁止以貸還貸,擔保法解釋中只是規定了以貸還貸情形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不同情形,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因此,以貸還貸仍然可以作爲銀行化解不良貸款的途徑之一,但爲減少糾紛,更好地保護銀行債權,在實際操作中應該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爲避免保證人以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以貸還貸的事實來抗辯而不承擔保證責任,銀行在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中應直接註明該筆貸款的用途爲以貸還貸或指明是償還某一筆貸款。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若保證人事後主張不知道以貸還貸的,則其將因舉證不能而要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應在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中約定該保證合同或條款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

第三,以貸還貸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改善”銀行的貸款質量,但它並不能直接爲銀行收回債權,只是提供了一種如期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可能和期許,只是爲銀行化解不良贏得了一些時間,並非是化解不良貸款的最佳選擇。因此,銀行在選擇適用以貸還貸這一方式時,應在各種清收方案之間進行對比,以判斷哪一種途徑纔是清收某一筆貸款的最佳方式,以免錯過回收債權的最佳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