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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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訴狀民間借貸【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譚XX,男,漢族,19XX年X月11日出生,居民,住xx縣XX街道南天湖西路XX號6-1,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男,漢族,19XX年X月24日出生,居民,住xx縣XX街道新彎路XX號XX幢XX單元5-2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

上訴人於xxx年5月2日收到xx縣人民法院(xxx)豐法民初字第00681號民事判決書,並對該判決書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的規定,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1、撤銷(xxx)豐法民初字第00681號民事判決書;2、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3、被告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借被上訴人103000元,證據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在法庭上並沒有提供103000元借款的來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雖然被上訴人提供了一張7萬元的匯款依據,但該匯款單並不能證明是被上訴人將7萬元匯給上訴人的。2、實際上103000元是上訴人欠被上訴人xx大溪溝工程給排水管等材料款,實際上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該工程質量問題至今還沒有完工。有在場人古宏搏等人證明。3、如果不是xx大溪溝工程給排水管等材料款,爲什麼在還款協議上載明要等xx大溪溝工程款收到後支付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xx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等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借被上訴人103000元,證據是不充分的。

二、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上訴人已經於xxx年2月還款5000元,也只有98000元。也不是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還要還款103000元是借款。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還款5000元,是支付的利息,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

三、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一審法院判決“10萬元從xxx年1月10日起至xxx年5月10日前4個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從xxx年5月11日起,按照約定的1.5%月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爲止。”證據不充分。因爲在借款時效以前借條上並沒有約定利息,就算約定有1萬元的利息,但該約定隨借款主合同的時效而時效;在借款時效以後,xxx年3月3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借款達成了還款協議,約定利息從xxx年5月11日起至還清爲止。有還款協議在案佐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故此,一審法院判決“10萬元從xxx年1月10日起至xxx年5月10日前4個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從xxx年5月11日起,按照約定的1.5%月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爲止。”證據是不充分的。

四、假定103000元是借款成立,其中3000元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3000元借條是在xxx年4月3日出具的借條,在xxx年3月3日被上訴人在寫還款協議時,對3000元借款找上訴人要過,上訴人拒絕還款,但被上訴人說無所謂,可以不要3000元。所以就沒有寫在還款協議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借款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故此,3000元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償還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作出了錯誤的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譚XX

  xxx年五月十七日

  民事上訴狀民間借貸【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牛某,女,xxx年8月28日出生,漢族,xx市某村村民,現住某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某,男,xxx年1月24日出生,漢族,某村村民,現住該村。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於xxx年6月20日作出的(xxx)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1、撤銷某人民法院(xxx)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其它費用、損失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 訴 理 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xxx年3月14日我向被上訴人借款5000元,並出具欠條一張後,因被上訴人向我索要,我於一個月後向打工的羅某借款5000元,羅某把錢交給我後,當着羅某的面,我把5000元現金還給了被上訴人。當時,我向被上訴人索要欠條,被上訴人說沒有帶着欠條,不給我,說回去找到欠條就撕毀。我讓被上訴人寫個收到條,被上訴人也不給我寫,並且說絕對不再第二次向我重複索要。當時,羅某就在現場,親眼目睹了這一切。

xxx年4月25日,被上訴人竟然以我已還清借款、沒有撕毀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我,令我十分憤慨。接到法院的傳票後,在某廣場,我就質問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承認了我還款的事實,並承諾一定會去法院進行撤訴。同時,我拿到了被上訴人上衣兜內的一張欠條,該欠條與我所打欠條几乎一模一樣,我以爲是我所打欠條,就把它撕毀了。所以,在xxx年6月4日法院開庭那天我沒有去法院,法院在開庭時也沒有打電話提醒我到庭。我以爲被上訴人果真撤訴了。誰知,6月26日法院通知我去拿判決書。在法院,我見到了我所打的真實的欠條,我才知道在某廣場我撕毀的欠條,是被上訴人模仿我的筆跡假造的。我方知,被上訴人又一次欺騙了我。

由此基本事實可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二、被上訴人有“詐訴”行爲,原審判決僅憑欠條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在我已還清借款的情況下,不僅不撕毀欠條,而且憑該欠條惡意起訴我,全然不顧事實。

被上訴人假造我所打欠條,並攜帶至某廣場,在承認我已還款的事實、承諾一定會去法院進行撤訴的情況下,卻又按時參加庭審,言行不一致,屬於“詐訴”行爲。

如果原審法院提醒我到庭,我出示被上訴人承認我已還款事實的錄音證據,原審判決結合欠條與該錄音證據,一定會認定被上訴人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故原審判僅憑欠條就輕易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三、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的程序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