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分析管理論文

跨境租賃貿易是指境外出租人(Lessor)直接將租賃物件租給境內的有進出口貿易資質的企業或租賃公司,以收取租金,承租人(Lessee)可以留購或復出口租賃物件。亦指境內有進出口貿易資質的出租人直接將租賃物件租給境外企業或租賃公司,以收取租金,承租人可以留購或復出口租賃物件。?眼1?演租賃物件主要限定在機械設備交通工具和儀器儀表等,它是服務貿易的一種。隨着對外經濟貿易的日益開放,跨境租賃貿易呈現較快的發展,但與之相適應的外匯管理等監管措施卻不是很完善,使得這種跨境貿易方式在運作過程中存在監管漏洞。本文從國家外匯管理局揚州市中心支局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入手,分析了跨境租賃貿易中存在的風險,並提出完善對策。

外匯分析管理論文

 一:案例基本情況

國家外匯管理局揚州市中心支局在日常開展的國際收支數據非現場覈查中發現某外國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自2005年下半年以來以“租賃”和“安裝調試費”等名義於2005年9月,2006年3月5月累計向境外母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支付12.4萬美元租賃設備項下費用。

據調查瞭解,A公司在辦理租賃項下租金對外付匯時,向銀行提供的是一份其於2005年3月與境外母公司簽訂的資產租賃合同,租金每年24萬美元,租期五年,累計120萬美元,由出租方負責採購安裝調試維修和服務。該成套設備的商業發票顯示是其出租方境外母公司B公司於2000年6月從韓國進口的,當時採購價值843萬美元,在被租賃前是B公司的固定資產(具體流程見圖1)。除此以外,該公司在辦理租金項下付匯時還向銀行提供了付匯申請書租金的商業發票和完稅憑證。而在事後查閱該套租賃設備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發現其貿易方式是“外資設備物品(2225)”,與租賃貿易應該對應的貿易方式(“租賃不滿一年”“租賃貿易”和“租賃徵稅”)不一致。

二:跨境租賃貿易中可能存在的管理風險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銀行在僅審覈了該公司提交的付匯申請書租賃合同租金的商業發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後,即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現行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非貿易項目售付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5號)爲依據辦理了租金的對外售付匯業務。筆者認爲如僅僅以未明確規定的非貿易名義辦理跨境租賃項下售付匯業務是一種簡單化的不嚴謹的操作行爲,並不符合當初該文件的立法本意,且存在不少管理風險和漏洞讓企業有機可乘。

1.存在企業規避資本項目外債管理的風險。銀行在辦理租賃項下租金的售付匯時,首先應該對企業提供的租賃合同進行真實性審覈,履行必要的盡職調查,來判斷該租賃交易是屬於融資性租賃還是經營性租賃。因爲,前者是納入資本項目外債管理,實行“投注差”控制,需要進行逐筆登記管理,租賃的本金和利息要經過外匯局覈准後才能對外支付;而後者納入經常項目服務貿易管理,無需經過外匯局事前登記即可在銀行辦理售匯付。而如果銀行並沒有對該租賃交易的實質進行充分的調查瞭解,對租賃交易的實質不清楚,僅依據租賃合同的表面真實性就簡單的按照經營租賃的管理方式爲其辦理了租金的售付匯,就會使得企業能輕而易舉得繞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實現租金的自由匯出。

2.存在企業資本外逃逃套匯的風險。在本案例中,銀行以特殊非貿易規定的付匯申請書(租賃)合同(租金)商業發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爲企業辦理租金的售付匯。同時,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企業可憑以付匯的憑證——進口貨物報關單,銀行如不對該筆報關單在中國電子口岸網上進行覈銷結案處理的話,企業完全可以用同一筆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對外付匯,進行重複購付匯,實現資本外逃。因此,如果該交易實質是融資租賃的,即實現了租金本息的自由匯出,也實現了設備本金的重複付匯;如果交易實質是經營租賃的,即實現了租金的匯出,也將本無需支付的設備款對外付匯了,實現了資本外逃。

3.存在企業利用租賃項下貨物進口報關單進行虛假驗資的風險。由於企業在租賃貨物進關時未如實向海關申報貨物貿易方式,以及銀行在辦理租金售付匯時未對貨物進口報關單及時進行覈銷結案處理,使得有設備出資需求的外商投資企業存在利用此漏洞到外匯局辦理驗資詢徵,騙取到資證明的可能性。

4.存在企業逃避延期付匯登記管理的風險。A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LCDTFT等電子顯示產品的製造和銷售的外商獨資企業,註冊資本3130萬美元,總投資9050萬美元,企業總投資規模龐大,而有效投資不足,資金需求缺口較大。自從《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後,存有大量需要辦理延期登記的未付匯進口報關單。而在海關調查時,發現該企業租賃設備進口報關時使用的是一份與B公司的設備購買合同,且該套租賃設備進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貿易方式是“外資設備物品(2225)”,而非支付租金時提供的租賃合同。通過分析,筆者推測可能是由於企業資金不足無法按照延期付匯登記的要求按時付匯,有可能向銀行提供虛假的租賃合同,通過租金方式將欠母公司的貨款分批償還,以逃避延期付匯的登記管理,從租賃合同的簽訂日期來看和延期付匯登記實施的日期大體相近。

5.存在跨國公司利用跨境租賃貿易的關聯交易方式向境內轉移資產的可能。跨境租賃作爲一項相對較新的經濟活動形式,讓某些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昂貴工業或商業設備的企業發現利用租賃而不是購置這些設備具有許多好處,因爲這樣免去了注資的責任籌資的負擔,風險小成本低,況且在跨國公司內部租賃費可以作爲價格轉移的一種形式,如在本案例中,利用很低的租賃費在跨國公司內部將其母公司的資產轉移給了A公司,實現其經營目的,從而免去了母公司承擔的出資責任。[2]

6.存在企業偷逃海關關稅的風險。在本案例中,A公司將跨境租賃貿易貨物在海關申報爲“外資設備物品(2225)”,而“外資設備物品(2225)”是外商獨資企業作爲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專門的貿易申報方式,可以享受免徵關稅和增值稅優惠,而跨境租賃貿易貨物如是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進口報關時,以在租賃期間海關審定的租金作爲完稅價格,要徵收相應的關稅,所以該企業存在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關稅的風險。

三:跨境租賃貿易風險的形成因素分析

1.外匯租賃立法的滯後影響了對租賃交易實質的區分和實施有效的分類監管。跨境租賃在我國存在的時間並不長,而我國目前對租賃的立法比較緩慢,且都是從某一方面對租賃行爲進行規範。1999年3月在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合同法》中,首次從經濟合同的角度引入租賃和融資租賃的概念;2001年1月1日實行的由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在借鑑了《國際款即準則第17號——租賃》(《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IAS17》)的對租賃的劃分原則後,從會計的角度對租賃的分類會計處理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首次將租賃區分爲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參見表1)。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合同法》是從合同的形式要件上對租賃和融資租賃做出了形式規範,指出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通過對合同中要素的羅列作爲判定合同是否是融資租賃性質,但對經營租賃合同並未做出明確的界定。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強調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爲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並指出一項租賃是歸類爲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依賴於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同時給出了相關的標準。而對經營租賃則採用排除法來定義,即非融資租賃就是經營租賃。從會計處理的角度來看,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是計爲承租人的固定資產由承租人提取折舊的,租賃物並不計入出租人的資產。在出租人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欄內所計的是租賃應收款。而經營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則是出租人的固定資產,對於承租人而言,則是表外融資業務。即經營租賃的租金可以納入當期費用,且資產和負債不列入承租人的財務報表內,因此實現“表外融資”。

但是,作爲承擔匯兌環節監管的外匯局或外匯指定銀行並不是微觀主體經濟活動和存續規則的制定者和監管者,在審查企業提交的租賃合同時,是看合同的表面真實性還是深入地探究其交易的實質,顯得無所適從,且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和控制手段。所以,從匯兌環節來看,外匯租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對有效區分跨境租賃的不同交易性質並實施分類監管帶來了難度。

2.跨境租賃項下售付匯法規不完善。目前,在外匯法規中有關租賃貿易費用對外支付沒有比較完整和詳細的規定,相關操作規程零星散見於一些法規中。如在《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十四條首次提到非融資性租賃費用的對外支付,規定“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憑客戶提供的支付清單,可爲民航海運鐵道部門先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兌付……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3]後在出臺的較系統的概括非貿易項下售付匯項目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非貿易售付匯及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中沒有對跨境租賃租賃費的售付匯做出明確規定。而再後出臺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現行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非貿易項目售付匯有關問題的通知》似乎打開跨境租賃項下租賃費用對外售付匯的通道,但如果作爲特殊非貿易售付匯來操作,則無法控制外商投資企業“假租賃真購買”的情況,容易導致不法企業利用貨物進口報關單重複購付匯,進行資本外逃和逃避延期付匯登記管理的行爲。

3.跨境租賃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覈銷管理政策和租賃服務對外售付匯政策不銜接。跨境租賃項下機器設備的進口貿易既可以表現爲一般商品貿易的進口,也可以表現爲服務貿易商品的進口,它們在海關進口中計徵關稅的稅基是不一樣的,前者是以租賃商品的總值或海關認可的公允價格爲徵稅基礎,而後者是以租賃貨物所需支付租金視爲商品的到岸價格,並按該類商品的稅率計徵關稅的。

200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佈了《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覈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其中涉及租賃方式進口的貿易方式有“租賃不滿一年”“租賃貿易”和“租賃徵稅”三種,都作爲“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管理(見表2)。

從表2可以看出,“租賃徵稅”這種貿易方式是將租賃費作爲報關價格的,與前兩種租賃項下貿易方式不同,而從非貿易外匯管理的角度來看,就租金本身在對外售付匯時是不存在有貨物進口報關單的,但“租賃徵稅”項下卻有。這容易導致企業將租金既以貿易進口付匯方式對外支付,也能以非貿易方式對外支付,引發企業逃套匯風險。

此外,該文件規定的三種租賃貿易的購付匯條件過於籠統。目前經濟活動中,租賃主體主要涉及經批准從事跨境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因生產需要對外租賃的一般性企業,前兩種貿易方式適合是從事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後一種適合一般性企業。文件規定在辦理上述貿易方式購付匯時要審覈“經貿部門批准經營租賃業務的批件租賃合同等”,這適用於經批准成立的租賃公司,對一般性企業來說,並沒有“經貿部門批准經營租賃業務的批件”。

四:加強跨境租賃貿易中外匯管理的對策

1.加快對跨境租賃外匯管理的立法進程,完善外匯租賃管理。建議儘快開展對跨境租賃外匯管理立法工作,參考《合同法》《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結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及借鑑《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先進國際理念,針對當前的外匯管理開放的程度,制訂《外匯租賃管理暫行辦法》,一是要明確外匯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分類標準,二是按外匯租賃的不同類型以實施不同的分類監管,三是在分類監管下,完善結售付匯環節的管理。

2.在現行管理模式下,完善跨境租賃貿易的售付匯行爲監管,防範企業逃套匯行爲。一是改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覈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中對“租賃徵稅”購付匯條件的管理,建議海關對此類進口報關單不在出具“進口付匯證明聯”,將其租賃費的對外支付完全以非貿易的方式對外支付,但外匯局或銀行在辦理對外售付匯時累計不得超過該貿易方式下進口報關單的金額。二是無論外匯局或銀行在辦理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項下租賃費用對外售付匯時,都必須登陸“中國電子口岸網”,及時將該筆跨境租賃項下設備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核注結案處理,防止企業利用進口報關單重複購付匯。三是要求企業辦理經營(非融資)租賃項下購付匯時,除了提供付匯申請書租賃合同租金的商業發票完稅憑證和對應貿易方式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等資料,還需提供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其會計處理方法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對經營租賃的原則和要求,以幫助銀行確認其租賃交易的實質,以提高真實性審覈的能力。

3.加強對租賃自用用途的跨境租賃貿易主體的監管。一是要對外商投資企業跨境租賃經營模式進行一定的規模控制,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的一定比例,防止跨國公司利用租賃交易在內部進行資產轉移,逃避出資義務。二是加強對租賃貿易真實性的監管,防範企業利用“真購買假租賃”來逃避延期付匯登記管理的行爲,弱化外匯管理效率。三是加強對租賃貿易項下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監管,防止重複購付匯和作爲虛假出資的憑證。

4.加強部門協調,形成監管合力。本案例中,如果外匯局和海關部門缺少有效的溝通協調過程,外匯局將不會很快掌握企業跨境租賃貿易的信息。因此,建立部門間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是強化外匯管理有效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特別是海關和外匯局在貿易進出口管理方面,分別掌握實物流動數據和資金流動數據,所以,完善相關數據共享機制顯得尤爲重要。儘管目前外匯局和海關在進出口方面已建立了多個信息共享和核對系統,但還存在着一些溝通盲區,如微觀交易主體的未憑以付彙報關單的數據查詢等。爲此,建議儘快實現雙方數據的完全共享,以徹底解決實跨境貨物流與資金流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監管效率。

參考文獻:

[1]劉舒年.國際金融學[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1.

[2]陳雨露.國際融資實務[M].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5.

[3]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摘要:隨着對外經濟貿易的日益開放,跨境租賃貿易呈現較快的發展,但與之相適應的外匯管理等監管措施卻不是很完善,使得這種跨境貿易方式在運作過程中存在監管漏洞,本文試從分析近期的一個案例入手,提出完善相關法規的對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