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死亡證明的規定

開具死亡證明的規定

開具死亡證明的規定

一、死亡醫學證明書的.用途

死亡醫學證明書是由醫務人員對死亡者填寫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其用途主要包括:

1、是居民死亡的法定記錄文件,屬於法律憑證

2、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記載死者的各項基本情況及死亡原因,有關部門據此註銷戶口,辦理殯葬火化等手續。

3、是死亡原因的原始資料,衛生部門利用它可以進行居民健康狀況的專題研究,提出優先解決的公共衛生問題,爲制定衛生工作方針,採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4、用於保險、遺產等羣衆性、社會性憑證及公證,成爲其必備的文件。

二、填寫要求:《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必須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務必項目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不得勾劃塗改,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方可生效。

三、填寫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醫院在簽發《死亡醫學證明書》時,只負責本單位診治過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簽發工作,必須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1、依據《全國醫院工作條例和醫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後及時向患者家屬下發死亡(解剖)告知書(家屬簽字);

2、由經治醫生(執業醫師)填寫《死亡病例報告卡》;

3、將《死亡病例報告卡》送醫院行政大廳,由《死亡醫學證明書》管理人員覈對患者家屬、死亡患者身份證及戶口本後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並蓋單位公章。

四、患方在患者死亡後3日內辦理《死亡醫學證明書》。患者家屬應妥善保管死亡證明,自留複印件,丟失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