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醫學證明填寫說明

死亡醫學證明填寫說明

死亡醫學證明填寫說明

一、填寫範圍

中國大陸境內正常死亡的中國公民、臺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包括未登記戶籍的死亡新生兒。

二、填寫人

(一)醫療衛生機構、來院途中死亡者:由負責救治的執業醫師填寫。

(二)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轄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街道)衛生院負責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根據死亡申報材料、調查詢問結果並進行死因推斷之後,填寫《死亡調查記錄》及《死亡證》。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需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公安司法部門判定爲正常死亡者,由負責救治或調查的執業醫師填寫《死亡證》。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等自然災難致死,或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受傷害

等人爲致死(含無名屍)。

三、填表要求

(一)《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要求四聯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塗改。打印或用鋼筆、碳素筆填寫,簽名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如已註明分類項目,請打印應選項目或在應選項目上打“√”。

(二)本表分類採用以下國家標準:《人的性別代碼》(GB/T2261.1-2003)、《婚姻狀況代碼》(GB/ T2261.2-2003)、《從業狀況(個人身份)代碼》(GB/T2261.4-2003)、《中國各民族名稱的羅馬字母拼寫法和代碼》(GB/T3304-1991)、《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GB/T2659-2000)、《學歷代碼(文化程度代碼)》(GB4658-2006)。如發佈最新版本,則採用最新版本。請按國家標準填寫,國家或地區填寫中文簡稱。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區、旗):指出具《死亡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的省、市、縣名稱,以民政部編制的上年末《縣級以上區劃簡冊》爲準。

(四)行政區劃代碼:填寫出具《死亡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的縣(區、旗)6位行政區劃代碼,以民政部編制的上年末《縣級以上區劃簡冊》爲準。

(五)編號:填寫17位代碼(可由信息系統自動賦值)。編號規則爲:《死亡證》出具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9位)+年份(4位)+流水碼(4位)。

(六)有效身份證件類別及號碼:證件類別及號碼不得空缺。中國公民要求填寫18位身份證號碼。

(七)年齡:按照週歲填寫。嬰兒填寫實際存活的月、日、小時。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寫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嬰兒死亡填寫到時、分。

(九)個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個人身份填寫,離退休後死者的個人身份一律填“離退休人員”。

(十)死亡地點:“醫療衛生機構”指死於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住院部及急診室;“不詳”指未能確定的死亡地點(僅限非正常死亡者)。

(十一)常住、戶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寫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詳細到門牌號碼;戶籍地址填寫戶口簿上登記的地址,詳細到門牌號碼。

(十二)第一聯“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寫最後造成死亡的疾病診斷或損傷。第二、三、四聯“死亡原因”填寫第一聯“(a)直接死亡原因”,如果(a)行填寫的爲症狀、體徵、衰竭,則“死亡原因”填寫(a)行之後的主要致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