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的內容與格式要求

甲、本證明應於死亡發生後即由醫院(診所)之醫師或由行政、司法等機關之相驗人員依式填列。

死亡證明的內容與格式要求

乙、如屬行政或司法相驗者?欄以下之證明改由該等機關及相驗人員負責簽名蓋章。

丙、填寫數字請一律以中文大寫爲之,以符規定(尤其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

盯填寫時請注意各欄間之關係。

戊、本證明書之各欄填寫方式如下:

(一)、欄填寫死亡者之姓名。

(二)、欄填寫死亡者之性別,如爲男即在 後之□內加√,餘類推。

(三)、欄填寫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之統一號碼。

(四)、欄填記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之詳細地址。

(五)、欄填記死亡者出生之年月日並就??兩欄計算出滿若干歲填於最後( )內。

(六)、欄填記死亡者之死亡詳細時間。

(七)、欄填記死亡者死亡之詳細地點及在何場所死亡,如爲醫院即在 後之□內加√,餘類推。

(八)、欄填記死亡者死亡之種類,如病死或自然死即在 後之□內加√,餘類推。

(九)、欄填記死亡者之詳細工作情形 欄填寫在何處(如某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工廠、田園、林地 … 等名稱)並填出辦理何種行業(如稅務、衛生、行政、買賣商品、種植稻麥製造機械 … 等) 填寫何種工作及職務(如業務經理、科長、打字員、會計員、售貨員、打鐵工、紡織機械操作工 … 等)之詳細名稱,證明怎麼寫《死亡證明怎麼寫》。

(十)、欄填記死亡者之婚姻狀況,如爲未婚者即在 後之□內加√,餘類推。 (十一)、請參閱1975年審訂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表所訂詳細分類表(醫師用)填列死亡原因。並請注意病因發生之先後關係及發病至死亡之概略期間如傷害致死者請填寫其引起傷害之外因。

己、本證明書填具者請填具證書字號及醫院(診所)名稱及開業執照字號等。

庚、本證明書之注號欄由衛生單位人員依據死因統計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寫。 注意事項:請攜此證明於死亡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死亡證明在醫院一般都有現成的表格。但如果說讓自己現寫,可以把這些內容寫進去:

一、死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

二、死亡的原因。

三、死亡的地點。

四、死亡的時間。

五、證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