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具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精選

篇一:關於出具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

病假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出具病假證明是法律賦予醫療機構及其執業醫師的權力和義務。爲加強病假證明管理,規範醫師執業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醫療機構病假證明管理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關於出具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精選

1.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依法執業註冊的專業人員,可按照規定簽署與自己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相關的病假證明,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病假證明。

2.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後,方可簽署病假證明,並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相應的診療情況。病假時間必須同時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記錄中。

3.醫師開具的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蓋章有效。因疾病治療須建議休假的.,原則上,急診開具病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需經科主任審批、簽字)。病假證明的病休建議僅供患者及其單位參考。

4.各醫療機構設置專人負責審覈、敲章、登記等工作。在審覈時必須同時查看門(急)診病歷或者出院記錄,審覈通過後給予蓋章確定。詳細記錄開具病假證明的醫師姓名、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單位以及年齡、性別、疾病診斷、病假天數等情況,以備查詢。

5.嚴禁不見患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出具病假證明。對不按《執業醫師法》規定要求出具證明,由醫療機構按醫院有關規章制度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市衛生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篇二:病假證明

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

疾病證明書NO.1326750姓 名性別  年齡門診號住院號工作單位

診斷情況:

醫囑及建議:

注:未蓋“病假證明專用章”無效

師 主管科室  年  月日  醫

篇三:病假證明

休  養  證  明  單

JZ/QR—30—60

同志(住院號: )患  病,建議

自  年  月  日起 全/半日 休息天,特此證明。

山東省XXX醫院XX科醫師XXX

年 月 日

病 假 證 明 單

JZ/QR—30—60

同志(住院號: )患  病,建議

自  年  月  日起 全/半日 休息天,特此證明。

山東省XXX醫院XX科醫師XXX

年 月 日

病 假 證 明 單

JZ/QR—30—60

同志(住院號: )患  病,建議

自  年  月  日起 全/半日 休息天,特此證明。

山東省XXX醫院XX科醫師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