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爲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下面是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請參考!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出生醫學證明

一、《出生醫學證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母嬰保健法》規定,由依法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新生兒法定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二)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三)作爲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四)作爲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五)作爲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六)爲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爲有效證明的事項提供依據。

 二、《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與簽發

 (一)簽發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活產嬰兒(活產嬰兒系出生時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及隨意肌收縮4項生命體徵之一的嬰兒)。

(二)填寫要求

1、接生人員填寫<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 記錄嬰兒出生狀態,根據<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接生人員或指定專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

2、《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項目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塗改。由計算機打印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接生人員本人及嬰兒母親簽字。

3、新生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用字必須正規。

4、性別、健康狀況及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兒出生時的實際情況予以確認,分別在有關文字上或□內劃“√”;健康狀況可結合Apgar評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兒出生時所在地填寫。

5、新生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必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無居民身份證的現役軍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證欄目□內填寫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如軍官證、士兵證、外籍護照,按實際數碼順序填在□內,尾數後□內標“●”。

6、父母爲臺、港、澳居民,已獲得外國國籍的填相應國籍,未獲外國國籍的填“中國”籍,其後標(臺)或(港)、(澳)。

7、在綜合醫院和其他醫院出生的, 在醫院後□內劃“√”;在婦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出生的,在婦幼保健院□內劃“√”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後□內劃“√ ”;其他地點出生係指在車、船、飛機上出生等情況,填寫時需註明,並在其後□內劃“√”。

(三)簽發要求

1、《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後簽發。

2、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分娩的嬰兒,由縣級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此類《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親子關係證明”,(2)、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旁證爲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覈合格證書複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的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這些證明材料應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保存。

3、家庭接生的新生兒,由接生地所在的鄉(鎮)衛生院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後簽發。

4、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向戶籍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籍登記機關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爲戶籍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正本交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籍登記機關拆切,私自拆切視證明無效。

 三、《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

(一)依據衛生部、公安部衛基婦發〔2001〕45號文的有關規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出生證明時,以“出生公證書”爲合法有效文件。

(三)《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在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覈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辦法如下:

1.未辦理戶籍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2.已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四、關於無效《出生醫學證明》

(一)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要求內容準確、字跡清楚、嚴禁塗改。有下列情形的,視爲無效:

1、《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鋼筆或碳素筆的;

2、《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5、《出生醫學證明》爲非法印製的。

(二)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的換髮

1、因簽發單位的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髮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

2、因當事人的責任而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髮。

3、無效《出生醫學證明》自換髮之日起作廢,有簽發單位存檔保留並做好登記。

 五、《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僞鑑別方法

《出生醫學證明》內芯板面的設計特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示意圖上有一多層環形空洞,位於板面中央印有“中國婦幼衛生”標誌,以標誌和環型空洞爲中心向外輻射多條曲線和直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