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司法調解經驗工作總結範文

鎮地處龍江中下游左岸,西北高,多丘陵;東南低,屬沖積平原,是縣主糧食產區之一,是17萬常住人口的農業大鎮。近年來在我省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背景下,我鎮經濟發展呈現出欣欣向榮之勢,不僅在農業領域上取得突破性的成就,工業領域的發展也漸漸迎來了春天,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較大的提高。但在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社會矛盾也隨之激增,給社會的穩定、人民原本和諧的生活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具體體現在向我基層司法所申請的人民調解案件的與日增多。案件的增多,體現了人民羣衆對糾紛順利解決的迫切希望,同時也是對認真做好基層司法調解工作的強烈要求。近來,在縣、鎮兩級政府、局機關的正確領導以及我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認真盡責的努力工作之下,我鎮人民調解工作得以順利開展,做到了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努力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基層維穩工作目標,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經過這段時期的努力工作,我鎮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基層司法調解經驗工作總結範文

一、抓住案件重點,巧妙息紛止爭

羣衆糾紛的引起可能來自很多方面的原因,如言語間誤會引起的糾紛,來自基層信息閉塞所引起誤會的糾紛,人民羣衆由於法治素養低沒有運用合法合理的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起的糾紛等等。案件的不同,人民調解工作的處理步驟是不一樣的,有針對性的進行處理,是提高糾紛解決效率、糾紛解決成功率的重要要求。故此,我們認爲案件的處理需從其背景原由出發,從源頭上了解案件性質,進而進行有針對性的部署與指導。如2012年4月我鎮發生的山地合同糾紛以及2012年12月發生的厝地邊角糾紛,這兩個案件均屬於土地糾紛,但是性質卻是完全的不同。案例一,當事人雙方由於農村土地信息公開的閉塞引起的土地糾紛;案例二,當事人雙方因言語間的誤會所引發的土地糾紛。在對這兩個案件的處理上,由於其所發生的背景原由不同,所採取的針對性解決措施也是不一樣的。如案例一,我們重點需從土地合同材料上出發,收集相關證據,加之向當事人耐心解釋協調,在事實上、情理上形成當事人的正確認識,從而促成當事人相互間的諒解,解除當事人間的糾紛。案例二,由於是鄰里間言語間的誤會,從而形成對之前土地使用協議的不信任,故而引起的糾紛。對此我們需要做的是穩定當事人的情緒,同時在村委會及周邊羣衆的協助勸導之下,解除當事人之間言語的誤會,恢復原本和諧近鄰的關係。再而利用案件所涉及土地的相關書面資料,向當事人進行耐心解釋,促成當事人間在和諧合理使用土地的意願下,達成雙方都能信服的合理合法協議。

二、注重心理干預,從羣衆實質情緒上出發

糾紛的產生對於當事人來講,無論是哪一方都在心理上和情感上產生不良的影響。隨着不良情緒的日積月累,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也將日益加深,其糾紛的解決也將日漸困難,更有甚者還將引起矛盾激化,演變成暴力性事件。故此作爲基層司法工作者,我們注重對每個案件當事人的心理干預,從案件受理那一刻起,就對其心理進行評估,以盡責耐心的態度爲他們疏導混亂的情緒,從而能夠讓他們在一個公平公正自願的環境下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達成彼此間能夠信服的和解協議。如就上述第二個案例中,我司法所工作人員就巧妙的運用了合理心理干預的方法,成功安撫了當事人間的情緒,讓他們在穩定的情緒下完成了雙方間的和解。

在本案中,當事人張某桂的厝地原先是在1991年在村委會的同意下,以交足金額的方式購買了厝地土地使用權。該土地位置相鄰於當事人張某良房屋,並且該兩塊土地之間存在一小塊邊角地,該邊角地原先是由當事人張某良先佔利用。同時,根據調查瞭解當地有兩個習俗:一是該村原土地使用權是採取先佔原則,由個人對土地進行先佔及利用,再向村委會進行使用權購買;二是該村建設的房屋牆角不可以對着相鄰的其他房屋,否則會使牆角影響另一家。故此當事人張某桂當時在購買土地使用權時候,曾向鄰居當事人張某良進行協商,並且形成口頭約定,兩家土地之間的邊角地由當事人張某桂向村委會購買,同時該邊角地不能建有牆角。此次土地糾紛的主要爭議點是當事人張某良認爲其當初在顧及親戚情誼下將爭議的邊角地使用權讓與當事人張某桂購買,但是當事人張某桂言而無信違背當初協商的口頭協議,現在將該邊角地進行建設。當事人張某桂認爲其邊角地的建設,屬於其私人行爲,且是在沒有違背原有約定的基礎上進行的建設,當事人張某良無權對其進行阻礙。仔細瞭解該案的事情原由,我們得知,其實該糾紛案件本身也就是誤會引起的。當事人張某桂這次建設厝地兩邊的雨棚,其實並沒有違背當初與當事人張某良的口頭協議,當時就是出於言語的誤會,以及各自間言語的不相讓,缺乏有效的`溝通造成。因此,我司法所工作人員分成兩個工作小組,分別對當事人張某桂和張某良進行談話,首先先穩定雙方間較爲衝動的情緒,再以事實爲依據,向他們耐心地解釋,併爲他們創造出了彼此可以交流談話的機會,從而促使矛盾的順利解決。

三、注重和有關部門業務交流,通力合作預防糾紛激化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們基層司法行政部門除了應該注重日常業務的學習之外,還應該加強與其他基層部門的業務交流。老百姓的事情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基層司法行政部門有能力解決的問題,也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正是由於部門之間的權力範圍和職責的不同,爲了能夠更好地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我們基層司法行政應該更多與我們的兄弟單位進行業務交流合作,從而提高執業素養,通力合作共同維護我們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案例二的糾紛中,我們基層司法所就和派出所進行通力合作,共同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該案中,當事人張某桂和張某良兩家由於厝地邊角地的建設產生誤會,雙方情緒較爲激動,形成劍拔弩張之勢。在調解進行的過程中,雙方雖在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心理干預下情緒漸轉緩和,但卻因爲另外一件生活瑣事引起了雙方矛盾的激化。當事人張某桂之子這天在開鋪時因將其鋪前混凝土石塊移動至巷邊,引起了當事人張某良及其兒子的不滿,其以妨礙景觀爲由對當事人張某桂進行干涉,遂引起口角。而後當事人張某良及三個兒子和其妻子將當事人張某桂及母舅進行圍住毆打。事件發生後,我鎮派出所迅速進行處理,我司法所予以配合處理,在司法所同志的耐心調解及證據面前,當事人終達成了調解協議。

四、認真落實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養

經濟的發展,人民糾紛的激增,可以說是一個社會發展的必經階段。因而在我們注重認真落實好基層司法人民調解工作的同時,我們還需要認識羣衆普法宣傳的重要性。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快速發展的階段,經濟的發展,必定對我們社會法治建設帶來了新的要求。人民法律素養的高低,能否通過運用合法合理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成爲了當前考察法治建設的一個新的標準。在農村,由於缺乏法律知識,農民羣衆不能運用法律及相關的規定,合理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案例二中就是由於雙方當事人在土地存在使用爭議的情況下,不能運用合法的手段進行協商,從而引起悲劇的發生,造成了人員的受傷。可以講,類似這樣的土地糾紛是十分常見的。爲更好的保護我們農民的自身權益,防止土地糾紛的發生,我們應該更好地規劃完善關於農村信息公開等方面的建設,讓農民知曉我們農村的發展規劃,讓農民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應更好地加強我們的普法宣傳工作,提高人民羣衆的法律素養,以法律爲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此對於基層司法行政部門而言,普法宣傳也是我們其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業務,我們應該認真落實好。

基層人民調解工作是我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後我們將繼續努力學習,認真鑽研人民調解業務工作,不斷提高自身工作業務能力,從而更好地爲人民羣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