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協章程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羣衆組織,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科協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科協章程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2011年5月29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羣衆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思想,推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爲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爲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由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學會、協會、研究會簡稱學會)和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由同級學會和下一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基層組織組成。

第四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科學技術交流,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第七條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爲建立以企業爲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第九條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推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科學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第十一條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科學技術人才。

第十三條 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第十四條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興辦符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七條 全國學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各級地方學會是同級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發展團體會員。基層組織發展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本章程,執行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和決定,開展符合章程規定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代表參加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參加科學技術協會的活動,對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基層組織規定個人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會員日定爲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全國領導機構

第二十一條 全國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全國委員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領導機構。

第二十二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全國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審議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領導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實施全國委員會確定的任務,批准全國委員會委員的變更或增補、團體會員的接納或退出。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託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下設書記處。書記處由第一書記和書記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主席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設置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協助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審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爲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顧問。

第五章 全國學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全國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爲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 加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全國學會的基本條件:

一、承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二、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依法登記;

三、有學術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

四、經常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及科普活動,編輯出版科學技術或科學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經費來源。

第三十三條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全國學會,向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爲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十四條 全國學會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執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並完成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學會退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須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全國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會章,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全國學會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學會支撐單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全國學會凡嚴重違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六章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省級學會接受省級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業務上受相應的全國學會的指導。

第四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由省級學會和市(地)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市(地)科學技術協會由同級學會和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由同級學會和基層組織組成。

第四十一條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執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章程和決議,推選代表參加上級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決定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第七章 基層組織

第四十三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條件的鄉鎮、街道社區等建立的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基層組織,接受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鄉鎮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聯繫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

第四十四條 主要任務:

一、開展社會化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引導人民羣衆崇尚科學,抵制迷信,移風易俗,破除陋習,倡導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節約的消費模式,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組織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積極參加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促進講科學、愛科學、學科學、用科學社會風尚的形成與發展;

三、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和推廣,引導農民樹立科學發展理念,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科學技術活動,促進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以企業爲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層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生活和工作條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員

第四十五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對其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對其工作人員根據其編制性質和管理的需要,執行相應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樹立爲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廣的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九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五十條 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企事業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專項基金。

第五十二條 建立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第五十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科學技術協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章 會 徽

第五十四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會徽由古天象儀、航天器、齒輪、麥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標出的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名稱組成。

第五十五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印製,也可製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簡稱中國科協。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英文全稱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爲CAST。

第五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國學會組織通則》。

第五十八條 全國學會可根據國務院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