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計生協會章程1
一) 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的性質與宗旨
社區計劃生育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事計劃生育事業的羣衆團體。
社區計劃生育協會堅持計劃生育提高居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進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以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爲根本宗旨。
二) 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聽取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瞭解協會工作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3) 享受協會有關待遇,以及受表彰和獎勵的權利;
4) 對本級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對上級協會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三) 會員的義務
1) 守協會章程
2) 致力於實現協會的宗旨、目標、任務;
3) 按期繳納會費;
4) 參加協會活動;
5) 履行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合格協會標準
1) 有組織網絡
建立一支以“五老”爲骨幹,以育齡羣衆爲主體,並吸收一些致富能人蔘加,在“少生快富奔小康”中能起帶頭作用的會員隊伍,會員數佔總人口數10%以上;協會組織健全,有精幹的理事會,有一名熱心計劃生育事業,主持協會經常工作的會長或祕書長;有會員小組和會員聯繫戶。
2) 有活動場所
建立會員之家或會員活動室,有明顯標誌,做到協會任務、會員權利義務,組織網絡等有關內容上牆;建立會議、學習記錄和理事、會員、會員聯繫戶名冊;訂有《人生》、《當代家庭報》等計劃生育報刊雜誌和學習資料。
3) 有規章制度
建立例會制度,按時換屆,定期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員組長會,不定期組織,會員學習培訓。有年度工作計劃和小結,建立會員聯繫戶制度併發揮作用。
4) 有服務活動
圍繞計劃生育中心工作和羣衆的需要,組織會員和廣大充育齡羣衆積級與新家庭計劃行動,獨立自主地開展宣傳教育和思想互助活動,普及避孕節育、婦幼保健、優生優育知識,教育羣衆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優生優育,發揮協會優勢,組織育齡羣衆尤其是婦女發展生產,引導她們優生孩子、學技術、健身體、快致富,搞好計劃生育系列保險。
5) 有工作成績
發揮協會聯繫黨和羣衆的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向黨支部、居委會反映羣衆對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參加與計劃生育工作,並能監督幹部依法執行計劃生育政策,黨羣幹羣關係密切,受到領導和羣衆好評。
五) 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的任務
1) 組織會員學習貫徹國家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學習《福建省計生條例》;爲羣衆傳播致富信息,傳播科學技術、帶頭勤勞致富。
2) 經常開展計生、優生優育政策、生殖生理與性保健、婦女保健、婦幼保健、社會保障等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3) 積極開展有利於育齡羣衆實行計劃生育的生產、生活、生育服務活動,爲育齡羣衆辦好事、辦實事、排憂解難。
4) 實行民主參於民主監督,反映育齡羣衆的意見和要求,維持育齡羣衆的正當權益。
5) 組織學習先進典型,交流工作經驗和工作方法。
六) 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的基本要求
一個目標:“十五”時期計劃生育協會工作水平要有一個提高的奮鬥目標;
兩個要求:協會的生命力在於活動,凝聚力在於服務;
三自方針: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方針、爲生產、生育、生活服務;
四條標誌:提高計劃生育協會工作水平的四條標誌即:組織健全、活動經常、搞好服務、形成風尚;
五個職能:帶頭、宣傳、服務、監督、交流。
社區計生協會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的。
第二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動員廣大社區羣衆自願實行計劃生育,使人口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相協調。
第三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接受街道計劃生育協會領導。
第二章 宗旨、目標和任務
第四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堅持計劃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進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以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爲根本宗旨。
第五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的目標是:
1、協助街道貫徹落實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方案。
2、依法維護適齡羣衆在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權利,促進實現男女平等;
3、向適齡羣衆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務,提高他們知情選擇避孕方法的能力;
4、致力於杜絕不安全的人工流產;
5、確保在提供服務和信息時,對服務對象沒有歧視,不因服務對象無支付能力而拒絕服務。
第六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的任務是:
1、發動全員在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中起帶頭作用;
2、向羣衆宣傳人口科學理論,宣傳國家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傳播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學技術知識;
3、協調社會力量,向羣衆提供生產、生活、生育服務,發展人口福利事業,幫助羣衆解決實行計劃生育的實際困難和後顧之憂;
4、履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職能,反映羣衆的意願與要求,維護羣衆觀點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義務、權利
第七條:計劃生育協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
2、致力於實現協會的宗旨,目標和任務;
3、參加協會活動;
4、履行協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八條:計劃生育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級協會工作提出批評進行監督的權利;
3、享有參加協會活動的權利。
第九條:對嚴重違反協會宗旨的個人會員,經協會批准,取消會員資格。協會會員因刑事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力,會員資格自行取消。
第十條:協會會員有退會的自由,要求退會的會員應向協會提出申請,被批准後方可退會,退會的會員兩年後可以重新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組織設會長一名。
第十二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要根據工作需要,廣泛發展有威望、有能力、熱心計劃生育事業的社區居民帶頭實行計劃生的積極分子爲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