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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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村民自治章程

社區村民自治章程1

第一章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社區村民的主體作用,實現社區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縱深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社區是按照“地域相近、資源共享、便於服務、規模適度、羣衆自願”的原則,以農村自然村落爲依託新組建的村民自治單元。

第二章 理事會

第三條 社區組建理事會,理事會下設互助組。

第四條 理事會設會長1名(可由居住在本社區的村“兩委”委員兼任),副會長1名,成員1名。社區理事會主要以社區內村“兩委”委員、雙帶能力強的黨員、社會能人、產業大戶、“五老”人員等組成。

第五條 社區理事會在村黨總支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村民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社區的農村公共服務、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資源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有: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社區村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

(二)發揮社區村民的主體作用,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方針,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提出和實施本社區經濟、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公共事業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組織召開社區村民會、戶代表會和理事會,並執行各項會議所作出的決定、決議;

(五)組建並領導互助組,積極開展爲民服務工作。

第三章 監事會

第六條 每個社區組建監事會。社區監事會由社區內德高望重的“五老”人員、公道正派的黨員爲主,其中黨員應占60%以上。

監事會人員和理事會人員不得交叉任職。

第七條 監事會設會長1名,成員2名。

第八條 社區監事會在村黨總支和社區黨支部的直接領導下,在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對本社區議事、決定及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其主要職責有:

(一)對理事會執行村民會議或戶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三)列席理事會工作會議,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四)收集社區村民的建議和意見,向理事會通報,並向村黨總支、村委會、社區黨支部反映;

(五)向本社區村民會議或戶代表會議作監督情況工作報告,並監督社區理事會及時進行社區事務、財務公開。

第四章 選舉、工作、獎勵與罷免

第九條 社區理事會、監事會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本村村民委員會主持下,由社區村民會議或社區戶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條 理事會成員的任職條件:(1)思想覺悟高、政治素質好;(2)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3)產業發展好,帶頭致富、帶領羣衆致富能力強;(4)公道正派,樂於奉獻,熱心公益事業;(5)有較豐富的羣衆工作經驗、在羣衆中享有較高威信。

監事會成員的任職條件:(1)政治素質好,能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文化素養;(3)爲人正直、做事公道,在羣衆中威信高。

第十一條 選舉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村委會的主持下進行。選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提名候選人。由社區內的黨員、“五老”人員、社會能人等參加的社區村民代表會議海選提名產生。提名候選人差額應占候選人的30%,提名候選人名單應在社區內進行公示。(2)審查確定正式候選人。提名候選人報社區黨支部審查後,由村“兩委”聯席會議按20%的差額人選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名單要在社區內進行公示。(3)正式選舉。由社區村民會議或本社區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會議對正式候選人進行無記名投票,按“雙過半”(實到會社區選民或戶長佔應到會村民或戶長半數以上,得票數佔實到人數的過半數)和得票多的原則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再由理事會成員會議、監事會成員會議分別選舉產生各自的會長,報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備案後,在本社區公示。

第十二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理事會提出議案→監事會初審→徵求民意→監事會審覈→上報審批(經社區黨支部審覈後,報村“兩委”把關)→理事會組織召開社區村民會議或社區戶代表會議民主表決形成決議→理事會安排抓好具體實施(監事會全程監督)→在監事會的監督下由理事會公開實施情況和結果。

第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評議並對優秀理事給予一定的獎勵,鄉鎮政府和村集體應當給予支持。

理事會成員每年應當至少進行一次述職,監事會根據相關述職情況和平時表現評選優秀理事並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四條 監事會可以對述職不合格的理事進行批評、處罰或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應當經過社區村民會議或社區戶代表會議按照“雙過半”原則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通過須經社區村民會議二分之一到會選民同意,或社區戶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同意。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村黨總支、村委會負責解釋。

  社區村民自治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證村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鄉(鎮)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佈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爲了保障村務各項工作的依法、規範、有序運行,村民委員會下設治保、調解、文衛計生、社會保障等委員會,接受村民委員會領導,對村民委員會負責。同時,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村規民約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各項規章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得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無論幹部羣衆都必須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制度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六條 村民會議。一些涉及本村絕大多數羣衆利益調整的事項,可採取全體村民公決,但公決結果不得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黨組織負責人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有關事宜。

(三)試行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工作委員會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主席、工作委員會主任等主持會議。

(四)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問題的村民代表會議,由村黨組織負責召集。

(五)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六)村民代表會議議題一般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後提交村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討論。

(七)重要事項應通過民主懇談(聽證)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會議。

(八)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3日前,將需要討論的內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項應提供相關材料,以便代表廣泛徵求意見。

(九)會議需要討論的內容應當及時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會議按以下程序召開:

1、村民代表簽到,清點參加會議人數;

2、主持人提出會議議題,介紹並說明提供決策的方案;

3、對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對方案進行修改;

4、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通過或否決都要形成決定,並當場宣讀表決結果;

5、會議小結。

(十一)村民代表會議應安排專人負責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持人、參加會議人數、缺席人員、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等。

會議記錄、決定文本、代表簽名、表決結果等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立卷歸檔。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執行

(一)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應及時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佈。

(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按分工組織實施,並接受村民的監督。

(三)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不適當決定,村民會議有權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第三章 村務管理

第九條 本村村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覈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十條 爲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吸取村民意見和建議,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簿。村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問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公佈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反映問題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見箱由村民代表會議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見應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宣讀。村“兩委會”要重視村民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處理情況及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必要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行政性事務工作,可以採取簽訂責任狀形式下達給各個村民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本村村民以及村內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幹部管理

第十四條 全村村幹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和鄉(鎮)政府的工作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村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和村民義務,不準做特殊村民,不準侵佔村民利益,不準倚仗職權爲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不準貪圖享受,不準違法亂紀。

第十五條 建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 實行村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全部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位村幹部。

第十七條 建立村幹部任期目標考覈制度。根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辦法和措施,確定分年度工作目標。並將任期考覈和年終考評相結合,年終根據各人工作目標完成情況,採取自評、互評和村民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對每個村幹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村幹部的補貼直接掛鉤。

第十八條 村主要幹部的補貼,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村主要幹部補貼,是由縣、鄉(鎮)政府支付的,則每年根據縣、鄉(鎮)政府制定的責任制完成情況確定。其他村幹部補貼根據財務狀況和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後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補貼一年一定,年終結算。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評議幹部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活動,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每一位村幹部進行民主評議,評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的評定結論,對評出的優秀村幹部,要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的村幹部,要限期改正,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幹部工作的,按產生程序進行罷免、勸辭。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村民生產服務組織,選用有一定文化基礎和技術專長,熱心爲村民服務的人員,成立專項服務小組,以便民利民、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爲宗旨,爲村民生產、生活提供服務,服務小組在村“兩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組織村民參加社會保障。搞好五保戶統籌供養,生活水平不低於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條 爲了確保本村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投入,實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制度,由村民義務出工,用於本村公共建設和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可以向村經濟合作社、社辦企業或者村民籌集。具體集資辦法、集資對象和數額,由村“兩委會”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週歲至60週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週歲至55週歲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員外,都要負擔義務工。凡符合出工條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於公益事業的“兩工”,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對投入情況及時登記、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於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使用情況和收支賬目,村民委員會應一事一公佈,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監督。

第六章 集體經濟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集體經濟包括村集體企業、村集體種養殖業等經濟實體和集體資產,屬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並有權對集體經濟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土地、山林、礦產經營權均屬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七條 爲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請,並呈報鄉(鎮)有關方面審批,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支持和督促村經濟合作社履行下列職責:

1、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灘塗、水面等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發展多種經營;

3、興辦、管理集體企業,發展農村第二、三產業,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4、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維護農業基礎設施,興辦社員生產經營所需的技術、信息、良種、植保、機耕、排灌和加工、貯運、銷售等服務項目;

5、完善各業生產責任制,管理各業承包合同,按有關政策和合同的規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協調本社範圍內各業、各隊(組)、各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

7、維護社員家庭承包經營自主權,支持社員家庭或聯戶發展自營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爲社員家庭、聯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9、組織實施村內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

對沒有很好履行上述職責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查清責任的基礎上,酌情由責任人賠償。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鄉(鎮)紀委指導下,有權對村經濟和村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兩委會”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七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負總責,實行村民委員會成員分片包乾。設立計劃生育專職管理員承擔日常事務。凡居住本村的人員,包括本村的村民、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服從村計劃生育管理。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村“兩委會”有權報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符合婚姻法、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並持有《計劃生育證》的夫妻,允許生育子女。違反計劃生育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實行育齡婦女定期查環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齡婦女孕情,及時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進行人流引產,防止大月份流產。

第三十四條 嚴禁棄嬰、溺嬰,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藏匿包庇外來人員躲避計劃生育。

第八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條 爲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義務調解隊伍,企業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爲義務調解員,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勇於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爲,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三十七條 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支、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發現爲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公安機關處理;對吸毒人員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問題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衛委員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爲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場所的,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執行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按年度作出總結,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定單項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