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爲保障社區居民依法有序有效地開展自治,一般社區會制定社區居民自治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範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障社區居民依法有序有效地開展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章程的宗旨是,通過規範社區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社區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80%以上本社區居民簽字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二章 社區居民會議

第五條 社區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區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蔘加。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區居民或者戶的代表或者社區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六條 凡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均爲參加社區會議的本社區居民: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年齡計算以會議舉行日爲截止日期。以下人員可列入參加社區居民會議的社區居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社區並且在本社區居住的居民;

(二)戶籍在本社區,不在本社區居住,本人表示參加居民會議的居民;

(三)戶籍不在本社區,在本社區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居民會議;

(四)戶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區,市鎮以上機關選派到社區工作,本人申請參加居民會議。社區的戶按以下辦法確定:

1、戶籍在本社區並且戶成員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區居住的;

2、戶籍在本社區,戶成員全部不在本社區居住,戶代表表示參加居民會議的`;

3、戶籍均不在本社區,在本社區居住一年以上,戶代表申請參加居民會議。

4、戶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區,市鎮以上機關選派到社區工作,本人申請參加社區居民會議。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居民會議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制定居民自治章程;

(三)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四)監督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五)討論決定興辦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等事項;

(六)改變或撤銷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九條 重大事項可經過社區事務公決進行。社區事務公決可以由社區居委會組織,也可以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推選部分代表組成專門委員會組織。社區事務公決可以採取入戶簽字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進行。80%的居民或戶代表或小組代表參加公決且過半數同意視爲通過。

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七人組成。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向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組織居民落實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爲居民和駐地單位在生產、生活、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組織居民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居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殘助殘、團結互助、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推行婚喪習俗改革,提倡晚婚晚育,促使居民成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六)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團結和睦;

(七)協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社會救濟、青少年教育、公共衛生等項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本社區居民委員會不設下屬委員會,其職能由社區社會組織承擔。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社區居委會會議要提前1天通知成員開會,在二次通知不到的情況下,可以開會,開會人數要達到4人以上,否則另行確定時間開會。會議要做好記錄並每人簽字。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的決議,應當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向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提出辭職。

(一)以權謀私,在社區居民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玩忽職守,給社區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規、政策規定生育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不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

(五)在年度評議中,半數以上社區居民認爲不稱職的;

(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其他行爲的。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社區居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罷免要求。

第四章 社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除依法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以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選舉權、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享有勞動就業、申請困難補助和社會救助的權利;

(三)有享受本社區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四)有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檢舉違法亂紀行爲的權利。

(五)享有社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維護社區居委會班子的威信、維護社區居民團結;

(二)自覺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規民約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扶貧濟困,積極參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公益事業活動;

(四)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物和集體財產,搞好本社區環境衛生,積極參與義務勞動;

(五)積極協助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自覺執行社區居委會通過的決議;

(六)履行社區其他義務。

第五章 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八條 本社區每個村設居民小組。

第十九條 居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第二十條 居民小組長其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組會議;

(二)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完成居民委員會交給的任務,並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辦理本居民小組的各項事宜。

(五)作爲爲民服務代理員代辦居民委託的政府審批事務。

第二十一條 居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和教育。

第六章 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在鎮政府的指導下,由居民會議推選的選舉領導小組組織進行。

第二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候選人,由居民小組民主推薦;經過民主協商,根據較多數居民的意見,由選舉領導小組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並於選舉日前三天張榜公佈。

第二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正式選舉時,應召開居民選舉大會,選舉大會由選舉領導小組主持,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居民小組代表參加的選舉大會有效。

第二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採用差額選舉方法。差額選舉的候選人數,不少於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參加選舉的選民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八條 候選人得贊成票數超過參加選舉人員半數,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投票選舉,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的贊成票數須超過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