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老年人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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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老年人協會章程

社區老年人協會章程1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老年人在社區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是在社區黨支部、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下,由常住本社區的老年人自願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保護”的基層老年羣衆組織。

第三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要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爲老年人服務,在居委會和上級老齡工作機構的支持幫助下,努力推動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爲、老有所樂”。

第四條 組織老年人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宣傳做好老齡工作的重要意義,教育老年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大力宣傳老年法律法規,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教育活動,表揚敬老愛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導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和鄰里互助的良好風尚,協助老齡工作等部門督促執行老年法規,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督促贍養人及其配偶對老年人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必要時可通過協調家庭成員或家庭代際關係,簽訂《義務贍養責任書》,並監督執行。對不履行贍養義務和責任的給予教育、幫助;對屢教不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可申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

第七條 積極鼓勵社區有條件的居民或其他社會組織與特困老人簽訂助養協議,發動青年或老年志願者爲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務,組織老年人開展互助性的服務活動,或者組織和鼓勵低齡老年人開展勞務儲蓄性的爲老服務活動。

第八條 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在自願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勵和組織老年人蔘與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社會經濟活動。

第九條 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協助居委會開展維護社會治安、計劃生育、調解糾紛、愛國衛生、移風易俗、興辦公益事業、關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創建文明家庭等活動。

第十條 凡居住本社區、年滿60週歲的公民,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均可成爲所在社區老年人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享受本協會所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活動,努力完成本協會所交給的任務;

(三)自尊、自愛、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會的表率;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任務。

(二)根據本章程,制訂、修改本村老年人協會章程。

(三)選舉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委員。

第十四條 協會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任期爲3年,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辦理會員入會或退會登記手續;

(五)向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老年人協會設名譽會長和會長各1人,祕書長1人,委員3人,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擔任會長、祕書長、委員一般不超過70週歲,如身體好、威望高、會員信任,可以放寬年齡限制。

第十六條 老年人協會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研究協會工作,適時處理涉老問題。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工作,決定協會重大事項,增選或補選協會委員。

第十七條 協會會員按居民小組劃分活動小組,組長由本協會委員兼任,或由協會委員會指定合適人選擔任。

第十八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鄉(鎮)政府財政資助;

(二)企業贊助;

(三)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條 辦公和活動場所由社區居委會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協會管理。

社區老年人協會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街道××社區老年人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是由本社區居住的老年人自願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務非盈利性組織,限於本社區活動的基層老年性羣衆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社區老年福利星光計劃”開展本社區的老年活動,發展老年事業,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爲、老有所樂,爲本社區全體老年人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職責是對本社區“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體運作及對老年之家的各項設施、設備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權力。

第五條 本協會受××社區居委會的領導,接受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區老工辦的監督。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依託社區的“星光老年之家”開展本社區的老年人管理、服務和組織社區內老年人學習國家法律政策、開展老年養生保健、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組織低齡老人成立“老年志願者隊伍”開展社區高齡老人日間照料、入戶服務、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等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凡本社區居住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入會的均可以加入本協會。

第七條 加入本協會的程序是填寫社區老年協會會員登記表,領取會員證。

第八條 協會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循本協會章程;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

(四)交納會費。老年優撫對象、社會孤老、殘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組織協會的議事和決策,制定、修改協會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及協會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升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當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設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協會會長由社區居委會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社區居委會提名或會員代表5人以上聯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覈準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用於社區老年協會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金由社區居委會代管,動用老年協會的資金需經老年協會負責人會議通過,社區居委會批准,資金使用情況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向會員公佈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須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