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章程

爲確立中國科學院制度基礎,科學辦院,民主辦院,依法辦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了中國科學院章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中國科學院章程

  中國科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確立中國科學院制度基礎,科學辦院,民主辦院,依法辦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科學院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合法地開展活動。

第三條  中國科學院由學部和院屬機構組成,是國家自然科學最高學術機構,在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諮詢機構,自然科學與高技術綜合研究發展中心。

第四條  中國科學院的宗旨是:成爲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基地,培養造就高級科技人才的基地,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地,成爲國家科學思想庫,成爲具有“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國家科研機構。

第五條  中國科學院的辦院方針是:面向國家戰略需求,面向世界科學前沿,加強原始科學創新,加強關鍵技術創新與系統集成,攀登世界科技高峯,爲我國經濟建設、國家安全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不斷做出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創新貢獻。

第六條  中國科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要從事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相關研究,重點解決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重大科技問題,發揮在中國特色國家創新體系中的骨幹引領與示範帶動作用,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爲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科學基礎和技術源泉,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

(二)堅持以科研爲中心,科研與教育並舉,出成果與出人才並重,緊密結合科研工作,培養高級科技創新創業人才。

(三)爲國家宏觀決策提供諮詢建議,對重大科技問題發表學術見解與評議。在全社會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技知識,注重科學倫理,繁榮科學文化。

(四)廣泛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成爲具有重要國際影響的綜合性科研機構和對全國科學家開放的國家研究基地。

(五)履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職責,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中國科學院追求科學真理,尊重學術自由;鼓勵競爭合作,提倡自主創新;堅持嚴謹治學,信守科學道德;崇尚愛國奉獻,堅持創新爲民。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八條  中國科學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由國務院任免。中國科學院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由中國科學院任免。

第九條  中國科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中國科學院院長是中國科學院法定代表人,是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以下簡稱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領導全院工作,並對國務院負責。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並對院長負責。

中國科學院院長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其他院領導分管(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委員會)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條  中國科學院實行院務會議、院士大會、學部主席團會議和院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其他院領導、祕書長、副祕書長、學部主席團領導和院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和主持,院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院長指定的副院長或者其他院領導召集和主持,實行充分討論基礎上的院長決策制。院務會議一般每年夏季和冬季各召開一次,經院長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院務會議成員聯合提議,得召開臨時院務會議。其職責包括:

(一)研究分析國家戰略需求和世界科學技術發展態勢。

(二)討論決定中國科學院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與計劃、重大改革發展舉措等事項。

(三)確定中國科學院階段工作重點。

(四)解釋中國科學院章程,審議中國科學院章程修正案。

(五)審議通過中國科學院重要管理規章。

(六)審議應當由院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大會是中國科學院學部的最高組織形式。院士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其職能包括:

(一)審議常設領導機構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常設領導機構組成人員。

(三)修訂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

(四)決定科學部的設置或調整。

(五)選舉外籍院士。

(六)開展學術活動。

(七)提出重大建議。

第十三條  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是院士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中國科學院院長、負責學部工作的副院長、各科學部主任、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和經院士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干成員組成。主席團設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其職能包括:

(一)決定召開並主持院士大會。

(二)審議並決定提交院士大會的各項議案。

(三)聘請主席團顧問。

(四)批准各科學部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聘任執行委員會祕書長。

(六)決定各科學部增選院士名額。

(七)審議各科學部增選院士的選舉結果。

(八)確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選人。

(九)審查和批准撤銷院士稱號的決定。

(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

(十一)院士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其他院領導、祕書長、副祕書長和辦公廳主任組成,院部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召集和主持,院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院長指定的副院長或者其他院領導召集和主持。院長辦公會議實行院長決策制,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經院務會議決定或院長提議,可臨時召開院長辦公會議。其職責包括:

(一)部署重大發展和改革舉措。

(二)審議決定機構設置與調整、科技項目立項與管理、資源配置和評價獎勵等重要事項。

(三)確定對外合作的原則與戰略,討論決定重大對外合作事項。

(四)審議通過年度預算方案和財務決算草案。

(五)審議通過院重要文件。

(六)審議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中國科學院學部

第十五條  中國科學院學部由全體中國科學院院士組成。中國科學院院士是國家設立的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爲終身榮譽。中國科學院院士由各科學部選舉,經學部主席團審議批准產生。

第十六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的義務與權利:

(一)積極促進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和應用,努力創新,作出成績。

(二)提倡科學道德,維護科學精神,發揚優良學風,普及科學知識,起表率作用。

(三)積極培養人才,推動科學技術隊伍建設。

(四)對國家科學技術重大問題的決策提出建議。

(五)參加院士會議,承擔中國科學院學部組織的諮詢、評議任務。

(六)積極推動科學技術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對院士候選人和外籍院士候選人有推薦權。

(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七條 年滿八十週歲的院士爲資深院士,享有第十六條中第一至第六項的義務和權利,自由參加院士會議。

第十八條 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在國際上具有很高學術地位的外國籍學者、專家,可被推薦並當選爲中國科學院外籍院士。外籍院士可對中國科學技術發展和中國科學院學部工作提出建議,可應邀出席中國科學院學部組織的有關會議和學術活動。外籍院士不享有對院士候選人和外籍院士候選人的推薦權,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外籍院士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後,可直接轉爲院士或資深院士。

第十九條 中國科學院學部按學科領域分設若干科學部。院士按其所從事研究的學科領域,分別參加一個科學部。各科學部分別選舉若干院士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本科學部的工作。常務委員會推選科學部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科學部主任、副主任和常務委員由主席團批准任職。

第二十條 科學部的主要職能是:

(一)接受國家委託或根據院士建議,組織院士對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學科發展戰略和重大科學技術決策提供諮詢,推動科學技術政策和措施的制定與實施。

(二)接受委託,組織院士對重要研究領域、研究計劃和研究機構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和指導。

(三)組織院士選舉。

(四)開展學術活動,同國內外學術團體進行交流與合作,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普及。

(五)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各項職能、任務的完成情況。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執行委員會執行院士大會和主席團的決議,領導學部工作。執行委員會由學部主席團執行主席、分管學部工作的中國科學院副院長、各科學部主任和專門委員會主任組成。學部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執行委員會設祕書長一人,負責學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各科學部常委會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由專門委員會選舉產生,由主席團批准任職。

第二十三條 中國科學院設立負責學部與院士工作的職能部門,該部門也是主席團的辦事機構,承辦主席團及其執行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科學部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國科學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事業法人的研究與發展機構、教育機構、支撐機構及其他機構。設立院部機關,在院長領導下履行全院組織管理職能。

第二十五條 中國科學院設立的事業法人研究與發展機構(以下簡稱研究所)爲國家科研機構,具有科技創新自主權與管理自主權,是面向全國開放的公共研究平臺。其主要職責是:

(一)進行基礎性、戰略性和前瞻性的科技創新活動,不斷提高我國在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科技創新能力,不斷產出重大科技成果,發揮骨幹、引領作用。

(二)結合高水平科技活動,培養並向社會輸送高級科技人才。

(三)積極爭取並高質量完成國家、地方和企業委託的'各類科技項目,加強知識傳播和技術轉移,促進高技術產業化。

(四)履行事業法人相應的職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研究所實行所長負責制。研究所所長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國科學院任免,對中國科學院院長負責。研究所所長任期一般爲4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2個任期。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院發展戰略和總體部署,面向國家戰略需求和世界科技發展前沿,決定本所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教育與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執行院管理制度,建立體現“職責明確、開放有序、評價科學、管理規範”原則的研究所法人治理結構,實施有效管理。

(三)履行法定代表人相應的職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中國科學院領導和支持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辦成質量優異、特色鮮明、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的研究型大學。建立以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和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爲核心、以研究所爲基礎、以研究生培養爲主體、與科技創新緊密結合的教育體系。

第二十八條 院部機關設立若干部門,實行部門首長負責制。部門首長由中國科學院任免,對中國科學院院長負責,任期一般爲4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2個任期。院部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研究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世界科學技術發展態勢,制定全院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跨所的重大綜合性科技創新項目。

(三)管理院屬機構領導幹部。

(四)研究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政策和制度體系。

(五)對院屬機構進行評價考覈、資源調配和政策引導。

(六)對中國科學院佔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全院財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規劃和組織開展重大國際和國內合作與交流。

(八)履行作爲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應承擔的日常管理職能。

第二十九條 中國科學院根據需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在院屬機構較爲集中的地區設立分院。分院是院部機關的派出機構,爲事業法人。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進行所在地區研究所領導班子建設,在授權範圍內代表中國科學院與地方開展合作,爲所在地區研究所提供服務,承辦院交辦的有關事務。

第三十條 中國科學院設立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授權其統一管理院所兩級佔用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負責對院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有關經營性國有資產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科學院堅持面向國家戰略需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持續開展戰略研究,不斷凝練科技創新目標,研究制定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與各項事業發展規劃,制定並實施科技創新和佈局調整計劃。

第三十二條 中國科學院設立和組織科技創新項目,解決我國經濟建設、國家安全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性科技問題,部署前瞻性的重要科學技術方向,支持科學技術領域前沿探索。

第三十三條 中國科學院依法進行知識產權管理,保護知識產權,堅持與社會生產要素相結合,促進成果轉化和規模產業化,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第三十四條 中國科學院堅持質量優先、分類評價、科學規範、公開公正的科技評價原則,對研究所定期進行綜合質量評估,對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效益、機構、人員、政策執行等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中國科學院對做出重大科技創新成就的科技團隊和個人實行獎勵,並積極推薦國家科技獎和其他獎項。

第三十六條 中國科學院積極發展與世界各國和地區科研機構、教育機構、國際學術組織和企業形式多樣的合作與交流。

第三十七條 中國科學院積極與國內科研機構、教育機構、企業、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門開展廣泛合作,通過構建戰略伙伴關係、共同承擔科研項目、聯合培養人才、共建研發機構、創辦企業等多種形式,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第六章 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中國科學院堅持以人爲本,按照德才兼備原則,不斷優化隊伍結構,不斷向社會輸送高級科技創新創業人才。

第三十九條 中國科學院實行崗位聘任、項目聘用與流動人員相結合的用人制度,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科技人才並擇優錄用,實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條 中國科學院依據國家收入分配製度,實行科學規範、績效優先、公平公正、適應我院發展要求、與我國分配水平相適應的薪酬制度。

第四十一條 中國科學院依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中國科學院鼓勵科技人員帶着成果與社會生產要素相結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推薦科技和管理人員到地方政府、企業和高校任職;建立健全博士後、訪問學者、客座研究員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 中國科學院依據國家財政制度,建立有利於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有利於吸引和激勵創新人才、有利於改善創新基礎設施和環境、有利於集成資源和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的資源配置、財務與資產管理制度體系。

第四十四條 中國科學院堅持按創新發展需求、創新績效和不同性質科技創新規律配置資源。從預算、執行和決算三個環節,實現全院各類資源的高效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十五條 中國科學院依據國家預算管理制度,實行以國家財政撥款爲基礎、有效集成外部資源的收入預算制度,院所兩級全部收入均應納入預算控制範圍。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國家財政撥款、承擔國家和地方及企業各類科研項目經費、知識技術轉移與經營性國有資產收益、國際合作項目經費、社會捐贈以及其他經費。實行合法、透明、規範、科學且具有強約束力的支出預算制度。

第四十六條 中國科學院實行院所兩級財務管理,使各項經濟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爲科技創新及各項事業發展提供經濟保障。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 中國科學院對佔用的國有資產,按照資產屬性,實行分類管理。對佔用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院所兩級分級監管,保證非經營性資產的安全完整。對佔用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事企分開,產權監管,分級營運,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條 中國科學院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和稅務稽查。中國科學院對院屬機構財務制度建設、財務管理狀況、資金使用效益、經濟運行效率和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等方面實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中國科學院中文簡稱爲中科院,英文名稱爲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縮寫CAS。中國科學院院部機關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北京。中國科學院印章爲圓形,中心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外周標“中國科學院”名稱,自左向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中國科學院院徽爲圓形,由中國科學院中英文名稱、物質結構和齒輪圖案組成。

第五十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並按程序及時修改。中國科學院制定的各項規定和管理制度與本章程相牴觸的,以本章程爲準,並根據本章程修訂。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並報國務院備案。本章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院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