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駕遊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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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駕遊協會章程

自駕遊協會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xx省自駕車旅遊協會(本會英文譯名:英文縮寫:)。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xx省自駕車旅遊協會是由省內景區(點)、自駕車旅遊基地(營地)、賓館、餐飲、旅行社(公司)等旅遊企事業單位和交通、運輸、銀行、保險、汽車生產服務單位及經營自駕車旅遊、熱愛自駕車旅遊的個人﹑組織及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以服務會員、促進自駕車旅遊產業發展爲宗旨,爲xx省旅遊經濟的發展及旅遊文化的繁榮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旅遊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xx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制定併發布xx省自駕車旅遊安全、服務及設施規範,規範xx省自駕車旅遊的經營,督促會員共同遵守和維護自駕遊市場秩序;

(二)積極開展與社會其他組織的交流活動,搭建會員與政府、會員之間的溝通平臺,促進彼此的合作;

(三)參與有關自駕遊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制定,經委託可承擔自駕遊項目評估、質量監督、自駕遊指示(警示)標誌設計、成果鑑定、各類資格與資質評定,抽樣調查、安全檢查、評比、表率、獎勵等活動;

(四)定期對xx省自駕車旅遊產業發展的現狀進行調研,並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爲會員提供與自駕車旅遊運營有關的技術服務與經營管理諮詢、法律援助;

(六)策劃並協同相關部門實施各類有助於提升xx省自駕車旅遊產業品質的活動;

(七)組織省內外新聞媒體進行自駕車旅遊宣傳,普及自駕車旅遊知識,出版發行自駕遊書籍、報刊,組織各種形式的自駕遊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專題講座和專題交流會,協助有關部門組織自駕遊從業人員及自駕遊愛好者的培訓;

(八)創辦與本團體業務相關的實體,配合開展自駕車旅遊的相關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榮譽會員;

1. 團體會員爲全省旅遊企事業單位、汽車俱樂部、汽車商家、汽車相關服務業和交警、交通、救援組織等部門;

2. 個人會員爲有車族、準購車族、持有駕照的人員和熱愛自駕旅遊的個人;

3. 榮譽會員爲關心和支持xx省自駕車旅遊產業發展的政府領導、專家學者、其他社會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團體的意願;

2.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3. 熱愛旅遊,熱愛汽車文化;

4. 團體會員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5. 個人會員應年滿18週歲;

6. 榮譽會員應關心和支持自駕車旅遊產業發展,並具備有利於促進自駕車旅遊產業發展的專長。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祕書處確認入會資格後,由會長審批,祕書處定期向會長會議和常務理事會報告會員入會情況;

3. 辦理會員登記手續,交納會費(個人會員不繳納會費);

4.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祕書處發給會員牌和會員證書;

5. 團體會員授予xx省自駕車旅遊協會統一頒發的會員銘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 對本團體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4. 在遇到重大困難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請求本團體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5. 入會自願,退回自由。

第十一條 本團體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並支持本團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不組織、不參與有損協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特殊原因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和行業規則,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採取警告、批評、勸退和除名等處罰措施或建議並協助有關國家機關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5. 決定終止事宜;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每屆召開一次大會。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和罷免常務理事;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表彰和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本團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副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副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副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副祕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會長負責全面工作,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常務副會長負責日常工作。副會長、副祕書長協助會長、祕書長開展工作。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 審查批准會員的吸收、理事的增補及常務理事的增補;

5. 監督、指導祕書處開展本會日常工作;

6. 組織領導本團體的業務工作;

7. 執行會長和法人代表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