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牛專業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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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牛專業合作社章程

  養牛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作社名稱:本合作社定名爲xx縣xx養牛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合作社性質: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爲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屬於非盈利性質的羣衆團體,社團法人。社員及社員單位一不改變原有行政隸屬關係。

第三條合作社任務和業務範圍:本社以成員爲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爲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主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會員面向農村、面向市場、面向養殖戶,積極開展養牛科學研究和經驗交流及諮詢,爲促進我縣養牛產業化進程、爲農民增收做好服務。

(二)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三)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四)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五)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從事養牛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單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爲本社成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合作社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合作社的章程;

2、有加入合作社的意願;

3、養牛規模必須達到奶牛30頭以上或肉牛100頭以上。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合作社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4、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

5、對合作社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合作社章程,執行合作社的決議;

2、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愛護生產經營經營設施,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3、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承擔本社的虧損;

4、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的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合作社,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合作社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或有損合作社的聲譽,經教育仍然不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勸其退會或開除會籍;凡破產、轉產、以及被剝奪國家公民權的單位和個人,會籍自然撤銷,不享有合作社一切權益。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合作社的組織原則是堅持“民辦、民管、民收益”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4、審議合作社組織發展和合作社工作的長遠規劃,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及財產之處分;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或經會員(會員代表)30%以上請求召開。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度方能召開,會議大會的決議,實行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但章程的訂閱與變更,會長及會長的罷免、財產處分、本會解散及其它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係的事項,應有出度人數3/4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度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爲限。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合作社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3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1、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2、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3、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5、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本社設監事會,由1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職權:

1、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覈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及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5、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6、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7、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經費來源

1、成員出資;

2、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5、他人捐贈款;

6、其他資金。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等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3個月內繳清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每年年底做一次盈餘分配,提取10%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爲成員出資;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六條本合作社可接受有關單位進行聯合開發和投資入股。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合作社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本合作社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合作社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對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後生效。

第六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三十五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合作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薦3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合作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公告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公告方式發佈。

第四十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