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種植合作社章程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XX8人發起,於X年3月15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設施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4萬元,均以實物貨幣出資,出資金額爲:XX20000元、XXX10000元、XX5000元、XXX1000元、XXX1000元、XX1000元、XX1000元、XX1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設施農業園區科技培訓樓,郵政編碼:x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爲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爲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爲成員提供設施蔬菜生產資料的購買,設施蔬菜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設施蔬菜種植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產品註冊商標、市場開拓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和出資額依比例量化爲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爲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爲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爲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從事設施蔬菜種植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爲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爲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社員種植設施蔬菜規模達到 以上的成員。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覈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爲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會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按規定繳納社員會費、公積金和公益金;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加收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衆人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人時,每十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

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5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覈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檢查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3年後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就有關質詢做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覈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末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爲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覈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覈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3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覈,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爲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零點二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爲成員出資。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三。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爲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爲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門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覈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 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覈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欠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解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 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發放通知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發放通告方式發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或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XX大豐收設施蔬菜

種植專業合作社

xx年三月十五日

種植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

爲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郵政編碼:XXXXXX。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範圍:XXX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爲XXXXX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XXX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佔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

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覈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爲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爲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覈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覈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爲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爲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爲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覈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