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專業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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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專業合作社章程

  _______專業合作社章程(____年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本合作社活動行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___人發起,於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註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爲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業務範圍:爲成員提供提子苗木購買、種植以及提子的銷售、運輸等相關的技術、信息服務。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爲: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爲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高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爲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爲主(農戶佔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 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覈並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 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於 %;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後,其出資額和量化爲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成員退出並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_5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 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是經濟覈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爲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爲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於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爲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爲按交易量(額)進行盈餘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覈同意後,於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 經理事會審覈,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 爲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爲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爲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於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 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爲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爲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覈算。

本合作社作爲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覈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註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或者採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由成員按出資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託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 變更 解散 清算 終

第五十四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覈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 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餘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爲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後,於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並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