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2017範本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2017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爲,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菸葉生產的農民爲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爲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菸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爲主體,100%從事菸葉生產菸農;

(二) 以服務成員爲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餘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菸葉生產的農民,自願申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爲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爲100%從事菸葉生產的菸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菸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五)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菸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爲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並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爲;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祕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祕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並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後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准;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准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併、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並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 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後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繫。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並進行會計覈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爲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於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爲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於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於菸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稅款後的當年盈餘爲本社的可分配盈餘。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餘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表)》、《盈餘、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併、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併採取吸收合併或設立合併的方式,由合併各方簽訂協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准,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餘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佈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爲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爲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託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