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組織調研報告_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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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組織調研報告_調研報告

國家司法考試自20xx年開考以來,組織實施工作始終秉持“從嚴治考,熱情服務”總原則,創造了最具公衆信服力的“嚴謹規範”品牌形象。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是司法行政部門承擔的一項微觀行政工作,作爲一線行政人員在做好具體工作的同時,深感其中的法治實踐與精神需要不斷學習積累,不斷深化認識,不斷執着前行。

一、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中的法治理念

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作爲行政管理,擔負着控制、管理、服務的責任義務,必須秉持法治尊重,實踐法治積極,信守法治力行,實現效能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行政尊重。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中的行政尊重,應當表現在誠意執着、循理守節、嚴謹規範,應當落實在尊重平等、尊重訴應、尊重規範、尊重行政。國家司法考試製度是我國法治制度的組成部分,積累着法治的嚴謹規範,面對具有法律背景或稱之爲“法律人”的行政相對人,承載着報名組織、考試實施、資格申請、證書管理等具體政策規定的行政規範,傳導着嚴謹規範信念與尊重法治的精神。尊重應當成爲行政甚至法治的首要意識,一切踐踏都源自缺失尊重,只有當尊重的旗幟高高飄揚,成爲規則與行爲的生命,行政與法治才具活力。譬如組織實施中的釋疑解惑,“堅持‘行或怎樣行’,沒有‘不行’”,看似輕鬆或挺有人味,其實質是尊重——對詢問人的尊重、對政策規定的尊重、對事理機制的尊重、對受衆知行的尊重、對自我覺悟與執着前行的尊重。

(二)行政積極。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中的行政積極,正如“教書”必須“育人”,“行政”必須“立信”,樹立法治之信。行政立信首要的是積極,表現爲面對訴求時的積極響應,是態度的積極認真、情感的積極貼切、理性的積極認知、行爲的積極支持,是相對人切身感受到的積極效果與情理認同。行政積極不是主動強予生扯硬拉,更不是居高臨下越俎代庖,沒有訴求前提的主動不是積極,相反是對相對人的不尊重。譬如孕殘病老報考人的不便,其積極可以表現爲前置公共服務式的服務項目並公開公示,供不便者自行自願選擇,當不便者自主選擇前置服務時,其積極又可以表現爲熱情認真周到的服務,否則就是對不便者人格的輕視,對其自我獨立與解困能力的輕視。可見,行政積極必要,但應當是訴求後、選擇後的積極、認真、貼切。

(三)行政服務。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中的行政服務,不同於一般的商業服務,是“訴應”與“供選”的服務,只有相對人利益而沒有行政人自我獨立利益,保護實現好相對人利益就是行政人利益。做到——有訴求表示纔有必須的響應服務;或預先爲可能出現的廣泛社會訴求而設定的公共服務,表現爲——訴而響應,不訴不應,有訴必應,應須有訴,訴止應停。尊重並保護訴求的人格隱私權,約束並強制有訴求必有響應的法定責任,規範並明確行政響應必須以訴求爲前提的行政的人格平等權。如此而言,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中的服務意識,一是有訴必應,不得推卸,責任意識必須堅定;二是有訴才應,不可超越,秩序意識必須堅定;三是無訴無應,不可強求,人格意識必須堅定。特別是行政人不可強施相對人沒有訴求的服務,社會(媒體)不可強求行政人從事沒有訴求的服務響應,相對人不可強迫行政人擔當沒有訴求前提的事後責任,管理者不可強加行政人施行沒有訴求背景的意測服務。

(四)行政力行。 “不做不行”、“不及時做不行”、“不做好不行”。借用兩句經典名言:“掃帚不動灰塵不會自己跑掉”、“罵不能把香蕉皮罵進垃圾桶”。考試組織實施所有事務都表現爲訴求,一是相對人訴求,二是行政責任訴求,都必須真幹實幹纔有實效,譬如報考條件,“公告”無法詳釋全部社會情形,作爲考試工作一線部門與人員必須按政策規定細化對接相應的民衆疑惑;再如考點考場安排,“學校主體教學任務的剛性、社會化考試時間的交織、考試組織實施艱鉅性與效益性糾結、區域性地點侷限與規範性電腦派發考位”等等雖是困惑的客觀成因,但考點考場規範化規定、考生考試食宿交通便捷性需求、考試組織實施平穩順利安全有效性要求,都可以在力行中得到落實。

二、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中的法治實踐

(一)集聚法治人才與力量

國家司法司法組織實施作爲一項具體的行政事務,①讓如此多已取得法學專業文憑的人,在考試前再次埋頭鑽研,刻苦深化法治理念、法學理論、法律條文以及法理關係,收穫理性;②讓如此多擁有法律信仰卻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學的人(非法學專業)傾心傾力學習研究,成爲行家;③讓如此多本無意於法律的人(考生家長、親朋、考試組織實施服務保障參與人、社會媒體人或新聞信息受衆等等)一夜間關注支持法律職業,成爲支撐;④讓如此一項具體行政事務的“嚴謹規範”形象影響廣泛深遠,成爲典型,示範引領着對“司法公正預期”的普遍認同與堅定信心。可以說是“1人考試”,“至少4人關注支持”,一次考試,4倍於(或更高倍數)考試人數的法治力量。

12年來,50800多人在南京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10500多人通過考試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6750多名持證人經招考錄用後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工作,1610多人在企業、社團、機關事業單位法制部門從事專業法律工作,成爲法治實踐直接的人才力量。報名組織、考試實施、成績公佈、資格申請、證書管理與使用等諸多環節,作爲組織實施部門及其參與人(每年包括監考老師在內約有700多人)以法治實踐精神“嚴謹規範”做好每個環節、細節,成爲保

障“法律人才”選拔質量的示範力量;社會各界、廣大媒體不僅高度關注、積極響應,而且始終以“嚴謹規範、公平公正”審視監督,成爲法治規範有效的促進力量。年復一年、日復一日集速匯聚着法治力量。

(二)豐滿職位境界與意義

職位價值應當充實豐滿。期望職位升遷、條件改善爲人之常情,然而,有限性空間與無限性期望使得失落不可避免,感知疲勞又使得物慾追逐終將不能處於持續興奮狀態,迷茫在所難免;只有職位充實豐滿,才能“德至者色澤洽,行盡而聲問遠”。

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作爲成功的法治實踐,是所有領導者、參與人“職位充實豐滿”的結果,是最爲必須堅持發展的成功經驗。再以南京市持續創新發展司法考試服務舉措爲例,寓規範嚴謹於服務保障之中,寓職位意義於不斷伸展規範嚴謹和滿意服務之中,如20xx年,創新報名、考試服務新載體;20xx年,推出考試期間十項服務新舉措;20xx年,建立南京市國家司法考試“1488”服務新機制;20xx年,以傾力打造法律人成長、成才、成功創業的首選城市爲願景,着力鑄造南京司考“服務、文化、城市”三元品牌;20xx年,以“三有”信息服務,服務考生服務考試,做實信息化新條件下的羣衆滿意性。《六鞠躬釋放正情懷》的故事被包括中央政法委主辦網站“中國長安網”在內的數十家各類型媒體廣爲登載,正是對職位充實豐滿的共識認同。

(三)積累本性認知與優秀

積累良知方能銘記本性,認知本性方能堅守本份,堅守本份方能做好本職。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作爲行政性事務,如果僅認知爲事務性事務肯定遠遠不夠,更多更深層次的認知還應包括:是國家選拔法律人才的具體行政過程,是“法律人”走向法律職業的資格創建過程,是社會認知國家選拔人才公平公正公信力的積累過程,是廣大民衆期待司法公正人才隊伍建設的預期信心倍增過程,只有致力於不懈的過程積累,纔有結果的厚實與飽滿。有了本性認知的積累,過程就不再簡單,自然就會自覺的摒棄就考務談考務、就考務想考務、就考務做考務,自然就會自覺的把考試組織實施的嚴謹規範見諸於既不折不扣完成考務,也會在與報考人的互敬互動中傳承引領法治精神,更會在完成具體的考務與服務過程中堅守法治實踐精神。

三、法治夢想中的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

(一)法治是夢想,更是實踐

“法治”相對於“仁治”,也屬於“人治”。都是“人”,夢想通過“法律制度”或“仁義道德”治理社會,實現規範穩定、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的理想境界,區別在於“治”的載體不同,但究其核心,都是通過“人”內在的(法制或仁德)信念理念、思維習慣的作用力,施政治理。然而,人內在的“法制或仁德”信念理念有着顯著的“層級性”,第一層面爲,當生存條件不能完全滿足時,人的思維習慣總是以“規則保護生存平和”爲出發點,一切以利益的實現爲目標,對規則的要求也是以實現利益爲前提,有時甚至漠視規則把掠奪視也爲規則,此時的社會底層或普通民衆不得不渴望仁義道德成爲共同的生存規則,管理者也籍此順勢以仁義道德治理社會,也就是常說的“人(仁)治”;第二層面爲,當生存條件有所富足出現利益積累時,人的信念理念就會以“規則保障利益安全”爲出發點,一切以利益的安全爲目標,對規則的要求轉變爲以守住利益爲前提,此時的利益所有人或權貴階層開始渴望法則能夠保護共同的利益,並敦促管理者建立共同法則,培育引領約束社會人尊重、信仰、共守法則,這也就是社會治理從“仁治”走向“法治”的背景情形,也可以說是進步性所在。雖然“仁治”更具理想狀態更有普世意義,但距現實社會人的驅利思維相差甚遠,同時又受限於“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不確定性使得施行甚難,效果不定;“法治”雖然是多數人的公平,多數情況的公正,但其保護利益,規範利益行爲更貼近人本屬性,更能見效於人性的情理需求,同時“法”的成文性、規範性、易行性使得執行可靠、效果顯現,這也使得“法治”較“仁治”更能夠成爲治理社會管理國家的夢想原則。

法治是夢想,更是實踐。僅以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環節的年度備案爲例,少數持證人常常因個人疏忽大意“超過備案時間”或“多年沒有備案”,當實際使用中或突然記起遇到糾結時,又表現得極爲深刻——“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規定是人制定的,規定也可以由人改變”,據此要求考試機構人員忽視規則爲其“補辦備案”。然而,即使是這些未能嚴格執行規則的“持證人”,雖然言辭灼灼,其實也糾結於“法治規範與違規利求”的不協調;作爲司法考試實施人,雖然堅定法治,其實也糾結於“法治剛性與人文情懷”的有機統一;作爲那些始終堅守規則“持證人”,雖然守望法治,其實也糾結於“信守法治與漠視被輕”的預期迷茫;作爲規範考試行爲的考試規則,雖然簡明易行,其實也糾結於“法則效能與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能動危機;作爲社會法治建設的法治夢想,雖然衆望所歸,其實也糾結於“法治規範與認知多元”的抉擇困惑……。可見,當法治夢想遇到法治實踐時,法治實踐比夢想更爲現實更顯沉重,法治實踐過程中認知規範、執着規範、力行規範較夢想更顯張力更見實效,從這層意義上講,可以說“沒有法治實踐就沒有法治夢想”。南京市司法局國家司法考試機構日常工作有4名同志,面對訴求,不論是普通的相對人,還是作爲“法律人”的`相對人,在釋疑解惑的過程中堅持規範行政、依法行政,在人性化服務中執着於苦口婆心——曉之以規則規範、動之以法律人法治情懷,持之以恆以真心實意、真幹實幹零距離對接相對人尊重、理解與共識。

(二)法治是實踐,更是夢想

厲行法治,對有着數千年封建歷史,有着深厚“儒家仁愛、墨家兼愛、法家‘法’治、道家無爲”傳統文化,又缺乏民主與法治傳統的中國來說,是一場根本性的社會變革。全社會的法治觀念,與法治夢想存在較大差距,在法治推進過程中的舊有文化觀念與目標追求,經常發生衝突、碰撞,很多時候還會造成一定的混亂,功利性法治、面具性法治、情緒性法治常常深深地刺痛着法治實踐與夢想,僅以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爲例,考試過程中的違紀行爲處理,規則條文(違紀行爲與處罰標準)、程序節點、行政主體都非常明確,然而實際工作中,一方面違紀行爲被查獲後的“傷情(痛哭流涕)”表現往往會掩蓋“主觀惡意”甚至還會博得同情換來遷就、眷顧,另一方面行政管理者的寬厚慈懷直接消彌着“違紀負性”甚至還會積極包容進而淡化、放任,這與考試規則的創造,公平公正秩序的建立,規範行爲的培育,平等習慣的養成,甚至與法治實踐的夢想目標都不甚一致。

法治是實踐,更是夢想。全力以赴消解法治進程與觀念滯後之間的差距,爲法治進程創造更加有利的思想文化條件,在推進法治實踐、法治進程的同時,必須同步推動全社會的觀念變革,樹立法治夢想。法治夢想必須成爲法治共識,法治的力量始終來源於法治夢想共識,來源於法治信仰與信念,沒有共識、沒有夢想的法治實踐必定缺失方向、缺乏持續有效的動力。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就是要在做好報名組織、考試實施、資格授予與證書管理等具體事務的基礎上,還要定位於法律人才的選拔與培養,組織實施中——嚴謹規範秩序與誠信規範行爲、考務與報考人相關的行政事務、信息公開與召示社會的行政行爲,都客觀的影響着、引領着、培育着每一位受衆;還要定位於對規則尊重的示範引領,建立廣泛的規則尊重是做好考試考務工作的前提與保障,堅持從組織實施機構與人員做起,執着細微,執着前行;還要定位於法治夢想的追求與踐行,法治實踐與夢想不是距我們很遠,而是就在我們身邊,不是課題太大,而在於點滴積累,我信,我有,我做,我點滴,我點滴做,我擁有點滴,讓法治夢想成爲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的夢想,讓法治夢想貫穿於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每個細節與點滴,唯有如此,法治教養與法治夢想纔會在我們身邊發生,纔會在我們的點滴前行中積微成著,綻放法治夢想的美好未來。